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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CQC--C0901-2016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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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C0901-2016 590 CQC-C0901-2016 9秒内发货PDF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信息技术设备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QC-C0901-2016 (CQC C0901-2016; CQC-C09-01-2016; CQC-C0901-2016)
中文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信息技术设备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
行业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中标分类 CQC
字数估计 24,213

CQC-C0901-2016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信息技术设备 2016 年 08 月 01 日发布 2016 年 08 月 01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细则 2016 年 7 月 29 日第一次修订,替代 CQC-C0901-2014。主要 变化如下: 1) 安全关键件中增加锂离子电池标准 GB 31241; 2) 将 C 类和 D 类企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检查进行修订; 3) 补充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要求。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目 录 1.适用范围.1 2.认证依据标准 1 3.认证模式.1 4.认证单元划分 2 5.认证委托.2 5.1.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2 5.2.申请资料 2 5.3.实施安排 3 6.认证实施.3 6.1.型式试验 3 6.1.1.型式试验方案.3 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4 6.1.3.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5 6.1.4.型式试验的实施.5 6.1.5.型式试验报告.6 6.2.认证评价与决定..6 6.3.认证时限 6 7.初始工厂检查 6 7.1.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 6 7.2.初始工厂检查的时限 6 7.3.初始工厂检查的结论 7 7.4.初始工厂检查的评价与批准.7 8.获证后监督的相关要求 7 8.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 8.1.1.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原则..7 8.1.2.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内容..8 8.1.3.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时限..8 8.1.4.获证后跟踪检查的结论..8 8.1.5.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评价与批准 8 8.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8 8.2.1.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8 8.2.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9 8.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9 8.3.1.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9 8.4.获证后监督频次和内容..9 8.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10 8.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10 9.认证证书 10 9.1.认证证书的保持 10 9.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备案 10 9.2.1.变更申请.10 9.2.2.变更评价和批准..10 9.2.3.变更备案原则 10 9.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10 9.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10 9.5.认证证书的使用 11 10.认证标志 11 11.收费依据与要求.11 12.认证责任 11 13.生产企业分类原则.11 附表一.13 附表二.18 附表三.20 附件四.21 1.适用范围 信息技术设备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 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CNCA-C09-01: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 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等所有内容与实施规则中的有 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 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CQC 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 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确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信息技术设备 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2.认证依据标准 按照实施规则第 2 条实施。 3.认证模式 信息技术设备可选择的认证模式有: 模式 1: I 类或 II 类设备: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I 类或 II 类以外的设备:型式试验+获证后跟踪检查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 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模式 2: 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 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A 类、B 类生产企业可采用模式 1 实施认证。 C 类、D 类生产企业应采用模式 2 实施认证。 模式 3: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 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为避免投放市场产品存在不符合的风险,A 类、B 类、C 类、D 类生产 企业也可自愿选择模式 3 实施认证。 4.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实施规则第 4 条执行。 5.认证委托 5.1.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www.cqc.com.cn)向 CQC 提出认证委托。认 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必要时还应提供工商 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电气原理图、协议书等。 CQC 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 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5.2.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 CQC 和/或实验室提供有关申请资 料和技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认证申请书;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 机构代码证等)(必要时); (3)生产企业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估报告/声明(必要时) (4)工厂检查调查表(必要时); (5)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如 ODM 协议书、OEM 协议书、授权书等)(必要时); (6)产品描述信息,主要包括:型号说明、技术参数、关键元器件和 /或材料清单、电气原理图、同一认证单元内所包含的不同规格产品的差异 说明等(必要时); (7)中文使用说明书、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必要时); (8)认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及 CQC 考核认定证明等材料(如有且 必要时); (9)对于变更申请,相关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如企业更名、行政区 域重新划分等)(必要时); (10)其他需要的文件。 5.3.