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CNCA C01-01-2014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CNCA C01-01-2014 | 639 | CNCA C01-01-2014 | <=3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CNCA C01-01-2014 (CNCA-C01-01-2014) |
| 中文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 |
| 英文名称 |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Wire and cable products |
| 行业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中标分类 | CNC |
| 国际标准分类 | CNCA Announcement No. 23 of 2014; CNCA Announcement No. 23 of 2014 |
| 字数估计 | 16,138 |
| 发布日期 | 7/16/2014 |
| 实施日期 | 9/1/2014 |
| 旧标准 (被替代) | CNCA 01C-002-2007 |
| 引用标准 | GB/T 12528; GB/T 5013.3; GB/T 5013.4; GB/T 5013.5; GB/T 5013.6; GB/T 5013.7; GB/T 5013.8; JB/T 8735.2; JB/T 8735.3; GB/T 5023.3; GB/T 5023.4; GB/T 5023.5; GB/T 5023.6; GB/T 5023.7; JB/T 8734.2; JB/T 8734.3; JB/T 8734.4; JB/T 8734.5; JB/T 8734.6 |
| 标准依据 |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 |
| 发布机构 |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规则适用于电线电缆产品, 包括以下产品种类: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
CNCA C01-01-2014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Wire and cable products
0 引言
本规则基于电线电缆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
电线电缆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
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
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
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
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
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
准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电线电缆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交流额定电
压 3kV 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
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
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认证依据标准
序号 产品种类 认证依据标准
交流额定电压 3kV及以下轨道交通车辆用电缆 GB/T 12528
GB/T 5013.3〜.8
JB/T 8735.2〜.3额定电压 450
/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2
GB 几 5023.3〜.7
JB几 8734.2〜.6额定电压 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3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
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
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认证模式
实施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获证后监督;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
测、市场抽样检测三种方式之一。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
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
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企业质量保证能
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等相关要素、对获证后监督各
方式进行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应按产品种类、型号等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详见附件)。
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
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以及本规则的
附件,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划分具体
要求。
5.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
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
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
相关认证委托。
5.2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
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
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对认证实施中未涉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
始工厂检查)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还可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一份
该生产企业有关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自我评估报告。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
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
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
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
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6.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
委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
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求。
通常,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
样品用于检测;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
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
相应处理。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在认证实施
细贝彳中明确产品所用关键原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原材料,
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非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内的关键原材料,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可被接受或承
认的自愿性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6.1.3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原则上应包括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
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
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在不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根据《强制性产
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
应管理程序,由指定实验室派出检测人员按标准要求利用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
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性、正确性、可追溯性。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
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6.1.5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
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
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
构提供兒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
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
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6.3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
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
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 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
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
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
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
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
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
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
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
7.1.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要求》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产品一致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