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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CNCA C24-02-2024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CNCA C24-0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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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 C24-02-2024 499 CNCA C24-02-2024 <=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附件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NCA C24-02-2024 (CNCA-C24-02-2024)
中文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附件
英文名称 Compuls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Safety Accessories for Gas Burning Appliances
行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标分类 CNC
字数估计 20,239
发布日期 2024-06-28
实施日期 2024-07-01
发布机构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CNCA C24-02-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附件 CNCA C24-02-2024:Compuls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 Safety Accessories for Gas Burning Appliances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 (1)输送介质为城镇燃气的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包括以下 两种产品:公称尺寸不大于 DN32、最大工作压力 0.01Mpa、与燃气燃烧器具或燃气设备连接的不锈钢波纹软管;公称尺寸不大 于 DN15、最大工作压力 0.01Mpa、使用环境温度为-10℃~70℃的室内燃气管道或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出口与用户燃气燃烧器 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 (2)最高工作压力不大于 0.4MPa、公称尺寸不大于 DN300, 安装在输送介质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用户燃气管道上,与城镇燃气安全控制系统实现联动的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 的公告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产品种类 认证依据标准 燃气用具连接 用软管 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 波纹软管 GB 41317 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 覆软管 GB 44017 2 燃气紧急切断阀 GB 44016 上述标准原则上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有 效版本。 3 认证模式 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全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 为: 产品检测+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 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 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确定获证后监督方式和频次。 4 认证单元划分 根据产品种类、连接特性、两端接头连接形式、金属包覆形 式、产品控制方式、安装环境等划分单元。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 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产 品检测,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在认证实 施细则中明确单元划分具体要求。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 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 受理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 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5.2 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 施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 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 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 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 关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 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 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6.1 产品检测 6.1.1 产品检测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产品检测方案,并告知认 证委托人。 产品检测方案包括产品检测的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 目、实验室信息等。 如果认证委托人在提出认证委托时,提交了符合要求的产品 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予以接受。 6.1.2 产品检测样品要求 通常,产品检测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 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方式 获得样品。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 关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 性。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 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清单及相关要求。 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 件,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非强制性产品认 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可被 接受或承认的自愿性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产品检测报告的条件 和具体要求。 6.1.3 产品检测项目 原则上应包括产品认证依据标准规定的安全检测项目(见附件)。 当对标准中部分检测项目有所调整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 布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6.1.4 产品检测的实施 原则上,产品检测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 室对样品进行产品检测,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 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在不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根据《强制 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 用》制定相应管理程序,由指定实验室派出检测人员按标准要求 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 具检测报告。实验室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性、正确性、可追溯性。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6.1.5 产品检测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产品检测报告格式。 产品检测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 具产品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包含必要的对申请单元内代表性型 号样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 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认证相 关信息的描述。 6.2 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是认证机构为确定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 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力是否符合认证要求而开展的现场检查和评 价。初始工厂检查应在产品检测合格后进行,必要时也可和产品 检测同时进行。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 力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结合 产品特点,制定初始工厂检查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 则中予以明确。 初始工厂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认 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初始工厂检查结论,以及有关资料/ 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 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认证终止,认证机构不予颁发认 证证书。 6.4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 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 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 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 督。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 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 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 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产 品检测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 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 7.1.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 能力要求》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检测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 明确。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2.1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应覆盖所有获证类别。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 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2.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 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生产企业应将需要检测的样品送至指定实 验室。 认证机构也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应管理程序,利用生产企 业检测资源实施抽取样品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 出具检测报告。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3.1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应按一定比例覆盖获证产品。 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对从市场抽取的样品予以确认。 7.3.2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 内容和要求。 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 产企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原 则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 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 证 机 构 对 获 证 后 监 督 结 论 和 有 关 资 料/信 息 进 行 综 合 评 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 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内,证书 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在认 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 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 发新证书。 8.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涉及产品安全的结 构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发 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并获得批准后, 方可实施变更。 8.2.1 变更委托和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变更的具体要求,包 括认证变更的范围和程序。 对于隶属同一生产者的多个生产企业的相同产品、相同内容 的变更,认证委托人可仅提交一次变更委托,认证机构应对变更 涉及的认证证书予以关联使用。 8.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 否可以批准变更。如需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应在检测和/或 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检测的代 表性型号样品作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8.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 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扩展产品的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扩展产品有关技术资料,核 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差异,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 有效性并针对差异作补充试验或对生产现场产品进行检查。核查通过的,由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或换发认证 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检测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作为扩展 评价的基础。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 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 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 证证书。 8.5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管理要求》的 要求。 9 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 要求》的规定。 9.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标志式样如下图所示: 9.2 标注方式 可采用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印刷/模压认证标志。 10 收费 认证收费按照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公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 标准收取。 11 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应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所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2 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实施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 可操作的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