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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CJ/T 210-2005 (CJ/T210-2005) | | 中文名称 |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塑铝稳态复合管 | | 英文名称 | Random polypropylene/aluminum stable composite pipe | | 行业 | 城建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G33;Q81 | | 国际标准分类 | 83.140.30 | | 字数估计 | 14,134 | | 发布日期 | 2005-05-16 | | 实施日期 | 2005-10-01 | | 引用标准 | Bulletin No. 331 of the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 | 采用标准 | DIN 8077-1997, NEQ; DIN 8078-1997, NEQ; | | 标准依据 | Bulletin No. 331 of the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
CJ/T 210-2005: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塑铝稳态复合管
CJ/T 210-2005 英文名称: Random polypropylene/aluminum stable composite pipe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CJ/T210-2005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塑铝稳态复合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主要参考了GB/T 18742.1-2002《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 第1部分:总则》、
GB/T 18742.2-2002《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材》等标准,同时参考了GB/T 18475-
2001《热塑性塑料压力管材和管件用材料分级和命名 总体使用(设计)系数》、DIN8077:1997《聚丙烯
管材》、DIN8078:1997《聚丙烯管材(PP-H、PP-B、PP-R)的质量要求及测试》、GB/T 18997.1-2003《铝
塑复合压力管 第1部分:铝管搭接焊式铝塑管》等标准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为第一次制定。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顺新、姚光伟、朱剑锋、何荣山、郭兵、王勇、陈伟、程得才、涂向群。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塑铝稳态复合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规共聚聚丙烯(PP-R)塑铝稳态复合管(以下简称PP-R塑铝稳态管)的定义、符号、
缩略语、使用条件级别、产品分类、管系列S值的选择、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和标志、包装、运
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冷热水管道系统,包括工业及民用冷热水、饮用水及热水采暖、中央空调系统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灭火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2 产品分类
4.2.1 PP-R塑铝稳态管按内管尺寸分为S4、S3.2、S2.5三个管系列。
4.3 管系列S值的选择
管材按使用条件级别及设计压力选择对应的S值,见表2。其他情况,可按表3、表4选择对应的
S值。
5 材料
5.1 无规共聚聚丙烯树脂(PP-R)
其性能应符合GB/T 18742.1-2002对材料的要求。
5.2 聚乙烯树脂
其性能应符合GB/T 13663-2000对材料的要求。
5.3 铝材
采用铝合金材料,按GB/T 228-2002进行测试,其断裂伸长率不应小于12%,抗拉强度不应小于
110MPa。
5.4 热熔胶
5.4.1 位于铝层与PP-R塑料层的热熔胶应是丙烯共聚物,按GB/T 1033-1986中的B法测试,其密
度应大于0.87g/cm3;按GB/T 3682-2000方法测试,其熔体流动速率应小于7g/10min(190℃、2.16
kg);按GB/T 4608-1984方法测试,其熔点不应低于120℃。
5.4.2 位于铝层与PE塑料层的热熔胶应是乙烯共聚物,按GB/T 1033-1986中的B法测试,其密度
应大于0.9g/cm3;按GB/T 3682-2000方法测试,其熔体流动速率应小于5g/10min(190℃、2.16
kg);按GB/T 4608-1984方法测试,其熔点不应低于120℃。
5.5 回用料
生产厂在自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内管树脂回用料可以再使用,使用时按不大于
10%的比例加到未用过的新料中,不允许使用其他来源的回用料。
6 技术要求
6.1 颜色
一般内管及外覆层均为灰色,其他颜色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2 外观
管材的色泽应基本一致。
管材的内外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气泡和其他影响性能的表面缺陷。管材不应含有明显的杂质。管
材端面应切割平整并与轴线垂直。
6.3 规格及结构尺寸
6.3.2 结构尺寸
6.3.2.1 PP-R塑铝稳态管的公称直径、平均外径、参考内径、管壁厚、内管壁厚及铝层最小厚度,见表
5及表6。
6.3.2.2 铝层搭接(重叠部分)最小宽度为0.5mm。
