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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CQC--C0901-2014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CQC--C090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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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C0901-2014 959 CQC-C0901-2014 <=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信息技术设备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QC-C0901-2014 (CQC C0901-2014; CQC-C09-01-2014; CQC-C0901-2014)
中文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信息技术设备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 (Replaced by CQC-C0901-2016)
行业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中标分类 CQC
字数估计 24,248
发布日期 7/16/2014
实施日期 9/1/2014
旧标准 (被替代) CQC-01C-020-2010
标准依据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
发布机构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C0901-2014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 (Replaced by CQC-C0901-2016) 1.适用范围 信息技术设备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 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CNCA-C09-01: 2014) (以下简称实施规则 ) 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等所有内容与实施规则中的有 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筒称国家认 监委 )发布 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CQC 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 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确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信息技术设备 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2.认证依据标准 按照实施规则第 2条实施。 3.认证模式 信息技术设备可选择的认证模式有: 模式 1: I 类或 II 类设备: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I 类或 II 类以外的设备:型式试验+获证后跟踪检查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 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模式 2: 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 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A 类、B 类生产企业可采用模式 1 实施认证。 C 类、D 类生产企业应采用模式 2 实施认证。 模式 3: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 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为避免投放市场产品存在不符合的风险,A 类、B 类、C 类、D 类生产 企业也可自愿选择模式 3 实施认证。 4.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实施规则第 4 条执行。 5.认证委托 5.1.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 向 CQC 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 托人需按要求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必要时还应提供工商注册 证明、组织机构代码、电气原理图、协议书等。 CQC 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 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5.2.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 CQC 和/或实验室提供有关申请资料 和技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认证申请书;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 机构代码证等 )( 必要时 ); (3) 生产企业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估报告/声明( 必要时 ) (4) 工厂检查调查表( 必要时 ); (5)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 如 0DM 协议书、OEM 协议书、授权书等 )( 必要时 ); (6)产品描述信息,主要包括:型号说明、技术参数、关键元器件和 6.1. /或材料清单、电气原理图、同一认证单元内所包含的不同规格产品的差异 说明等( 必要时 ); (7) 中文使用说明书 、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 必要时 ); (8)认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及 CQC 考核认定证明等材料(如有且必 要时); (9)对于变更申请,相关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如企业更名、行政区 域重新划分等 )( 必要时 ); (1 0) 其他需要的文件。 5.3.实施安排 CQC 在受理认证申请后,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及企业提交的相关 产品资料等制定认证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认证方案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1) 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清单; (2) 型式试验送样要求; (3) 实验室信息; (4) 所需的认证流程及时限; (5) 预计的认证费用; (6) 有关 CQC 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7)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认证实施 型式试验 6.1.1.型式试验方案 型式试验方案内容包括型式试验样品要求(见本细则 6.1.2)、检测标 准项目( 见本细则 6.1.3) 以及实验室信息等。 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通常情况下,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 CQC 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 用于检测。 同一生产者,同一产品类别,不同生产企业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 单元,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企业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企业应 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样品选取本型号。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样品应从系列产品中选取具 有代表性的型号,并且选取的样品应尽可能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和电 磁兼容要求,不能覆盖时,还应选取申请单元内的其他型号样品做补充差异试验。 申请单元代表性型号样品数量 2 台(如认可 CB 样品数量 1 台 )。对 电源适配器(含充/放电器)可根据系列产品特点补送输出电压最高及输出电 流最大的型号。 补充试验样品数量视代表性型号样品覆盖申请单元内产品的安全要求 和电磁兼容要求的实际情况而定,代表性型号样品与补充试验样品在能覆 盖申请单元内系列产品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少 补充试验样品数量和补充试验项目 o 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要求按照国家认监委技术专家组决议实施,具 6.1.3.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同实施规则第 6.1.3条 6.1.4.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 当关键元部件和材料需随机试验且 试验时间超过 30 个工作日时,以所需最长时间计算 )。从收到样品和/或试 验费之日起开始计算。企业因资料或检验项目不合格而进行整改和/或复试 的时间不计入型式试验时间。原则上,整改应在 6 个月内完成,超过该期 限的视为认证终止。 对于 ILAC 协议互认的认可机构,按照 IS0/IEC 17025 认可的实验室, 在符合国家认监委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可申请釆用 “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 源”方式(如:利用生产企业设备检测( 简称 TMP 方式 ),生产企业目击 检测(简称 WMT 方式 ))进行型式试验。 具体要求依据 CQC 颁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利用实 施细则》实施。 6.1.5.型式试验报告 同实施规则第 6.1.5条 认证评价与决定 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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