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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15323-2009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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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323-2009 英文版 229 GB 15323-2009 [PDF]天数 <=3 航空轮胎内胎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5323-2009 (GB15323-2009)
中文名称 航空轮胎内胎
英文名称 Inner tube of aircraft tyre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G41
国际标准分类 83.160.20
字数估计 10,123
发布日期 2009-12-15
实施日期 2010-10-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5323-1994
引用标准 GB/T 532; GB/T 6326; GB/T 15324; HG 2195; HG 2484; HG 2485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15号(总第155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轮胎内胎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贮存和使用。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民用航空轮胎内胎。

GB 15323-2009: 航空轮胎内胎 GB 15323-2009 英文名称: Inner tube of aircraft tyres ICS 83.160.20 G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323-2009 代替GB 15323-1994 航 空 轮 胎 内 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轮胎内胎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贮存和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民用航空轮胎内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32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与织物粘合强度的测定(GB/T 532-2008,ISO 36:2005,IDT) GB/T 6326 轮胎术语及其定义(GB/T 6326-2005,ISO 4223-1:2002,NEQ) GB/T 15324 航空轮胎内胎物理性能试验方法 HG2195 航空轮胎使用与保养 HG2484 航空内胎气门嘴 HG2485 航空内胎气门芯 3 术语和定义 GB/T 6326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 4.1 内胎规格标志 4.1.1 英制标志表示方法 4.2 规格、厚度、质量及气门嘴型号 4.2.1 英制规格标志内胎的规格、厚度、质量及气门嘴型号应符合表1规定。公制规格标志内胎的规 格、厚度、质量及气门嘴型号应符合表2规定。 4.4 物理性能 内胎物理性能应符合表3规定。 4.5 外观质量 内胎外观质量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气密性能试验 5.1.1 充气停放试验 在室温下,将内胎充气至断面周长增加约10%后,拧紧气门芯,至少停放24h,测量断面周长;若断 面周长降低不大于1%,即为气密性能合格。 5.1.2 水槽试验 5.1.2.1 将内胎充气至断面周长增加约10%后,拧紧气门芯,使内胎全部浸入水槽中,待水平静后,如 果在1min内无气泡逸出,即为气密性能合格。 5.1.2.2 若在气门芯处有气泡逸出,更换气门芯重新试验,若在2min内无气泡逸出,则为气密性能合格。 5.1.2.3 若内胎其他部位有气泡逸出,则可以取出内胎进行检查,允许重复试验。若在1min内无气 泡逸出,即为气密性能合格。 5.1.2.4 大规格内胎允许分段浸入水中进行试验。 5.2 内胎厚度测量 内胎测量厚度时,应避开内胎接头和气门嘴部位。以内胎内圆为基准相距90°依次截取4个宽度约 25mm长的胎筒试样,分别测量冠部中心、基部中心的厚度。取8点的平均值。 5.3 内胎称重 根据不同的内胎规格和质量要求,选择满足称内胎质量要求的台秤,台秤精度至少应为±5g。 5.4 物理性能 凡进行物理性能试验的成品,硫化后应在室温下停放12h以上取样。内胎胶的物理性能试验应符 合GB/T 15324的规定;其中,补强帘布与胎身胶粘合强度的测定应符合GB/T 532的规定。 5.5 外观检测 内胎表面质量通过采用目测以及借助钢板尺、金卷尺(不带弧度,精度±1.0mm)和游标卡尺(精度 为±0.02mm)等量器具进行检测。 6 检验规则 参见附录A。 7 标志、贮存与使用 7.1 标志 内胎胎侧部位应具有下列明显的标志,并在整个使用周期内都能清晰辨认: a) 规格; b) 商标; c) 产品制造序号; d) 检验印章。 7.2 贮存与使用 7.2.1 贮存条件 7.2.1.1 不允许将内胎抽成真空或折叠存放和堆放。 7.2.1.2 将符合要求的内胎充入少量空气或氮气,平放或挂在半圆形的托架上,二个月至少转动一次 支点,以防内胎局部变形;也可以在内胎外表面撒上少量隔离剂后装入同规格的外胎内,并充入适量的空气或氮气。 7.2.1.3 内胎不应与油、酸、碱等化学腐蚀品、易燃物品以及其他易使橡胶变质的物品接触。 7.2.1.4 内胎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应避免阳光直射,距离各种热源及其他能产生臭氧的设备至少2m以上。 7.2.2 贮存与使用 轮胎应按HG2195规定贮存和使用;从制造之日起,轮胎贮存与使用时间之和不应超过5年。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检验规则 A.1 产品的组批 内胎按规格、型号组批。在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的产品以500条为一批。当生产日期中断两个月 以上时,应按新的生产过程另行组批,在此之前生产的产品不足500条时,也应组成一批。 A.2 出厂检验 A.2.1 全数检验 凡出厂的每条内胎都应进行下列全数项目检验: a) 成品外观质量; b) 成品气密性能。 A.2.2 抽样检验 A.2.2.1 抽样方法 所抽试样必须随机地从批量中抽取,有外观缺陷但不影响试验结果的产品允许参与抽样,但不应指定为试样。 A.2.2.2 抽样检验项目和试样数量 应从每批产品中抽取一条内胎作为试样,进行下列项目的检验: a) 质量; b) 厚度; c) 物理性能。 A.2.3 判定规则 A.2.3.1 成品外观质量或气密性能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者,即为不合格品,应予以剔除。 A.2.3.2 成品试样的质量超过规定者,即为不合格,应予以剔除。同时,还应对该产品逐条称重,凡是 超重者也应予以剔除。 A.2.3.3 若成品试样的厚度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应从该批产品中再抽取两条内胎进行厚度检验, 两条都合格时,则视为该批产品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A.2.3.4 成品试样物理性能检验结果,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则应再取两条试样进行该项目的检查,全 部合格时,则视该批产品仍为合格品。若在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和扯断永久变形三项检验中,有任一 项不合格,则应对上述三项同时进行复试,全部指标合格时,则视该批产品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A.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超过3年,恢复生产时; d......

相关标准: GB/T 12939  GB/T 26732  GB/T 14646  GB/T 15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