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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CQC--C1116-201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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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C1116-2018 RFQ 点击询价 <=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QC-C1116-2018 (CQC C1116-2018; CQC-C11-16-2018; CQC-C1116-2018)
中文名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Electric Bike
行业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中标分类 CQC
字数估计 87,888
发布机构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C1116-2018: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 CQC-C1116-2018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Electric Bike 编号:CQC-C1116-2018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 0.1 术语定义 0.1.1 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术语定义见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 0.1.2 利用生产企业设备检测(简称TMP方式) 由指定检验检测机构的工程师利用工厂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 进行检测,工厂应派检测人员予以协助。由相关指定检验检测机构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0.1.3 生产企业目击检测(简称WMT方式) 由指定检验检测机构的工程师目击工厂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条件及 工厂检验检测机构使用自己的设备完成所有检测或者针对工厂提交的 检测计划,目击部分检测条件及检测项目。工厂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人 员负责出具原始记录,并与目击指定检验检测机构工程师一起按规定 的格式起草检测报告。由相关指定检验检测机构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0.2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CQC搜集、整理各类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相关的信息, 对生产企业进行动态化的分类管理。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CQC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表示。 0.2.1 分类信息的来源 (1)工厂检查结果;(2)样品检测和/或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包括型式试验、生产现场 抽样或市场抽样等)及样品真伪;(3)国家级或省级抽查 、CCC专项抽查等检测结果;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5)司法判决、 申投诉仲裁、媒体曝光及消费者质量信息反馈等;(6)认证产品的质量状况;(7)其他信息。 0.2.2 分类原则 0.3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利用要求 0.3.1 范围适用于获证后监督抽样检测和证书变更时补充的差异测试。 0.3.2 实施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 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设备和检测能力,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可向认证机构提出利用生产企业检测 资源(以下简称工厂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并进行自查。将自查结果 及相关资料提交至CQC审查,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工厂检验检测机 构,方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TMP检测或WMT检测, 以下也简称现场检测。 原则上,CQC不单独组织对工厂检验检测机构的审核。认证委托 人的工厂检验检测机构的审核申请应与生产现场检测申请同时提出。 CQC组织指定检验检测机构技术专家同时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审核和现 场检测,审核组先进行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审核,并保存相应的审核评 定记录,合格后进行生产现场检测。 0.3.3 资格的维持 CQC应对获得批准的工厂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如每年一次, 可根据利用频度确定)的监督。原则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需结合工 厂的获证后监督进行。工厂检验检测机构应参加比对试验或能力验证, 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如生产企业有需求,可针对认证委托人提出的现场检测项目进行 单次核查,核查结果只针对本次现场检测项目有效。工厂检验检测机 构可以不再进行监督维持资格。再有同项目需现场检测时,应再次申请审核。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 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 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认证依据标准 依据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依据用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 需增加新适用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 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认证模式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认证模式是指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 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以确保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要求为 目标,基于产品固有安全风险特点以及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所确 定的产品认证基本要素的组合。 CQC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 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认证风险 控制能力及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逐级增加 认证要素,以确定不同能力和等级的生产企业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实施电动自行车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 ;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方式进行。 型式试验主要用于那些需要基于检测完成认证评价的产品。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 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必要时采取 以下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 (1)通过市场/生产现场抽取样品等方式获取真实的试验样品; (2)采取预先不通知方式的跟踪检查/飞行检查; (3)增加获证后监督的频次; (4)增加检测/检查的覆盖面,提高发现不合格的概率。 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在获证后监督中 酌情考虑相关认证要素的组合。 3.2 认证模式的适用性 A类、B类:获证后监督可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 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者组合。 C类、D类:获证后监督应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监督抽样检测 (生产现场抽样和/或市场抽样)、采取预先不通知方式的跟踪检查/飞 行检查、增加获证后监督的频次。 认证委托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适用认证模式的申请。 