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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CAM-C14-02-2014 (CAM-C14-02-2014) | | 中文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 | | 英文名称 |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Small-medium power wheeled tractors |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 | 字数估计 | 68,672 | | 发布日期 | 9/1/2014 | | 实施日期 | 9/1/2014 |
CAM-C14-02-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
CAM-C14-02-2014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Small-medium power wheeled tractors
CAM-C14-02: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
1.引言
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
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农机产品》(CNCA-C14-01:2014)(以
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本着维护认证
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
原则,制定并公布本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
认证依据按实施规则执行,并根据国家认
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
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认证机构依据实施规则,建立生产企业的分
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中小功率轮式拖
拉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2.术语和定义
2.1 初始工厂检查
本实施细则中对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以下简称拖拉机)产品的初始
工厂检查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和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两部分。初始工厂检查
的目的是确保批量生产的拖拉机与获得认证机构批准的产品的一致性。
2.2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是指针对同类别产品的生产企
业,认证机构根据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诚信守法状况及所生产产品
的质量状况等与质量相关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从
而对不同类别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在认证模式选择、单元划分原则和获
证后监督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以实现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活动的
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3 质量和效率、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目标。
2.3 基本认证模式
基本认证模式是指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
以确保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要求为目标,基于产品固有风险特点
以及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所确定的产品认证基本要素的组合。
2.4 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是认证机构针对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选择和确定具体实施用认证模式的简称。
为有效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结果持续符合性、强化监督要求,认
证机构根据自身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不宜使用基本认证模
式实施认证的认证对象,通过对不符合发生时可能引起风险的评估,在基
本认证模式基础上逐级选择增加必要的认证要素的组合。
2.5 生产企业(生产厂、工厂)
生产企业是指对认证产品最终制造、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
的场所。本实施细则如无特殊说明,生产企业、工厂均指生产企业。
注:实施规则中的“加工场所”即本定义所指场所。
2.6 工厂检查
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和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所进行的评
价活动。工厂检查范围包括产品范围和场所界限。
注:产品范围指认证产品。场所界限指与产品认证质量相关的场所、部门、
活动和过程;当认证产品的制造涉及多个场所时,工厂检查的场所界限应
至少包括例行检验、加施产品铭牌和 CCC 标志环节所在场所,必要时还应
到其余场所(如关键工序)进一步检查,即延伸检查。
2.7 书面验证
依据提交的书面证据,验证对产品/体系不合格所采取纠正措施有效性
的过程。
2.8 试验验证
依据样机检验结果,验证产品不合格所采取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过程。
必要时,试验验证项目还应包括与不合格相关联的项目。
2.9 现场验证
依据现场检查结果,验证对不合格/不符合项所采取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过程。
2.10 一般不符合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出现偶然性、轻微性失效的事实。
2.11 严重不符合
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出现系统性、区域性或后果严重的失效事实,
包括不具备基本的生产条件、产品一致性检查不合格、产品关键项目现场
检查不合格、重复发生影响产品实物质量关键过程控制问题、因产品缺陷
导致安全事故或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等。
3.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3.1 认证机构将生产企业分为 A、B、C、D,分类原则见表 1。
3.2 认证机构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
据此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初评价一次,必
要时进行及时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企业重新归类,作为认证管理的依据。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3.3 生产企业分类结果(类别)须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按照
A-B-C-D 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
4.认证模式选择
基本认证模式:型式试验+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
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认证模式有以下两种:
1)基本认证模式
2)基本认证模式+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具体认证模式依据企业分类结果确定的监督方案执行。
5.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实施规则第 4 条执行。若生产者/生产企业不同或加工场所不同不得划为同一单元。
6.认证流程及时限
6.1 认证流程
认证流程包括:认证委托、受理及资料评审、收费、方案策划、型式
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及批准、认证决定发出和获证后监督等环节。
6.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认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发生的
