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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CJJT262-2017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CJJT26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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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T 262-2017 5529 CJJ/T 262-2017 <=16 中低速磁浮交通设计规范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JJ/T 262-2017 (CJJ/T262-2017)
中文名称 中低速磁浮交通设计规范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medium and low speed maglev transit
行业 城建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P65
字数估计 351,360
发布日期 2017-05-15
实施日期 2017-11-01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7年第1557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CJJ/T 262-2017: 中低速磁浮交通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中低速磁浮交通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1 总 则 1.0.1 为使中低速磁浮交通达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技术先进,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采用常导电磁悬浮技术实现悬浮导向,通过直线感应电机实现牵引和电制动,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新建中低速磁浮交通工程的设计。 1.0.3中低速磁浮交通工程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要求,线路选择应以客流预测为依据,并应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流。 1.0.4中低速磁浮交通工程设计年限分为初期、近期、远期, 初期为建成通车后第3年,近期为第10年,远期为第25年。 1.0.5 中低速磁浮交通工程的设计应统一规划、近远期结合、分期实施。建设规模、车辆编组、设备容量以及车辆段和停车场等的用地面积,应按预测的远期客流量和线路通过能力确定。对于可分期建设的工程和配置的设备,应分期扩建和增设。 1.0.6中低速磁浮交通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1.0.7中低速磁浮交通线路应为全封闭形式。 1.0.8 初期、近期和远期列车编组数,应分别根据预测的初期、近期和远期客流量、车辆定员数和设定的行车密度确定。 1.0.9 中低速磁浮交通的各运营线之间,以及中低速磁浮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应采用便捷换乘方式。 1.0.10 中低速磁浮交通线路的敷设方式应以地面、高架敷设方式为主。在有特殊要求的地段,也可采用地下敷设方式。 1.0.11 中低速磁浮交通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1.0.12跨河流和临近河流的中低速磁浮交通的地面与高架工程,应按1/100的洪水频率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桥墩防撞措施。 1.0.13 中低速磁浮交通中的机电设备及车辆,应采用满足功能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产品,并逐步实现标准化、系列化。 1.0.14 中低速磁浮交通工程设计应在不影响安全可靠和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系统标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及建成后的运营成本。 1.0.15中低速磁浮交通应设置对火灾及其他各类灾害、事故、故障的防范设施,并设置区间逃生和救援通道以及相关设施。 1.0.16中低速磁浮交通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车 辆 3.1 一般规定 3.1.1 中低速磁浮交通车辆供电电压宜采用直流1500V,可采用直流750V。 3.1.2 中低速磁浮车辆种类应为端车和中车,车辆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低速磁浮交通车辆通用技术条件》CJ/T 375的规定。 3.2 相关设施 3.2.1 中低速磁浮交通应采用侧门疏散的安全疏散模式,组成列车的车辆之间应贯通。 3.2.2中低速磁浮交通应采用再生制动能量吸收装置,再生制动能量吸收装置应在供电系统设置。 3.2.3列车的通信设施和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的规定。 3.3 电气防护和保护 3.3.1 车辆应设置与车站、车辆段内接地装置相匹配的接地电刷。 3.3.2车辆的电气隐患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路应用机车车辆 电气隐患防护的规定》GB/T 21414的规定。 3.3.3车辆主保护系统与变电站保护系统应协调,并应保证车辆故障情况下的安全分断。 4行车组织和运营管理 4.1 一般规定 4.1.1 系统的设计输送能力应满足预测的远期单向高峰小时最大断面客流量的需求,并留有约10%的余量。 4.1.2运营状态应包括正常运营状态、非正常运营状态和紧急运营状态。系统的运营必须在保证所有使用该系统的人员和乘客,以及系统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4.2 行车组织 4.2.1 设计运能应根据折返方式、列车编组和载客定员,采用合理的发车密度,满足预测客流量为原则,实现满足远期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客流量的需求。 4.2.2列车编组以及列车运行交路应根据各设计年度的客流预测结果及客流断面的分布情况确定。 4.2.3各设计年度的列车运行间隔应根据各设计年度的预测客流量、列车编组及列车定员确定,远期高峰时段列车最小运行间 隔不宜大于2.5min(24对/h),市郊线路可根据客流预测结果适当增加列车运行间隔。 4.2.4列车数量应按初期运营需求进行配置,近期、远期根据客流的增长情况按需求增配。 4.3 线路配线 4.3.1 沿线宜每隔3座~5座车站或8km~10km设置停车线或渡线。 4.3.2车辆基地出入线应连通上、下行正线,其列车通过能力应根据远期线路的通过能力和运营要求计算核定。车辆基地出入 线宜采用与正线立交的方式。当停车场规模较小、出入线设置条件困难时,可采用单出入线。 4.4运营管理 4.4.1 中低速磁浮交通线路应采用全封闭形式,列车必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 4.4.2中低速磁浮交通线的营业时间不宜小于18h,晚间养护维修作业有效时间不应少于3h。 4.4.3 中低速磁浮交通运营定员宜控制在60人/km~80人/km。 4.4.4乘务制度宜采用轮乘制,在折返站宜配备折返司机及服务设施。 5 限 界 5.1 一般规定 5.1.1中低速磁浮交通限界应分为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 5.1.2 建筑限界和设备限界的间隙应满足设备管线安装要求,并不应小于200mm,局部困难地段,不得小于100mm。安装设备和设备限界之间,宜留出50mm的安全间隙。 5.1.3相邻区间线路,当两线间无墙、柱和设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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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 TB 10025|CJJ/T 255|CJJ 266|CJ/T 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