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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CNCA GCP-17-2022 (CNCA-GCP-17-2022) | | 中文名称 | | | 英文名称 |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Green Product Certification Tires) | | 行业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 中标分类 | CNC | | 字数估计 | 29,232 | | 发布机构 |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CNCA GCP-17-2022: 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轮胎
CNCA GCP-17-2022 英文名称: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Green Product Certification Tires)
编号: CNCA-CGP-17:2022
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轮胎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轮胎的绿色产品认证,包括轿车轮胎和载重汽车轮胎,即按
标准GB/T 6326-2014《轮胎术语及其定义》规定的设计主要用于乘用车的轮胎
和设计主要用于商用车及其拖挂车的轮胎。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
适用范围调整,应以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初始检查+产品抽样检验+获证后监督
3 认证流程及认证时限
3.1 认证流程
认证的基本流程包括:
1) 认证申请
2) 初始检查
3) 产品抽样检验
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 获证后监督
注:初始检查包括资料技术评审和现场检查。
3.2 认证时限
自正式受理认证委托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一般不超过90天,包
括初始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因委托人未及时提交资料、不能按计划接受现场检查、未按规定时间递交
不符合整改、未能及时寄送检验样品、未及时缴纳费用,以及样品检验周期等
原因导致认证时间延长时,不计算在内。
4 认证申请
4.1 认证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轮胎产品,可以视为同一单
元。
(1)制造商及品牌;
(2)轮胎花纹类型及其代号。
认证委托人可以依据以上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也可在以上原则基
础上进行细化。每个认证单元产品的详细认证范围应在认证证书或附件中予以
界定。
4.2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标准为 GB/T 40718-2021 《绿色产品评价 轮胎》。
4.3 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同时随附以下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
责:
1) 书面申请书;
2) 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营业执照;
3) 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委托关系证明(如授权委托书等。当委
托方为经销商、进口商时,还应提交经销商与制造商、进口商与制造商签订的
合同证明);
4) OEM/ODM 的知识产权关系证明(适用时);
5) 产品工艺流程图;
6) 生产厂组织机构图;
7) 产品质量水平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且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由具备 CMA 资
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提交有效的CCC证书;
8) 生产厂按 GB/T 19001、GB/T 24001、GB/T 45001和GB/T 23331分别建
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
系的有效证明文件;
9) 按认证单元提交产品信息表(见附件 1);
4.4 受理
认证机构收到申请文件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
,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应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文件齐全后,在 3 个
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受理后,认证机构与认证委托人签订认证
协议。
5.1.1.1 评审目的
通过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申请文件、自评估表及证实性资料的技术评审,了
解和掌握申请认证产品和企业对于 GB/T 40718-2021 的符合性程度,以及企业
工厂保证能力相关管理文件符合本实施规则的程度,确定是否能够进入现场检
查,并进一步识别出后续工厂检查的思路和重点。
5.1.1.2 评审人日数
一个认证单元的资料技术评审人日数为 2 人日,随认证单元的增加,视产
品复杂程度,可酌情增加人日,最多不超过 3 人日。
5.1.1.3 评审内容
评审内容包括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自评估表及证实性资料,重点
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技术评审:
1) 组织机构的合法性复核
包括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等相关机构资质的存在性和合法性,及
OEM/ODM 的知识产权关系(适用时)等。
2) 文件资料的完整性、适应性、有效性审查
文件内容应能完整覆盖本附件 2 规定的相应要求,避免缺项情况发生。
文件内容应适宜支撑对申请企业及产品符合 GB/T 40718-2021 及本规则要求的
审查。文件内容所代表的相关合格评定结果的状态应为有效,如认证证书应在
有效期内。
3) 工厂保证能力的符合性判断
5.1.1.4 评审时限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原则上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技术评
审。 认证委托人准备自评估表及相应证实性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5.1.1.5 评审结论
资料技术评审结论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符合要求,可进行现场检查;
2) 基本符合要求,但需对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可在现场检查时提交整
改证据;
3) 不符合要求,无法进行现场检查。
5.1.2 检查计划与检查组组成
认证机构应为其制定现场检查计划,该计划应基于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相
关要求,并与检查的目的和范围相适应。
