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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CNCA CGP-04-2020 (CNCA-CGP-04-2020) | | 中文名称 | 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玻璃 | | 英文名称 | (Green product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architectural glass) | | 行业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中标分类 | CNC | | 字数估计 | 34,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 实施日期 | 2020-03-26 | | 标准依据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号 | | 发布机构 |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CNCA CGP-04-2020: 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玻璃
CNCA CGP-04-2020 英文名称: (Green product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architectural glass)
编号:CNCA-CGP-04:2020
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玻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1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建筑玻璃的绿色产品认证,包括建筑钢化玻璃、建筑夹层玻璃、
建筑中空玻璃。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
用范围调整,应以认监委发布
的公告为准。
5.1.2.3 评审内容
评审内容包括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自评估表及证实性资料,重点从
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技术评审:
1) 组织机构的合法性复核
包括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等相关机构资质的存在性和合法性,及
OEM/ODM 的知识产权关系(适用时)等。
2) 文件资料的完整性、适应性、有效性审查
文件内容应能完整覆盖本附件 2规定的相应要求,避免缺项情况发生。文件
内容应适宜支撑对申请企业及产品符合 GB/T 35604-2017 及本规则要求的审查。
文件内容所代表的相关合格评定结果的状态应为有效,如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
4内。
3) 工厂保证能力的符合性判断。
5.2 现场检查
5.2.1 基本原则
1) 原则上,现场检查应在资料技术评审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可在检
查现场直接提交整改证据)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
a) 绿色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
b) 产品一致性检查;
c)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
2) 现场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生产场所。对于与绿色产品认证
相关,但处于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和部门,可视情况选择适当
的检查方案,包括采信企业的自我声明或其他合格评定结果。
3) 现场检查时,工厂应正常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产品。
5.2.2 工厂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场所,并按附件 3《绿色
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要求》进行。
5.2.3 产品一致性检查
5认证机构在经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
下述内容的一致性检查:
1) 认证产品与申请文件或证书的一致性;
2) 认证产品本体或包装上明示的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及相关标识与申
请书或证书的一致性;
3) 认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与备案产品关键原材料的一致性。
初始工厂检查时,应对全部认证单元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5.2.4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
按照 GB/T 35604-2017 验证申请认证企业及产品在基本要求、资源属性指标、
能源属性指标和环境属性指标方面的符合性情况。认证机构应在生产现场对其实
际内控运行情况,包括涉及的文件、记录、实物、人员、设备、环境、法律法规、
管理制度、保障措施等进行核查,确认与提交申请文件的一致性。如对于污染物
排放,可重点核查生产现场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处置设备及相关文件记录等,以
验证所提交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的真实可靠性。
5.2.5 检查人日
原则上,一个认证单元的现场检查基础人日数要求见表 1。每增加 1个认证
单元,在表 1的基础上相应增加 1个人日。不同的生产场所应分别计算人日数。
5.2.6 检查结论
现场检查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现场检查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均通过,且
现场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
62)验证纠正措施合格后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发现存在一
般不符合项,可允许限期整改,报检查组书面资料验证或现场验证其措施有效的,
现场检查通过。
3)现场检查不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未通过、或产品一致性检查和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发
现存在系统性的严重缺陷等问题,应判定现场检查不通过或终止检查。
6 产品抽样检验
产品抽样检验可在现场检查前完成,也可与现场检查同时进行。
6.1 抽样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
应符合 GB/T 35604-2017 中品质属性的相关规定。
6.2 抽样检验方案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并确定检验方案后,可进行产品抽样检验。抽样检验
方案见附件 4。
为减轻企业重复检测成本,中空玻璃的光热性能可由认证机构确定、且具备
CMA 资质的实验室根据有效期内光谱检测数据进行计算并出具报告。
6.3 抽样检验实施
抽样检验应由认证机构确定、且具备 CMA 资质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
进行检验,应确保检验结论真实、准确,对检验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以保证检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6.4 利用其他检验结果及企业自有检测资源
6.4.1 利用其他检验结果
如果认证委托人能就认证单元的产品提供同时满足以下规定的检验报告,认
证机构可以此检验报告作为该产品抽样检验的结果。
