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购物车 询价 关于我们
www.GB-GBT.com
收录标准: 222550 (2026-05-23) 搜索
路径: 主页 > MISC > 第7页 > CAM-14C-01-2014

[PDF] CAM-14C-01-2014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CAM-14C-01-2014'
标准号码美元购买PDF工期标准名称(英文版)
CAM-14C-01-2014 2799 CAM-14C-01-2014 <=1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植物保护机械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AM-14C-01-2014 (CAM-14C-01-2014)
中文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植物保护机械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Equipment for crop protection
行业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字数估计 70,784
发布日期 9/1/2014
实施日期 9/1/2014

CAM-14C-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植物保护机械 CAM-14C-01-2014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Equipment for crop protection CAM-C14-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植物保护机械                                                                                                       3  1.引言 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 品认证实施规则 农机产品》(CNCA-C14-01: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和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等规则的要求 编制,作为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认证机构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 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按实施规则执行,并根据国家认证认 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认证机构依据实施规则,建立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制度,结合生产企业分类, 明确植物保护机械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2.术语和定义 2.1 初始工厂检查 本实施细则中对植物保护机械产品的初始工厂检查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和 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两部分。生产一致性控制的评价目的是确保批量生产的植物保 护机械与获得认证机构批准的产品的一致性。 2.2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是指针对同类别产品的生产企业,认 证机构根据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诚信守法状况及所生产产品的质量状况等 与质量相关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从而对不同类别生产企 业所生产的产品在认证模式选择和获证后监督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以实现控 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活动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目标。 2.3 基本认证模式 基本认证模式是指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以确 保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要求为目标,基于产品固有风险特点以及企业普 遍采用的生产工艺所确定的产品认证基本要素的组合。 4  2.4 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是认证机构针对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选择和确定具体实施用认 证模式的简称。 为有效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结果持续符合性、强化监督要求,认证机构 根据自身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不宜使用基本认证模式实施认证的 认证对象,通过对不符合发生时可能引起风险的评估,在基本认证模式基础上逐 级选择增加必要的认证要素的组合。 2.5 生产企业(生产场所、工厂) 生产企业是指对认证产品最终制造、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 所。本实施细则如无特殊说明,生产场所、工厂均指生产企业。 注:实施规则中的“加工场所”即本定义所指场所。 2.6 工厂检查 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和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所进行的评价活 动。工厂检查范围包括产品范围和场所界限。 注:产品范围指认证产品。场所界限指与产品认证质量相关的场所、部门、 活动和过程;当认证产品的制造涉及多个场所时,工厂检查的场所界限应至少包 括例行检验、加施产品铭牌和 CCC 标志环节所在场所,必要时还应到其余场所 (如关键工序)进一步检查,即延伸检查。 2.7 书面验证 依据提交的书面证据,验证对产品/体系不合格所采取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过程。 2.8 试验验证 依据样机检验结果,验证产品不合格所采取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过程。必要时, 试验验证项目还应包括与不合格相关联的项目。 2.9 现场验证 依据现场检查结果,验证对不合格/不符合项所采取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过程。 2.10 一般不符合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出现偶然性、轻微性失效的事实。 2.11 严重不符合 5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出现系统性、区域性或后果严重的失效事实,包括不具备 基本的生产条件、产品一致性检查不合格、产品关键项目现场检查不合格、重复 发生影响产品实物质量关键过程控制问题、因产品缺陷导致安全事故或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等。 3.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3.1 认证机构将生产企业分为 A、B、C、D 四类,分类原则见表 1; 3.2 认证机构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据此 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初评价一次,并可根据情况 适时进行评价。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3.3 生产企业分类结果(类别)须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按照 A-B-C-D 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 4.认证模式选择 基本认证模式: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 证后的跟踪检查。认证模式有以下四种: 1)基本认证模式 2)基本认证模式+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3)基本认证模式+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4)基本认证模式+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具体认证模式依据企业分类结果确定的监督方案执行。 5.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的划分按照认证实施规则实施,具体划分依据按照实施细则附件 1 执行。若生产者/生产企业不同或加工场所不同不得划为同一单元。 6.认证流程及时限 6.1 认证流程 认证流程包括:认证委托、受理及资料评审、收费、方案策划、型式试验和 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及批准、认证决定发出和获证后监督等环节。 6.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认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发生的天数, 主要包括申请受理时间、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 间、认证证书制作时间。