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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CNCA C11-21-2024 (CNCA-C11-21-2024) | | 中文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 | 英文名称 | Compuls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Lithium-ion batteries for electric bicycles | | 行业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中标分类 | CNC | | 字数估计 | 28,291 | | 发布日期 | 2024-07-26 | | 实施日期 | 2024-10-15 | | 发布机构 |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CNCA C11-21-202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编号:CNCA-C11-21:202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2024-07-26发布
2024-10-15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0 引言
本规则基于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
制定,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
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
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
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
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电动自行车用
锂离子蓄电池的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
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符合 GB 17761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单体电池和电池组。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
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
告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GB 43854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详见
附件 1《认证依据标准及型式试验项目》。
原则上,认证依据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
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应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
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认证模
式为:
型式试验 +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
查) +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
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
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
合分类管理结果对获证后监督各方式进行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
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1)不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的产品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
(2)单体电池应当按不同的材料类型(正/负极材料、隔膜、电
解液)、安全设计、形状尺寸、装配方式(卷绕式、叠片式等)、标
称电压、额定容量(每个单元内最大容量向下覆盖 20%)等划分认证
单元;
(3)电池组应当按不同的标称电压、额定容量(每个单元内最
大容量向下覆盖 20%)、单体电池的认证单元、单体电池的串/并联
方式、保护电路的设计布局等划分认证单元;
(4)充电互认协同协议类型不同的电池组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
认证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结合生产企
业分类管理,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划分具体要求。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按认证单元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
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
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且对
提交认证委托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
料中,经营范围未覆盖认证产品;
(3)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5.2 委托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
细则中明确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应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书或合
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附件 2《认证委托资
料清单》、附件 3《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
等。
必要时,对认证实施中免于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生产企业有关企业质量
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委托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
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
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
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
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型式试验的具体要求。
6.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
人。型式试验方案应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
和项目等。
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
求。通常,认证委托人按照型式试验方案要求准备样品并送至指定实
验室。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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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
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实
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
处理。
6.1.3 型式试验项目
型式试验项目应为 GB 4385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
技术规范》规定的全部适用试验项目。认证机构应会同实验室根据本
规则的规定,结合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产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来确认
试验项目。
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认证委托人可自行选择国家认监委指定实验室完成型式试验。实
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
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承认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
确相关要求。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
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
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并
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的管理程序和具体要求。
认证委托人可先实施型式试验,再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
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接受认证委托人先实施型式试验的
相关要求。
6.1.5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如已
确定)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对认证单元内所有产
品必要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
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委托人可自行提供国家认监委指定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经认证机构确认后作为型式试验报告。
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为认证机构对生产企业质
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评价(见附件 4《生
产一致性检查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
致性控制的相关要求。
认证委托人和生产企业应按照附件 4《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建
立、实施并持续保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体系,以确
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认证机构应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
合性检查,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
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对企业质量保证
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时机和内容适当调整简化,并在认证实施细
则中明确。
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在同一生产者内搬迁或新建
生产企业时,如声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
品符合标准要求,认证机构可“先发证后审厂”,在发证后三个月内完
成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结论(适用时)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对
于符合认证要求的,按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对无法符合认证要求
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6.4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作出明确规
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
积极配合。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天
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
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
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
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
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
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
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
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必要时,
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要求》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附件 4
《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制定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要求具体内容,并在
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应当覆盖所有获证类别。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
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
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
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
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如生产企业不
具备上述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认证机构应在认证
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具体要求及程序。
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从市场抽取的样品。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
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原则应在认
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结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结论
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
使用 CCC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
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
证后监督结果评价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8.2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变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
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
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变更/
扩展要求,并对变更/扩展内容进行文件检查、检测和/或检查(适用
时),评价通过后方可批准变更/扩展。
认证机构应注明变更/扩展认证证书的版本号。
8.3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
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和范围,并采
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
8.4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及其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
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管理要求》的要求。
9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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