认证机构应选派有资质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在确定检查组的规模和组成
时,应基于生产工厂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认证产品的范围、涉及的技术特点、
数据和信息系统的复杂程度及检查员具有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因素确定。
检查组进入现场检查前,应完成对认证委托人按附件 2 提交的自评估表及
相应证实性资料的技术评审。
5.2 现场检查
5.2.1 基本原则
1) 原则上,现场检查应在资料技术评审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可在检
查现场直接提交整改证据)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
a) 绿色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
b) 产品一致性检查;
c)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
2) 现场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生产场所。对于与绿色产品认证
相关,但处于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和部门,可视情况选择适
当的检查方案,包括采信企业的自我声明或其他合格评定结果。
3) 现场检查时,工厂应正常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产品。
5.2.2 工厂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场所,并按附件 3《绿
色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要求》进行。
5.2.3 产品一致性检查
认证机构在经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 随机抽取认证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
于下述内容的一致性检查:
1) 认证产品与申请文件或证书的一致性;
2) 认证产品本体或包装上明示的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及相关标识与申
请书或证书的一致性;
初始工厂检查时,应对全部认证单元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5.2.4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
按照 GB/T 40718-2021验证申请认证企业及产品在基本要求、资源属性指
标、能源属性指标和环境属性指标方面的符合性情况。认证机构应在生产现场
对其实际内控运行情况,包括涉及的文件、记录、实物、人员、设备、环境、
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保障措施等进行核查,确认与提交申请文件的一致性。
如对于污染物排放,可重点核查生产现场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处置设备及相关
文件记录等,以验证所提交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的真实可靠性。
5.2.5 检查人日
原则上,一个认证单元的现场检查基础人日数要求见表 1。每增加 1 个认
证单元,在表 1 的基础上相应增加 1 个人日,不同的生产场所应分别计算人
日数。
5.2.6 检查结论
现场检查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现场检查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均通过,
且现场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
2)验证纠正措施合格后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发现存在
一般不符合项,可允许限期整改,报检查组书面资料验证或现场验证其措施有
效的,现场检查通过。
3)现场检查不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未通过、产品一致性检查或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发
现存在系统性的严重缺陷等问题,应判定现场检查不通过或终止检查。
6 产品抽样检验
产品抽样检验可在现场检查前完成,也可与现场检查同时进行。
6.1 抽样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
应符合 GB/T 40718-2021 中环境属性、品质属性的相关规定。
6.2 抽样检验方案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并确定检验方案后,可进行产品抽样检验。抽样检
验方案见附件 4。
6.3 抽样检验实施
抽样检验应由认证机构确定、且具备CMA资质(需覆盖附件 4 所涉检测依
据) 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验,应确保检验结论真实、准确,对
检验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
溯性。
6.4 利用其它检验结果
如果认证委托人能就认证单元的产品提供同时满足以下规定的检验报告,
认证机构可以此检验报告作为该产品抽样检验的结果。
1) 具备 CMA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抽样检验报告;
2) 报告中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抽样方法、检验方法等符合GB/T 40718-
2021及本规则的规定;
3) 原则上,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现场检查日前 24 个月内。
7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抽样检验、初始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产品同时满足
GB/T 40718-2021中5.1的基本要求和5.2的指标要求为评价通过。评价通过后,
认证机构原则上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认证委托人颁发绿色产品认证证书, 每
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证书。
8 获证后的监督
8.1 监督时间
原则上企业获证 6 个月后即可安排监督,每次监督时间间隔不超过 24 个
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监督时机可为预先不通知: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制造
商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的;
3) 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工艺、质量管理
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的。
除上述情况外,认证机构应结合行政许可资质状态变化、该产品国家监督
抽查结果、该产品CCC证书状态变化等及时确定和调整监督频次。
8.2 监督内容
监督应覆盖所有生产企业(场所),并覆盖全部有效证书。监督的内容应
包括:
1) 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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