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CQC--C1116-2021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CQC-C1116-2021 | 1980 | CQC-C1116-2021 | 9秒内发货PDF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CQC-C1116-2021 (CQC C1116-2021; CQC-C11-16-2021; CQC-C1116-2021) |
| 中文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 |
| 英文名称 |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Electric Bike |
| 行业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
| 中标分类 | CQC |
| 字数估计 | 69,654 |
CQC-C1116-2021中文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
CQC-C1116-2021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Electric Bike
前 言
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21)制定,
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发布
,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
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0.引言
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21)(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等所有内容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
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CQC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本细则通过确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0.1术语定义
0.1.1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术语定义见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0.1.2利用工厂检测设备实施检测(简称TMP方式)
由指定认证机构派出的具备资质的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利用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工厂应派检测人员予以协助。由相关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0.1.3利用工厂检测设备目击检测(简称WMT方式)
由指定认证机构派出的具备资质的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目击工厂实验室检测条件及工厂实验室使用自己的设备完成所有检测或者针对工厂提交认证机构的检测计划,目击部分检测条件及检测项目。工厂实验室检测人员负责出具原始记录,并与目击指定实验室工程师一起按规定的格式起草检测报告。由相关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0.2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CQC搜集、整理各类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相关的信息,对生产企业进行动态化的分类管理。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CQC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表示。
0.2.1分类信息的来源
(1)工厂检查结果;
(2)样品检测和/或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包括型式试验、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等)及样品真伪;
(3)国家级或省级抽查、CCC专项抽查等检测结果;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司法判决、申投诉仲裁、媒体曝光及消费者质量信息反馈等;
(6)认证产品的质量状况;
(7)其他信息。
0.2.2分类原则
0.3.3资格的维持
CQC应对获得批准的工厂实验室进行定期(如每年一次,可根据利用频度确定)的监督。原则上,工厂实验室监督需结合工厂的获证后监督进行。工厂实验室应参加比对试验或能力验证,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如生产企业有需求,可针对认证委托人提出的现场检测项目进行单次核查,核查结果只针对本次现场检测项目有效。工厂实验室可以不再进行监督维持资格。再有同项目需现场检测时,应再次申请审核。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认证依据标准
依据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依据用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增加新适用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照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认证模式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认证模式是指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以确保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要求为目标,基于产品固有安全风险特点以及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所确定的产品认证基本要素的组合。
CQC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认证风险控制能力及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逐级增加认证要素,以确定不同能力和等级的生产企业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3.1认证的基本模式
实施电动自行车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方式进行。
型式试验主要用于那些需要基于检测完成认证评价的产品。
获证后监督方式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必要时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
(1)通过市场/生产现场抽取样品等方式获取真实的试验样品;
(2)采取预先不通知方式的跟踪检查/飞行检查;
(3)增加获证后监督的频次;
(4)增加检测/检查的覆盖面,提高发现不合格的概率。
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在获证后监督中酌情考虑相关认证要素的组合。
3.2认证模式的适用性
A类、B类:获证后监督可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者组合。
C类、D类:获证后监督应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监督抽样检测(生产现场抽样和/或市场抽样)、采取预先不通知方式的跟踪检查/飞行检查、增加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可仅采用市场抽样检测/检查的方式)。
认证委托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适用认证模式的申请。
CQC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特点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决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CQC按单元划分原则颁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符合在以下方面的为一个认证单元:
(1)类似的车架、前叉,或者相同的结构用来固定主要部件;
(2)相同的电助动和/或电驱动方式;
(3)相同的结构型式(传动方式、驱动轮及蓄电池的位置、电机型式等);
(4)相同的电池类型(铅酸电池/锂电池等)。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划分为同一认证单元。
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或规格)”的产品。CQC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A类别的生产企业的单元划分适当放宽,可以只以下条件:
(1)类似的车架、前叉,或者相同的结构用来固定主要部件;
(2)相同的电助动和/或电驱动方式。
5.认证委托
CQC接受列入规则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生产者(制造商)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www.cqc.com.cn)向CQC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CQC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交认证委托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经营范围未覆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2)不满足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3)列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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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 BJS 201706|CQC-C1115|CQC-C1107|CQC-C1106|CQC--C1116-2021|CQC--C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