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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30510-2024 (GB30510-2024) | | 中文名称 | 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 | 英文名称 | Fuel consumption limits for heavy-duty commercial vehicl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T40 |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20 | | 字数估计 | 10,189 | | 发布日期 | 2024-09-29 | | 实施日期 | 2025-07-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30510-2018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30510-2024: 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30510-2018
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2024-09-29发布
2025-07-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生产一致性、同一型式判定和标准的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商用车辆,包括货车、半
挂牵引车、普通客车、自卸汽车和城市客车。
本文件不适用于专项作业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3730.1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 第1部分:类型
GB/T 3730.2 道路车辆 质量 词汇和代码
GB/T 17350 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T 19754-2021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 27840-2021 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30.1、GB/T 3730.2、GB/T 17350及GB/T 1959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总体要求
4.1 汽油、柴油车辆按GB/T 27840-2021测定的综合燃料消耗量应满足第5章规定的相应燃料消耗
量限值。
4.2 混合动力电动车辆按GB/T 19754-2021测定的综合燃料消耗量应满足第5章规定的相应燃料
消耗量限值。
4.3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符合5.4规定的自卸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5 燃料消耗量限值
5.1 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见表1。
5.2 半挂牵引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见表2。
5.3 普通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见表3。
5.4 自卸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见表4。
5.5 城市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见表5。
5.6 与限值对应的CO2 排放量按公式(1)计算,计算结果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6 生产一致性
抽查车辆的综合燃料消耗量测定值,其与型式批准值的偏差不应超过6%,且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
限值。
7 同一型式判定1)
7.1 与已获型式批准车型相比,其更改车型符合下列各项要求时,该车型的燃料消耗量型式批准值适
用于更改车型:
1) 同一型式判定条件如有变化,由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a) 发动机生产企业、排量、点火方式、燃料种类、冷却方式、供油系统及生产企业、进气系统及生产
企业、汽缸数目与排列、缸心距、进排气阀数、ECU控制策略及安装方式、ECU型号及生产企
业、EGR型号及生产企业、增压器型号及生产企业均相同;
b) 功率相同或减小不超过25%;
c) 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d) 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e) 由发动机驱动的附件允许吸收的最大功率(额定转速下)相同或减少;
f) 车辆类型相同,指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汽车、城市客车、普通客车;
g) 客车车身型式无差别,例如单层/双层,单体式/铰接式等;
注1: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选装前后防撞杆、照明灯具,加
装/选装顶置空调、车顶行李架、车后行李梯、间接视野装置、车身摄像头、雷达,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置
以及改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引起的车身结构、形状和尺寸变化。
h) 货车驾驶室型式无差别;
注2:驾驶室型式无差别是指驾驶室的结构和形状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选装前面罩、前防撞杆,加装/选装
导流罩、附加照明和指示灯具、间接视野装置、车身摄像头、雷达等引起的形状和尺寸变化。由普通驾驶室、半
高顶驾驶室、高顶驾驶室或由单排驾驶室、排半驾驶室和双排驾驶室构成的系列驾驶室可以认为驾驶室型式
无差别。
i) 迎风面积相同或减小,或增加不超过5%(由加装/选装导流罩带来的迎风面积增加除外);
j) 整车宽度和整车高度相同或减小,或增加不超过5%(由加装/选装导流罩带来的宽度与高度
增加除外);
k) 最大设计总质量相同或减少,或在同一质量段内增加不超过5%;
l) 驱动型式相同;
m) 变速器型式相同、挡位数相同或增加;
n) 最小总传动比相同或减小,或增加不超过8%;
o) 轮胎静负荷半径相同或者增大;
p) 子午胎和斜交胎之间可视为同一型式。
7.2 对于混合动力电动车辆,除7.1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a) 混合动力汽车分类(串联、并联、混联、是否有外接充电模式、是否有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能)
相同;
b) 储能装置单体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c) 储能装置总成总标称电压、总标称容量相同;
d) 驱动电机/发电机的型号、位置、数量、冷却方式、生产企业相同;
e) 控制系统(整车控制器、电池管理系统、驱动电机控制器等)软件和硬件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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