天数,主要包括申请受理时间、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论
评定和批准时间、认证证书制作时间。在一般情况下,认证时限不超过 90天。
申请受理时间一般为 3 天。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 30 天(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
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计算。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 10 天,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工厂
递交有效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认证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12 天。
境外认证项目认证时限按照认证合同执行。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认证实施工作应予以积极
配合和协助。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
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7.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7.1 认证委托
7.1.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常应通过认证机构网站(www.ocam.com.cn),获取认证申
请书,按照要求准备纸质申请材料,向认证机构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
品信息。认证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发出受理或不受理
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7.1.2 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按照本细则附件 1 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和技术材料。
认证机构收到有效的认证委托资料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委托材料
进行符合性审核,向认证委托人发出资料审核结果的通知。如资料不符合
要求应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7.1.3 不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经营范围未覆
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3)以 ODM/OEM 委托认证的,未提供有效的 ODM 协议书、授权书
及原始证书复印件(含制造商、加工厂及原始证书持有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7.2 型式试验
7.2.1 型式试验方案
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且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审核合
格后,认证机构应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
包括送(抽)试验样品的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检测项目、指定实验室
信息等信息。具体型式试验方案按以下要求确定:
a)送(抽)原则
认证机构应从每一认证单元中指定一种具有代表性(指检验结果对整
个认证单元的产品具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未通过的
产品,重新申请认证时,型式试验采取抽样方式。
b)样品要求
型式试验的整机机型送检要求按以下规定确定:
型式试验整机机型根据附件 2“拖拉机 CCC 认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
细表”选择确定。一般指定同一认证单元中功率最大、前进速度最高、最
大轮距、最大轴距、带驾驶室或安全架的机型进行整机型式试验,
样机应装配最大规格轮胎。
c)样品数量
送样数量为整机 1 台,认证委托人可根据需要同时送备用样机,备用
样机在非样机本身质量问题造成无法正常检验时启用。
d)检验项目及要求
整机型式试验的项目及要求见附件 5。
7.2.2 型式试验的实施
7.2.2.1 认证委托人收到认证机构“产品检验送样通知”后,应按要求准备试
验样机及相关资料。认证委托人应保证送样样机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
不得采取临时性降噪等工艺措施,降噪介质应防火、无毒、不易脱落、能
永久保持且不影响拖拉机的使用,负责按 GB/T 3871.1《农业拖拉机试验规
程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的规定完成型式试验样机的磨合,认证机构要求
将样机送到指定实验室检验。
7.2.2.2 应向整机指定实验室提交整机所配置安全关键件的检测报告(认可复印件)。
7.2.2.3 指定实验室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验收样机并实施产品型式试验。当对
试验样机真实性有疑义时,通知认证机构。
指定实验室应按本实施细则附件 2 核查试验样机的技术规格。核查结
果表明送检样机与关键件明细表不一致,属送样问题的,要求企业重新送样。
7.2.3 型式试验报告
指定实验室应按认证机构拟定的格式出具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实验室
及其相关人员应对其作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查结论正确性负责。
7.2.4 型式试验结论
7.2.4.1 试验结论
无不合格项或存在不符合项且整改后验证合格的,型式试验通过,否则型式试验为不通过。
7.2.4.2 验证方式
产品不合格项的验证由指定实验室完成,验证方式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当通过书面材料即可验证不合格项的纠正效果时,应采用书面验证;
2)当通过试验才能验证不合格项的纠正效果时,应采用试验验证。
7.2.4.3 验证时限
对不合格项,生产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采用书面验证的,生产企业
应在 1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证实材料;采用试验验证的,生产企
业应在 3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试验验证。认证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
成并提交整改证据的,应做出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未在 3 个月完成整改
的,按型式试验不通过处理。
7.3 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一般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
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审查采取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方式进行。现场检查时,生产企
业应有生产现场。认证机构负责实施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检查结果负责。
7.3.1 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7.3.1.1 检查要求
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依据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
力要求》(见附件 3)。对于 ODM 模式,按照认监委《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
对有关特殊情况的实施说明》和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执行。
7.3.1.2 检查范围
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与委托认证的产品质量相关的所有部门、场
所、人员、活动,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类别和结构。
当生产企业有生产过程分包时,认证机构可对生产企业以外的分包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必要时,认证机构对 ODM 生产者(制造商)进行现场检验。
7.3.2 产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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