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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CNCA C01-01-2014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CNCA C01-0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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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 C01-01-2014 639 CNCA C01-01-2014 <=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NCA C01-01-2014 (CNCA-C01-01-2014)
中文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Wire and cable products
行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标分类 CNC
国际标准分类 CNCA Announcement No. 23 of 2014; CNCA Announcement No. 23 of 2014
字数估计 16,138
发布日期 7/16/2014
实施日期 9/1/2014
旧标准 (被替代) CNCA 01C-002-2007
引用标准 GB/T 12528; GB/T 5013.3; GB/T 5013.4; GB/T 5013.5; GB/T 5013.6; GB/T 5013.7; GB/T 5013.8; JB/T 8735.2; JB/T 8735.3; GB/T 5023.3; GB/T 5023.4; GB/T 5023.5; GB/T 5023.6; GB/T 5023.7; JB/T 8734.2; JB/T 8734.3; JB/T 8734.4; JB/T 8734.5; JB/T 8734.6
标准依据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
发布机构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电线电缆产品, 包括以下产品种类: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CNCA C01-01-2014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Wire and cable products 0 引言 本规则基于电线电缆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 电线电缆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 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 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 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 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 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 准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电线电缆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交流额定电 压 3kV 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 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 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认证依据标准 序号 产品种类 认证依据标准 交流额定电压 3kV及以下轨道交通车辆用电缆 GB/T 12528 GB/T 5013.3〜.8 JB/T 8735.2〜.3额定电压 450 /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2 GB 几 5023.3〜.7 JB几 8734.2〜.6额定电压 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3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 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 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认证模式 实施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获证后监督;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 测、市场抽样检测三种方式之一。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 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 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企业质量保证能 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等相关要素、对获证后监督各 方式进行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应按产品种类、型号等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详见附件)。 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 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以及本规则的 附件,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划分具体 要求。 5.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 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 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 相关认证委托。 5.2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 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 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对认证实施中未涉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 始工厂检查)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还可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一份 该生产企业有关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自我评估报告。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 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 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 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 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6.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 委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 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求。 通常,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 样品用于检测;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 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 相应处理。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在认证实施 细贝彳中明确产品所用关键原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原材料, 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非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内的关键原材料,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可被接受或承 认的自愿性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6.1.3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原则上应包括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 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 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在不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根据《强制性产 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 应管理程序,由指定实验室派出检测人员按标准要求利用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 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性、正确性、可追溯性。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 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6.1.5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 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 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 构提供兒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 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 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6.3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 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 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 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 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 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 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 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 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 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 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 7.1.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要求》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产品一致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