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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CNCA C08-01-2014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CNCA C08-0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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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 C08-01-2014 355 CNCA C08-01-2014 9秒内发货PDF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NCA C08-01-2014 (CNCA-C08-01-2014)
中文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Audio and video equipment
行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标分类 M70
国际标准分类 CNCA Announcement No. 23 of 2014; CNCA Announcement No. 23 of 2014
字数估计 16,126
发布日期 7/16/2014
实施日期 9/1/2014
旧标准 (被替代) CNCA 01C-017-2010
引用标准 GB 8898; GB 13837; GB 17625.1
标准依据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
发布机构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音视频设备, 包括以下产品种类: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音频功率放大器;各种广播波段的调谐接收机、收音机;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以上四种设备的组合;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含充傲电器):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监视器;显像(示)管;录像机;电子琴;天线放大器。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 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CNCA C08-01-2014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Audio and video equipment 0 引言 本规则基于音视频设备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音视 频设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 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 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 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 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 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 准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音视频设备,包括以下产品种类:总输出功率在 500W (有效值 )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音频功率放大 器;各种广播波段的调谐接收机、收音机;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 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以上 四种设备的组合;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含充/放电器);各种 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监视器;显像(示)管;录像机;电子琴; 天线放大器。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 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标准 序号 产品种类 安全标准 电磁兼容标准 总输出功率在 500W (有效值 )以下的单 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 GB 13837 GB 17625.1GB 8898 音频功率放大器2 不同划分申请单元,但对于带有显示屏的产品还应以屏尺寸划分申请 单元,对于电源、音频功率放大器还应以功率划分申请单元,对于具 有不同工作方式的产品还应以工作方式(如,显示方式、防爆方式等 ) 不同划分申请单元。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 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 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 一致性核查。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结合生产企业 分类管理,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划分具体要求。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 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 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 相关认证委托。 5.2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 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对认证实施中未涉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 工厂检查)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还可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一份该生 产企业有关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自我评估报告。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 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 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 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 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6.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 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 目、实验室信息等。 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求。 通常,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 品用于检测;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 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 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 处理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在认证实施细 则中明确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 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非强制性产品认证 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可被 接受或承认的自愿性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6.1.3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原则上应包括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适用时) 原则上应包括电磁兼容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6.1.4型式试验的实施 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 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 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在不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根据《强制性产 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 应管理程序,由指定实验室派出检测人员按标准要求利用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 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性、正确性、可追溯性。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 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6.1.5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 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 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 构提供兒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 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 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6.3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 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 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 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PP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 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 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 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 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 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 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 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 7.1.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要求》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生产企业质 量控制检测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2.1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应覆盖所有获证类别。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 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2.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现场抽样检测的具体内 容和要求,生产企业应将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