实施安排 CQC 在受理认证申请后,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及企业提交的相 关产品资料等制定认证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认证方案通常包括如下 内容: (1) 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清单; (2) 型式试验送样要求; (3) 实验室信息; (4) 所需的认证流程及时限; (5) 预计的认证费用; (6) 有关 CQC 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7)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认证实施 6.1.型式试验 6.1.1.型式试验方案 型式试验方案内容包括型式试验样品要求(见本细则 6.1.2)、检测标 准项目(见本细则 6.1.3)以及实验室信息等。 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通常情况下,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 CQC 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 用于检测。 同一生产者,同一产品类别,不同生产企业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 单元, 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企业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企业应 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样品选取本型号。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样品应从系列产品中选取具 有代表性的型号,并且选取的样品应尽可能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和电 磁兼容要求,不能覆盖时,还应选取申请单元内的其他型号样品做补充差 异试验。 申请单元代表性型号样品数量 2 台(如认可 CB 样品数量 1 台)。对 电源适配器(含充/放电器)可根据系列产品特点补送输出电压最高及输出电 流最大的型号。 补充试验样品数量视代表性型号样品覆盖申请单元内产品的安全要求 和电磁兼容要求的实际情况而定,代表性型号样品与补充试验样品在能覆 盖申请单元内系列产品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少 补充试验样品数量和补充试验项目。 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要求按照国家认监委技术专家组决议实施,具 体要求参见附表一及附表二。 关键元部件和材料(以下简称关键件)的分类及变更备案说明如下: A 类关键件的变更程序:应经过认证机构的批准。 B 类关键件的变更备案程序:必须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1)对于 B 类安全关键件,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国家认监委规定 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目录的,应获得有效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 的自愿性认证证书,其他 B 类安全关键件应提供认证机构认可的自愿性认 证证书/符合相应标准(见附表一)的 CNAS 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并且所有关键件技术参数、外形、材料、及安装尺寸、安装方式和工艺应 与原有元器件一致。 (2)有符合要求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负责人(具体要求见附件四), 可适用简化流程,由技术负责人审批;否则应经过认证机构的批准。 (3)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具有良好的信誉。 6.1.3.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同实施规则第 6.1.3 条。 6.1.4.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当关键元部件和材料需随机试验且 试验时间超过 30 个工作日时,以所需最长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或 试验费之日起开始计算。企业因资料或检验项目不合格而进行整改和/或复 试的时间不计入型式试验时间。原则上,整改应在 6 个月内完成,超过该 期限的视为认证终止。 对于 ILAC 协议互认的认可机构,按照 ISO/IEC 17025 认可的实验室, 在符合国家认监委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可申请采用“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 方式(如:利用生产企业设备检测(简称 TMP 方式),生产企业目击检测 (简称 WMT 方式))进行型式试验。 具体要求依据 CQC 颁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利用 实施细则》实施。 6.1.5.型式试验报告 同实施规则第 6.1.5 条。 6.2.认证评价与决定 同实施规则第 6.2 条。 6.3.认证时限 同实施规则第 6.3 条。 7.初始工厂检查 7.1.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 检查内容包含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全要素检查和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依据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编号:CNCA-00C-005)和 CQC 颁布的《信 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参见附表三)实施。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包含且不限于: (1)认证产品上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 造商)、生产企业的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与型 式试验报告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对电磁兼容性能有 影响的关键件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 7.2.初始工厂检查的时限 通常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特殊情况下,型 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可以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检查时,原则上,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工厂 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 个加工场所为 1 至 4 人日。 型式试验结束后,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 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检查后 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应向 CQC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以 完成现场检查并收到生产企业提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 起计算)。 7.3.初始工厂检查的结论 检查组向 CQC 报告工厂检查结论。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 接向 CQC 报告不合格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的 期限内完成整改,检查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 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置。 7.4.初始工厂检查的评价与批准 CQC 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颁 发强制性认证证书。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任一不合格的,将不予 批准认证申请,认证终止。 8.获证后监督的相关要求 8.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8.1.1.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原则 获证后跟踪检查分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首次申请或扩展申请(包含扩产品类别、扩生产企业等) 需进行工厂检查的企业,应在首次申请时提交工厂检查调查表,CQC 确认 安排工厂检查任务,并对型式试验结论评价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首次 工厂检查将在获证后三个月内进行。如三个月内未完成,应暂停相应的有 效 CCC 证书。特殊情况下,也可在企业生产该类获证产品时进行。所需人 日数将依据申请认证产品及生产企业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 为 1 至 4 人日。 第二种方式:日常年度跟踪检查将在上次工厂检查后并结合本细则第 8.4 条款实施。所需人日数将依据申请认证产品及生产企业等具体情况确 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 1 至 2 人日。 其他要求同实施规则第 7.1.1 条。 8.1.2.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内容 本实施细则 8.1.1 条款第一种方式的检查内容参照本实施细则第 7.1 条款要求。第二种方式的检查内容依据本实施细则第 8.4 条款实施。 两种方式均应检查“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8.1.3.