CQC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特点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结合生产企业 分类管理结果,决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CQC按 单元划分原则颁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 在以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1) 相同的车架、前叉、或者相同的结构用来固定主要部件; (2) 相同的电助动或电驱动方式; (3) 相同的结构型式(传动方式、驱动轮及蓄电池的位置、电机型式); (4) 相同的电池类型(铅酸电池/锂电池等)。 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或规格)”的产品。CQC在生产 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 A类别的生产企业的单元划分适当放宽,可以只以下两条: (1) 相同的车架、前叉、或者相同的结构用来固定主要部件;(2) 相同的电助动或电驱动方式。 5.认证委托 CQC接受列入规则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生产者(制造商)或者销售 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www.cqc.com.cn)向 CQC提出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CQC依据相关 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在 2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 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交认证委托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 经营范围未覆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5.2 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委托意向受理后,按本细则附件 1《认证委托 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CQC收到有效的认证委托资料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认证委托 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如资料不符合要求,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 CQC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评审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 实施安排 CQC在受理委托认证意向时向认证委托人发送《产品评价活动计 划》,其中规定了 CQC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 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CQC将与认证委托人和检验 检测机构协调制定型式试验方案。 5.4 认证流程 认 证 委 托 人 向 CQC 提 交 意 向 委 托 书 ( 在 CQC 网 站 http://www.cqc.com.cn 上完成),CQC接受意向委托开始认证流程。 电动自行车产品认证流程为: 认证委托人递交认证资料(网上或书面)→CQC按委托单元进行 资料审查,确定试验方案并下达型式试验要求→认证委托人依据型式 试验要求进行送样,指定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并向CQC出具型式试验 报告→CQC依据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安排工厂检查 →进行工厂现场检查→审核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报告并作出认证 结果的评价和批准,签发认证证书→对获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未完成认证产品型式试验而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委托人需向 CQC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同时进行。 注:在工厂检查前,对于国外生产企业,认证委托人、产品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应在适当的时间发 邀请函,以便于安排国外审查的工作。 6.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生产者/制造商为电动自行车产品认证质量第一责任者,应全面执 行国家颁布的与电动自行车产品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在生产、 销售或者进口前有义务对产品进行检测和评估,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 要求。型式试验也是验证产品满足标准要求的途径之一。认证委托人 可自行选择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 6.1.1 型式试验方案 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CQC 应按照单元划分原则,根据认证标准、委托人提交的产品描述、关键 零部件和原材料(见附件 2《电动自行车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制定 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单元或单元组 合送样/抽样的样品要求、检测标准及项目、检验检测机构信息等。同 一单元中包含多个型号/规格时,样品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规格, 并且选取的样品应尽量覆盖其他产品的结构参数及关键零部件/原材 料制造商。型式试验方案参见本细则附件4《电动自行车试验方案》 认证委托人可自行提供指定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经CQC确认 后,其内容可作为型式试验结果的全部或部分。CQC在试验方案中补 充委托报告未涉及的检验项目和内容。 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通常,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附件4《电动自行车试验 方案》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再选取适当的型号进行差异检测, 应保证差异检测尽可能覆盖单元中的高风险差异项目和材料,应确保 所选取的部件或部件样块与主检或差异试验样品为相同材料和同批次 生产;必要时,CQC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型式试验样品应是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按照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 产品。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 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等方式用于检测。CQC和/或实验室对认证 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 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准备样品并送往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原则上,生产企业应确保在20天内将样品送指定检验检测机构进 行型式试验。如认证委托人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送出样品,需 向CQC提供其延迟送样的充分理由。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需随整车测试的零部 件,已经获得可为整车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的, 认证机构在审核的基础上采信认证结果,免于零部件单独测试。 6.1.3 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 见本细则附件 3《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中相关内容。CQC 会同实验室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车辆依据的 检测标准、结构及技术参数来确认试验项目。 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有特殊要求的,按其相应技术决议执行。 对于未纳入本规则的涉及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安全、环保的国家法 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应自觉执行且符合要求。 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6.1.4.1 型式试验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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