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CNCA C07-01-2014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CNCA C07-01-2014 | 639 | CNCA C07-01-2014 | <=3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CNCA C07-01-2014 (CNCA-C07-01-2014) |
| 中文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
| 英文名称 |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Household and similar equipment [Replaced by CNCA C07-01-2017] |
| 行业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中标分类 | CNC |
| 国际标准分类 | CNCA Announcement No. 23 of 2014; CNCA Announcement No. 23 of 2014 |
| 字数估计 | 16,164 |
| 发布日期 | 7/16/2014 |
| 实施日期 | 9/1/2014 |
| 旧标准 (被替代) | CNCA 01C-016-2010 |
| 标准依据 |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 |
| 发布机构 |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规则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包括以下产品种类: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电风扇;空调器;电动机一压缩机;家用电动洗衣机;电热水器;室内加热器;真空吸尘器;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电熨斗;电磁灶;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微波炉;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吸油烟机;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电饭锅。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 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
CNCA C07-01-2014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Household and similar equipment [Replaced by CNCA C07-01-2017]
0 引言
本规则基于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
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
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
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
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
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
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
准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包括以下产品种类:家用电
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电风扇;空调器;电动机一压缩机;家用电动洗
衣机;电热水器;室内加热器;真空吸尘器;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
电熨斗;电磁灶;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
具);电动食品加工器具( 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 ) );微波炉;电
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 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
器具);吸油烟机;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电饭锅。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
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标准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
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
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获证后监督;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
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
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
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企业质量保证能
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等相关要素、对获证后监督各
方式进行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应按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等的
不同划分申请单元。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
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
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
性核查。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结合生产企业
分类管理,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划分具体要求。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
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
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
相关认证委托。
5.2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
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
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对认证实施中未涉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
始工厂检查)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还可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一份
该生产企业有关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自我评估报告。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
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
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
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
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6.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
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
目、实验室信息等。
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求。
通常,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
用于检测;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
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
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
处理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在认证实施细
则中明确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
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非强制性产品认证
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可被
接受或承认的自愿性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6.1.3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原则上应包括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适用时)
原则上应包括电磁兼容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当对标准中部分检测项目有所调整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
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
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
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在不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根据《强制性产
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
应管理程序,由指定实验室派出检测人员按标准要求利用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
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性、正确性、可追溯性。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
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6.1.5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
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
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
构提供兒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
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
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6.3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
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
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 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
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
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
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