6.3.3 管材的长度
6.3.3.1 直管的长度一般为4m,也可根据用户的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管材长度不允许有负
偏差。
6.4 PP-R塑铝稳态管的性能要求
6.4.1 PP-R塑铝稳态管的卫生性能应符合GB/T 17219的规定。
6.4.2 PP-R塑铝稳态管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7的规定。
6.5 系统适用性
6.5.1 与PP-R塑铝稳态管配套的管件应符合GB/T 18742.3-2002的规定。
6.5.2 PP-R塑铝稳态管与符合GB/T 18742.3-2002规定的管件连接后应通过内压试验和热循环二
项组合试验。
6.5.2.1 内压试验应符合表9的规定。
6.5.2.2 热循环试验应符合表10的规定。
7.1 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应在管材下线48h后取样。按GB/T 2918-1998规定,在温度为(23±2)℃,湿度为(50±10)%
条件下进行状态调节,时间不少于24h,并在此条件下进行试验。
7.2 外观及颜色
用肉眼观察。
7.3 结构尺寸
7.3.1 长度用精度为1mm的卷尺测量。
7.3.2 铝层搭接最小宽度用游标卡尺测量。
7.3.3 平均外径及管壁厚按GB/T 8806-1988规定的方法测量。
7.3.4 内管壁厚及铝层最小厚度的测量方法如下:
b) 利用带刻度尺的放大镜或显微镜(精度0.05mm),量取圆周六等分点的厚度,分别测量内管
壁厚及铝层最小厚度,取其中最小值。
7.4 管环最小平均剥离力
按GB/T 18997.1-2003中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试。
7.5 静液压试验
7.5.1 按GB/T 6111-2003规定的方法测试(a型封头)。
7.5.2 试验条件中的温度、时间及静液压试验压力按表7的规定。试验介质为水。
7.6 纵向回缩率
按GB/T 6671-2001中的方法B测试。
7.7 卫生性能试验
按GB/T 17219规定的方法测试。
7.8 系统适用性试验
7.8.1 内压试验
内压试验由管材和管件组合而成,其中最少应包括两种以上管件,试验方法按GB/T 6111-2003
规定(a型封头)。试验介质:管内外均为水。
7.8.2 热循环试验
按GB/T 18742.2-2002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介质:管内为水,管外为空气。
7.9 熔体质量流动速率
从管材上切取足够2mm~5mm大小的颗粒作为试样,按表7和GB/T 3682-2000的规定进行试验。
熔体流动速率仪应用标样进行校正。试验时,先用氮气吹扫料筒5s~10s(氮气压力为0.05MPa),
然后在20s内迅速将试样加入料筒进行试验。
7.10 静液压状态下的热稳定性试验
7.10.1 试验设备
循环控温烘箱。
7.10.2 试验条件
按表7规定,循环控温烘箱温度为110+4-2℃。试验介质:内部为水,外部为空气。
7.10.3 试验方法
试样经状态调节后,安装在循环控温烘箱内,按GB/T 6111-2003的规定进行试验(a型封头)。
8 检验规则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及定型检验。
8.1 组批
同一原料、配方和工艺连续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每90km作为一个检查批。如不足90km,以上
述生产方式七天产量作为一个检查批。不足七天产量,也作为一个检查批。
8.2 定型检验
定型检验的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同一设备制造厂的同类型设备首次投产或原材料
发生变动时,选取任一规格的管材进行定型检验。
8.3 出厂检验
8.3.1 产品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并附有合格标志方可出厂。
8.3.2 出厂检验的项目如下:
a) 颜色及外观;
b) 结构尺寸;
c) 纵向回缩率;
d) 管环最小平均剥离力;
e) 静液压强度实验中的20℃/1h和95℃/22h(或95℃/165h)试验。
8.3.3 颜色、外观、尺寸按GB/T 2828.1-2003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取一般检验水平Ⅰ,合格
质量水平6.5,抽样方案见表11。
8.3.4 在颜色、外观及尺寸抽样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足够的样品,进行性能试验(包括纵向回缩率、
管环最小平均剥离力及20℃/1h的静液压强度试验)。
8.3.5 选择95℃/22h的静液压强度试验时,每24h做一次;选择95℃/165h的静液压强度试验时,
每168h做一次。
8.4 型式检验
8.4.1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除6.4.2中的静液压状态下的热稳定性试验和6.5系统适用性试验以外的
全部技术要求。
8.4.2 按本标准技术要求并按8.3.3规定对颜色、外观、尺寸进行检验;在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
足够的样品进行其他性能试验。
8.4.3 一般情况下,每隔两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若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式生产后,若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 产品因任何原因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5 判定规则
外观、尺寸按表11进行判定。卫生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判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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