1) 具备 CMA 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抽样检验报告;
2) 报告中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抽样方法、检验方法等符合 GB/T 35604-2017
7及本规则的规定;
3) 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现场检查日前 12 个月内。
6.4.2 利用企业自有检测资源
认证机构可对企业自有检测资源进行评审,决定是否在样品抽样检验过程中
利用企业自有检测资源。
7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抽样检验、初始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后,认证
机构原则上应在 5个工作日内向认证委托人颁发绿色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
单元颁发一张证书。
8 获证后的监督
8.1 监督时间
原则上企业获证 6个月后即可安排监督,每次监督时间间隔不超过 1年。若
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且监督时机可为预先不通知: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制造
商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的;
3) 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工艺、质量管理
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的。
8.2 监督内容
每次监督应覆盖所有生产企业(场所),并覆盖全部有效证书。监督的内容
应包括:
1) 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2) 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3)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
4) 监督检验;
5) 上一次认证不符合项整改措施有效性验证、认证证书和标识使用情况、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等。
88.2.1 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场所。每次必查条款
为附件 3的 3、4、5、6、7、8、10、11 条,对其余条款可适当检查,一个认证
周期内覆盖所有条款。
8.2.2 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应至少覆盖每一单元的认证产品,其余按 5.2.3 的规定
进行。
8.2.3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按 5.2.4 的规定进行。企业应对所有认证单元
的产品进行自评,并确保符合要求。认证机构原则上可抽取有代表性的认证单元
进行,一个认证周期内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
8.2.4 产品监督检验
按获证单元进行认证产品的监督检验,一个认证周期内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所
有代表性认证产品。监督抽样检验方案见附件 5,监督抽样检验的其他要求参见
本文件 6的规定。当按照 6.4 利用其他检验结果时,上一次认证所涉及的产品抽
样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当次监督检验可采信的结果。
8.3 监督检查人日
原则上,监督检查人日数应不少于初次检查人日数的 50%。
8.4 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监督检查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
查、产品监督检验均通过,且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
2)验证纠正措施合格后通过
产品监督检验通过,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和产品一
致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一般不符合项,可允许限期整改,报检查组书面资料验证
9或现场验证其措施有效的,监督检查通过。
3)监督检查不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未通过、或产品监督检验未通过、或工厂保证
能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系统性的严重缺陷等问题,应判定
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终止检查。
8.5 监督检查结果评价
认证机构对监督检查结论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绿
色产品认证证书、使用绿色产品认证标识。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按 10.5 的
规定依据相应情形做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9 扩大或缩小申请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范围内,认证委托人需在下次年度监督检查前、年度监督
检查时扩展认证单元、产品名称及型号的,认证委托人应从申请开始办理手续,
认证机构应评价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程度,以及原认证结果对于扩大
内容的有效性程度,同时按以下要求进行现场检查:
1)对于需在下次监督检查前扩展认证单元的,认证机构应至少从工厂质量
保证能力监督必查条款、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产品一致性三个方面进行补充现
场检查。扩展一个认证单元现场检查人日数不超过 2人日,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一个认证单元,增加 1人日。
2)对于需在年度监督检查时扩展认证单元的,要求同第 8 章,且每扩展一
个认证单元,增加 1人日。
3)对于需在下次年度监督检查前或年度监督检查时扩展产品名称及型号的,
可酌情增加现场检查人日数。
对于需在年度监督时减少认证单元的,应酌情减少现场检查人日数。
10 认证证书
10.1 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年,证书的有效性通过定期监督来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
前 90 天内提出延续申请。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
机构应在接到延续申请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10.3 证书的变更
认证委托人在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生产
装备、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产品名称/型号等,从而可能影响证书内容发生变
化时;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时;或产品标准更
新可能影响检测结论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由认证机
构评价变更内容与原认证范围的一致性程度,并根据差异进行补充评审、检验或
检查。
对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
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10.4 证书的扩大与缩小
认证委托人需扩展证书覆盖认证产品的范围时,应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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