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CQC--C0302-2014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CQC-C0302-2014 | 2800 | CQC-C0302-2014 | 9秒内发货PDF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低压电器 低压元器件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CQC-C0302-2014 (CQC C0302-2014; CQC-C03-02-2014; CQC-C0302-2014) |
| 中文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低压电器 低压元器件 |
| 英文名称 |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Low voltage electrical components |
| 行业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
| 中标分类 | CQC |
| 字数估计 | 72,797 |
| 发布日期 | 7/16/2014 |
| 实施日期 | 9/1/2014 |
| 旧标准 (被替代) | CQC-01C-011-2007; CQC-01C-012-2007 |
| 标准依据 |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 |
| 发布机构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CQC-C0302-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低压电器 低压元器件
CQC-C0302-2014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Low voltage electrical components
编号:CQC-C0302-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低压电器 低压元器件
1.适用范围
低压电器 低压元器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
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 低压元器件》(CNCA-C03-02:2014)
(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
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等所有内容与实施规则中
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CQC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
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
实施细则,并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
明确低压元器件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2.认证依据
按照实施规则第 2条实施。
3.认证模式
低压电器开关控制设备和整机保护设备可选择的认证模式有:
模式 1: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模式 2: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上述认证模式中,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
场抽取样品检测和/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和/或检查等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根据产品风险,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4.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实施规则第 4 条以及国家认监委 TC06 技术专家组的相关决议执行。
同一生产企业为不同委托人/生产者生产的相同产品,结合生产
企业分类管理,在利用其初始认证结果的基础上,对 A类生产企业作
为委托人/生产者,应仅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对于非 A 类
生产企业作为委托人/生产者的情况,依照国家认监委 TC06技术专家组的相关决议执行。
5.认证委托
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www.cqc.com.cn)向 CQC 提出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人应按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还应提供工商注册证
明、组织机构代码、产品描述、协议书等。
CQC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在 2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
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CQC受理认证申请后,向认证委托人提供相应的认证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所采用的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
(2)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清单;
(3)实验室信息(需进行检测时),包括实验室的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4)所需的认证流程及时限;
(5)预计的认证费用;
(6)认证各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责任安排;
(7)CQC相关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对于需进行检测的申请,认证委托人应将相关资料送交相应的实
验室,完成资料预审后,CQC确定测试方案,通知认证委托人;对于
不需要进行检测的申请,认证委托人应将相关资料送交 CQC。
5.2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 CQC 和/或实验
室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技术材料,应包括:
(1)认证申请书(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和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工厂检查调查表(适用于需进行工厂检查的情况);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
(5)产品描述信息,主要包括:技术参数、结构、型号说明、
关键元器件和/或材料清单、电气原理图、总装图、同一认证单元内
所包含的不同规格产品的差异说明等(依照 CQC提供的固定格式文件填写);
(6)对于变更申请,相关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7)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自我评估报告(适用于不需进行初始工厂检查的情况);
(8)其他需要的文件。
5.3实施安排
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认证中心和/或
实验室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技术材料。
CQC和/或实验室在收到有关申请资料和技术材料后,在 5个工作
日内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向认证委托人发出资料
审核结果的通知。如资料不符合要求,应明确整改要求,认证委托人
应配合整改。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CQC和实验室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6.1.1 型式试验方案
CQC在收到实验室相关预审结果后的 2个工作日内制定型式试验
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样品规格/参数要求和
数量(含备品数量)、检测标准项目、预计的检测费用、实验室信息等。
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型式试验样品应在所申请认证的生产场所加工生产而成。
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准备样品并送往
相关实验室;必要时,对于 C 类、D 类生产企业,CQC将按型式试验