在一般情况下,认证时限不超过 90 天。 申请受理时间一般为 3 天。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 30 天(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 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计算。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 10 天,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工厂递交 有效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认证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12 天。 境外认证项目认证时限按照认证合同执行。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认证实施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 和协助。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 致认证超时,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7.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7.1 认证委托 7.1.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常应通过认证机构网站(www.ocam.com.cn),获取认证申请 书,按照要求准备纸质申请材料,向认证机构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 认证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发出受理或不受理的通知,或要求 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7.1.2 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 1 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和技术材料。 认证机构收到有效的认证委托资料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委托材料进行 符合性审核,向认证委托人发出资料审核结果的通知。如资料不符合要求应通知 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8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7.1.3 不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经营范围未覆盖认 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3)以 ODM/OEM 委托认证的,未提供有效的 ODM 协议书、授权书及原 始证书复印件(含制造商、加工厂及原始证书持有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7.2 型式试验 7.2.1 型式试验方案 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且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审核合格后, 认证机构应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送(抽) 试验样品的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检测项目、指定实验室信息等信息。具体型 式试验方案按以下要求确定: a)送(抽)样原则 根据实施规则附件 1 规定的单元划分,每单元选取 1 个规格。若该产品单元 涵盖自走式产品,则该自走式产品必选,该单元其他型号产品再选取 1 台。型式 试验未通过的产品,重新申请认证时,型式试验采取抽样的方式。 b)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附件 2 “植保机械 3C 认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 表”选择型式试验样机,一般指定同一认证单元中工作压力大、容积大、转速高、 结构复杂的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将产品要求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和指定实验 室,书面通知应明确植保机械生产企业、型号规格、工作压力等必要的产品技术规格。 c)样品数量  通常每个型号样品数量为 1 台。生产现场抽样检验时,背负式产品抽样基数 不得少于 10 台,其它产品不得少于 2 台。 d)检验项目及要求 型式试验检验项目、试验方法、合格指标见本实施细则附件 5。 7.2.2 型式试验的实施 指定实验室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验收样机并实施产品型式试验。当对试验样 机真实性有疑义时,通知认证机构。 指定实验室应按本实施细则附件 2 核查试验样机的技术规格。核查结果表明 送检样机与关键件明细表不一致,属送样问题的,要求企业重新送样。 7.2.3 型式试验报告 指定实验室应按认证机构规定的格式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实验室及相关人员 应对其做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正确性负责。 7.2.4 型式试验结论 7.2.4.1 试验结论 无不合格项或存在不合格项且整改后验证合格的,型式试验通过,否则型式试验为不通过。 7.2.4.2 验证方式 产品不合格项的验证由指定实验室完成,验证方式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当通过书面材料即可验证不合格项的纠正效果时,应采用书面验证; 2)当通过试验才能验证不合格项的纠正效果时,应采用试验验证。 7.2.4.3 验证时限 对不合格项,生产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采用书面验证的,生产企业应在 1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证实材料;采用试验验证的,生产企业应在 3 个月 内完成整改并申请试验验证。认证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提交整改证据 的,应做出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未在 3 个月完成整改的,按型式试验不通过处理。 7. 初始工厂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检查采取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方式进行。认证机构负责实施 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检查结果负责。 7.3.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7.3.1.1 检查范围 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与委托认证的产品质量相关的所有部门、场所、人 员、活动,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类别和结构。 当生产企业有生产过程分包时,认证机构可对生产企业以外的分包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必要时,认证机构对 ODM 生产者(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 7.3.1.2 检查要求 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依据本实施细则附件 3 执行。 对 ODM 模式,按照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 ODM 模式的 补充规定》和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执行。 7.3.2 产品一致性检查 一致性检查机型同型式试验样机,样品在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 按本实施细则附件 4 实施检查。 通过核查样机、技术文件,与认证委托人共同确认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植 保机械 3C 认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作为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依据。 7.3.3 检查人日数 认证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农机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制定初始工厂检 查人日数核定标准并公开发布。 7.3.4 检查结论及判定条件 7.3.4.1 检查结论 无不合格/不符合项或存在不合格/不符合项且整改后验证合格的,检查通过,否则不通过。 7.3.4.2 验证方式 初始工厂检查不合格/不符合项的验证由认证机构完成,验证方式根据以下情......

英文网页English: CAM-14C-01-2014

相关标准: CAB 1022|CAB 1023|CAM-C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