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CQC--C1106-2014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CQC-C1106-2014 | 145 | CQC-C1106-2014 | 9秒内发货PDF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机动车制动软管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CQC-C1106-2014 (CQC C1106-2014; CQC-C11-06-2014; CQC-C1106-2014) |
| 中文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机动车制动软管 |
| 英文名称 |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Motor vehicle brake hose |
| 行业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
| 中标分类 | CQC |
| 国际标准分类 | CNCA C11-06-2014 |
| 字数估计 | 29,268 |
| 引用标准 | GB 16897 |
| 标准依据 | CNCA C11-06-2014 |
| 发布机构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CQC-C1106-2014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Motor vehicle brake hose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机动车制动软管 CQC-C1106-2014
0.引言
机动车制动软管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是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制动软管》(CNCA-C11-06:2014)
(以下简称:实施规则 )的要求编制,作为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
实施规则共同使用。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等所有内容与实施规则中
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国家认监委)发布
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CQC 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
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
施细则。本细则通过确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
分类,明确机动车制动软管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0.1 术语定义
0.1.1 制动软管:用于传输或存储液压、气压或真空度,以为制动系统
提供制动力的柔性软管。以下也简称软管。
制动软管总成:由制动软管和制动软管接头组成,制动软管和制
动软管接头之间是永久性联接。
0.1.2 利用生产企业设备检测(简称 TMP 方式)
由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利用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工
厂应派检测人员予以协助。由相关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0.1.3 生产企业目击检测(简称 WMT 方式)
由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目击工厂实验室检测条件及工厂实验室使
用自己的设备完成所有检测或者针对工厂提交的检测计划,目击部分
检测条件及检测项目。工厂实验室检测人员负责出具原始记录,并与
目击指定实验室工程师一起按规定的格式起草检测报告。由相关指定
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室技术专家同时进行实验室审核和现场检测,审核组先进行实验室
力审核,并保存相应的审核评定记录,合格后进行生产现场检测。
0.3.3资格的维持
CQC 应对获得批准的工厂实验室进行定期(如每年一次,可根据利
用频度确定)的监督。原则上,实验室监督需结合工厂的获证后监督
进行。工厂实验室应参加比对试验,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有效性,维持资格。
如生产企业有需求,可针对认证委托人提出的现场检测项目进行
单次核查,核查结果只针对本次现场检测项目有效。工厂实验室可以
不再进行监督维持资格。再有同项目需现场检测时,应再次申请审核。
1.适用范围
适用于 M 类、N 类、0 类和 L 类机动车辆的制动系统使用的:
(1) 液压、气压和真空制动软管总成;
(2) 气压和真空制动软管( 限于安装于车辆上的制动软管不带永
久性软管接头的情况)。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
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认证依据标准
GB 16897 制动软管的结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
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
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认证模式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实施制动软管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上述基本认证模式中的获证后监督包括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监督
抽样检测两种方式,其中监督抽样检测又包括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
或者检查和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在获证后监督中
酌情考虑相关认证要素的组合。
3.2 认证模式的适用性
A 类:获证后监督可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
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者组合。
B 类、C 类、D 类生产企业:获证后监督应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监督抽样检测( 生产现场抽样和/或市场抽样)。
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产品生产企业的认证模式选择可根据本实施
细则附件 2 进行。
认证委托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适用认证模式的申请。
CQC 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特点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结合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结果,决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
以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机动车制动软管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1) 制动传能方式(液压、气压和真空 );
(2) 制动软管的材料;
(3) 软管接头与软管的连接方式。
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同一单元中可包
含多个型号的产品。同一型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合性没有影响的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应具备相同的生产
工艺和相同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供应商),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
生产的相同产品,应为不同申请单元,但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
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5.认证委托
5.1 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向 CQC 提出认证委托,认
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CQC 依据相关要求
对申请进行审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
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5.2 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 CQC 和/或指定实
验室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技术材料,通常包括:
(1)认证申请书;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下述注册证明及相关文件:
a.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b.若三者不一致时,还需提交相关各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
(如委托加工协议书、授权书等 )(适用时);
c.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
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d.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时);
e.对于境外生产企业,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内的实体证明(相
关法律法规有要求时)。
(3)每个认证单元需按实施规则附件 1 的要求提供产品描述、照片
及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同一单元中包含多个型号/规格的,还需提供
不同型号间的差异描述。需按照 CQC 发出的具体的技术文件格式填写,
并提交电子版资料。
(4)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
每个认证单元需按本实施细则附件 1 的要求提供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
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零部件/原材
料,如制动软管,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其他关
键零部件/原材料,生产企业可提供相应的自愿认证证书或具备 GB/T
27025 (IS0/IEC 17025)认可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
(5)按实施规则附件 2 和本细则附件 1 编写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初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6)工厂检查调查表(适用时);
(7)其他认证机构要求的文件。
5.3 实施安排
CQC 在受理后制定认证方案,并将其通知认证委托人。认证方案通
常包括如下内容:
(1)所采用的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
(2)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清单;
(3)型式试验方案;
(4)指定实验室信息;
(......
英文网页English: CQC--C1106-2014
相关标准: BJS 201706|CQC-C1116|CQC-C1101|CQC-C1115|CQC--C1106-2014|CQC--C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