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时限 工厂检查后 5 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应向 CQC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以完 成现场检查并收到生产企业提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 计算)。 8.1.4.获证后跟踪检查的结论 同本实施细则第 7.3 条款要求。 8.1.5.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评价与批准 CQC 对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论为合格,维持证书有效。 对于未能按期接受工厂检查或工厂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生产企业,CQC 将 暂停相关有效 CCC 证书。 8.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8.2.1.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CQC 根据企业分类管理及认证风险情况,必要时,进行生产现场抽样 检测或者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应覆盖所有获证类别。 8.2.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根据不同产品情况,依据 CCC 型式试验报告部分或全部项目实施抽样 检测/检查(可含产品一致性核查),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 也可依据 CQC 颁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利用实施细 则》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抽样检测/检查,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 报告。 8.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CQC根据企业分类管理及认证风险情况,必要时,进行市场抽样。市 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应按一定比例覆盖获证产品。 8.3.1.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根据不同产品情况,依据 CCC 型式试验报告部分或全部项目实施抽样 检测/检查(含产品一致性核查),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 8.4.获证后监督频次和内容 企业分类 获证后监督频次 获证后监督内容 A 类企业 两年 1 次 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部分要素检查 2、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B 类企业 一年 1 次 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部分要素检查 2、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C 类企业 一年 1-2 次 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素检查 2、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和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市场 抽样检测 D 类企业 一年至少 2 次 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素检查 2、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和或市场 抽样检测 注:CQC 可依据企业分类、产品质量变化情况及认证风险控制需求,酌情增加监督。 8.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同实施规则第 7.5 条。 8.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同实施规则第 7.6 条。 9.认证证书 9.1.认证证书的保持 同实施规则第 8.1 条。 9.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备案 9.2.1.变更申请 以 ODM 模式获证的证书变更要求依据认监委发布的 2009 年 30 号公 告《关于发布<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 ODM 模式的补充规定 >的 公告》实施。 其他要求同实施规则第 8.2.1 条。 9.2.2.变更评价和批准 同实施规则第 8.2.2 条。 9.2.3.变更备案原则 同实施规则第 8.2.3 条。 认证技术负责人相关要求依据 CQC 颁布的《认证技术负责人通用要 求》实施。 9.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同实施规则第 8.3 条。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为扩展评价的 基础。 9.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同实施规则第 8.4 条。 9.5.认证证书的使用 同实施规则第 8.5 条。 10.认证标志 同实施规则第 9 条。 11.收费依据与要求 依据 CQC 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各项费用。 12.认证责任 同实施规则第 11 条。 13.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CQC 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据 此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予 以配合。 CQC 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B、C、D 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① 工厂检查结果(包括初始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② 样品检测和/或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包括企业送样、生产现场抽 样或市场抽样等)及样品真伪; ③ 国家级或省级抽查、CCC 专项抽查等检测结果; ④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 况; ⑤ 司法判决、申投诉仲裁、媒体曝光及消费者质量信息反馈等; ⑥ 认证产品的质量状况; ⑦ 其他信息。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下表。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类别 分类原则 (a)近 2 年内(含当年)的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未发现严重不符合项; (b)获证后监督检测未发现不合格;(c)近 2 年内(含当年)的国家级、省级的各 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 CCC 专项抽查等检测结果均为“合格”;(d)近 2 年内未发生 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产品质量事件; (e)必要时,企业需有良好的自主设计、研 发能力,如参与认证产品标准制修订、拥有认证产品专利等。 B 除 A 类、C 类、D 类的其他生产企业。 (a)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现场验证”且系认证产品质量问题 的;(b)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系企业责任,但不涉及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c)CQC 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 C 类的。 (a)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且系认证产品质量问题的; (b)获证后监督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且为产品安全性问题的;(c)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 和/或监督抽样的;(d) 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且系企业责任,可直接暂停、撤销 认证证书的;(e) 国家级、省级的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 CCC 专项抽查等检测 结果中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项目存在“不合格”的;(f)不能满足其他强制性产 品认证要求被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g)认证机构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 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 D 类的。 CQC 将依据所实时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按照上述分类原则确定生产 企业的分类结果(类别)。 对于无质量信息的初次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分类结果(类 别)为 B 级。生产企业分类结果(类别)须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 按 A-B-C-D 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 其他要求见 CQC 颁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 则》。 附表一 信息技术设备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 序号 关键件名称 控制参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