方案的要求采取现场抽样、封样的方式获得样品并由认证委托人送往指定的实验室。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
生产产品的一致性。实验室收到样品后 2个工作日内对样品真实性进
行审查,并向 CQC 填报收样回执。实验室如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
应向 CQC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
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6.1.3 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同实施规则 6.1.3,特殊情况应依据国家认监委 TC06专家组决议
执行。具体检测项目见本细则附录 3。
6.1.4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 30-40个工作日(从收到满足试验条件的样
品和/或检验费用起计算,且不包括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
改和复试所用时间)。当整机的关键元器件应进行随机试验时,其试
验所需时间超过整机试验时间,型式试验时间按安全元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实验室应在 1 个工作日内以适当
方式通知认证委托人,并向 CQC报送相关情况。原则上,整改和复试
应在 6个月内完成,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终止。
对于委托人申请利用生产企业实验室方式进行试验的情况,如
TMP模式和 WMT模式,具体要求见国家认监委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6.1.5 型式试验报告
同实施规则 6.1.5。
6.2认证评价与决定
同实施规则 6.2。认证中心在收到完整的认证资料后 5 个工作日
内,对其进行综合评价与审核。评价合格的,批准颁发证书;评价不
合格的,不予批准认证申请。
6.3认证时限
同实施规则 6.3。
6.4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包括首次工厂检查、扩类工厂检查(扩大工厂界定
编码的工厂检查)、生产企业搬迁的工厂检查、全要素工厂检查(如
全要素证书恢复工厂检查)等。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
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4.1工厂检查对象的界定和工厂检查覆盖性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定义是指: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
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当产品的上述工序不能在一个场所
完成时,应选择一个至少包括例行和确认检验(如有)、加贴产品铭
牌和认证标志环节在内的比较完整的场所进行检查,并保留对其它场
所进一步检查的权利。
工厂检查应涉及“申请认证/获证产品”及其所有“加工场所”。
“加工场所”指与产品认证质量相关的所有部门、场所、人员、活动;
覆盖“申请认证/获证产品”指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
查的覆盖,在一个工厂界定编码(见表 1)下,如有已经获得 CCC证
书的产品且证书状态有效,则在此工厂界定码下的其他同类产品的工
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可被覆盖,不再进行重复检查。认
证机构如果在生产现场无法完成本文附录 1要求的工厂检查时,可延
伸到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等处进行检查。
6.4.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照本细则附录 1《低压电器 低压元器件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
保证能力要求》和附录 4《低压电器 低压元器件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实施。
6.4.3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一致性检查通常为以下内容:
(1)现场产品上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及必要的标识标注等
与型式试验报告中的样品是否一致;
(2)现场产品的结构与型式试验报告中描述是否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器件供应商及其材料、牌号等与型式试验报告是否一致。
6.4.4检查时间
通常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特殊情况下,
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可以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检查时,原则上,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初始工厂检查的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并适当考
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分布情况,具体检查人日按 CQC 网站的《强制
性产品认证境内工厂审查或监督复查的计费人日数规定》执行。
对需要进行初始工厂检查的认证申请,CQC在收到型式试验报告
或合格的认证资料后 3个工作日内下达初始工厂检查任务,委派检查员/检查组。
6.4.5 检查结论
原则上,检查员/检查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实施工厂现场检查,
形成工厂检查报告,并向认证中心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
合项时,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中心采取适当方
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7.获证后监督
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同实施规则 7.1.1。
7.1.2获证后跟踪检查内容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认证产品一
致性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同本细则 6.4.3。此外,还
应检查 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对 ODM模式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跟踪检查内容依据国家认
监委 TC06技术专家组《关于低压元器件 3C认证中涉及 ODM模式的
补充规定的决议》执行。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2.1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同规则 7.2.1,按照国家认监委 TC06技术专家组《关于低压元器
件 3C认证中涉及 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决议》执行
7.2.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检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
CQC根据不同产品的质量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或电磁兼
容性能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监督抽样检测/检查
按 CQC制定的监督抽样检测/检查方案进行。
7.3市场和/或用户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3.1市场和/或用户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CQC根据企业分类管理及认证风险情况,进行市场抽样,市场抽
样检测/检查按 CQC制定的市场抽样检测/检查方案进行。
7.3.2 市场和/或用户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市场抽样包括产品一致性核查和产品检测。认证检测采用的标
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
CQC根据企业分类管理、不同产品的质量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
全性能或电磁兼容性能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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