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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CQC-C2101.01-2014 (CQC C2101.01-2014; CQC-C21-01.01-2014; CQC-C2101.01-2014) | | 中文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溶剂型木器涂料 | | 英文名称 |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Solvent-based wood coatings | | 行业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 | 中标分类 | CQC | | 字数估计 | 33,379 | | 发布日期 | 9/1/2014 | | 实施日期 | 9/1/2014 | | 发布机构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CQC-C2101.01-2014
编号: CQC-C210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4年09月01日发布
2014年09月01日实施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 CQC-C2101.01-2014
目录
0引言..1
1适用范围 1
2认证依据标准..1
3 认证模式 1
3.1可选的两种认证模式..1
3.2认证模式的选定原则..2
4 认证单元划分..2
5 认证委托 3
5.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3
5.2申请资料 3
5.3实施安排 4
6 认证实施 4
6.1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4
6.2型式试验 6
6.3认证评价与决定.9
6.4认证时限 9
7 获证后监督 9
7.1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9
7.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10
7.3监督抽样检测 11
7.4获证后监督的记录.13
7.5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13
8 认证证书.13
8.1认证证书的保持..13
8.2认证证书的内容..14
8.3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14
8.4认证证书的暂停, 注销和撤销..16
8.5认证证书的使用..16
9 认证标志.1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 CQC-C2101.01-2014
9.1标志式样.16
9.2使用要求.16
10 收费 17
11 认证责任.17
12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17
12.1企业分类依据信息..17
12.2企业分类的标准 18
13 与技术争议, 投诉, 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19
附件1:..20
附件2:..22
附件3:..29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 CQC-C2101.01-2014
0引言
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装饰装修产品》, 《强制性产品
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强制性产品
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强制性产品
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规则的要求编制, 并配套以上规则
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
求.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 室内装饰装修用聚氨酯类, 硝基
类, 醇酸类溶剂型木器涂料, 包含室内装饰装修木质材料的工厂化涂装用
溶剂型木器涂料, 不适用于室外装饰用木器涂料.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 技术, 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
起的适用范围调整, 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认证依据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
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 则应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
的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3.1可选的两种认证模式
实施溶剂型木器涂料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 型式试验 + 获证后的跟踪检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 CQC-C2101.01-2014
CQC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
基础上酌情增加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等相关要素, 以确定认证
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溶剂型木器涂料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模式有:
模式 1: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型式试验+获证后
跟踪检查
模式 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型式试验+获证后
跟踪检查+监督抽样检测
3.2认证模式的选定原则
CQC根据认证实施过程获取的认证产品质量信息及生产企业质量保证状
况, 将生产企业分为A, B, C, D四类, 并在认证实施过程中对企业分类进
行动态调整.
CQC根据企业分类并按表1选择相应的认证模式.
A类生产企业: 采用模式1实施认证;
B类, C类, D类生产企业: 采用模式2实施认证.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 生产者不同, 加工场所不同, 产品类别不同的溶剂型木器涂
料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同一生产者, 同一加工场所, 同一主要成膜物质的
清漆和色漆各为一个认证单元.
具体单元划分为: 硝基类清漆, 硝基类色漆, 醇酸类清漆, 醇酸类色
漆, 聚氨酯类清漆, 聚氨酯类色漆.
单元组划分为: 清漆单元组, 色漆单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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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认证委托
5.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向CQC提出认证委托并提交相关资料.
CQC收到认证委托人提交的资料后, 负责审核, 管理, 保存, 保密有关
资料.
CQC一般情况下应在10天内完成资料审核, 向认证委托人反馈审核结果
(受理, 不受理或补充材料后受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
要求时, 不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5.2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 认证申请书;
2) 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 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
代码证等)复印件;
3) 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材料(如: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 产品描述(包括: 认证单元, 每一认证单元所覆盖的产品系列/产品
名称/型号, 施工配比, 关键原材料等)[注1];
5) 工厂检查调查表;
6) 与认证产品有关的协议或合同(如ODM协议书, OEM协议书及其他有
关授权书等);
7) 生产过程, 检验过程分包协议(需要时)
8) ODM企业和相关方协议(需要时)
9) 对于变更申请, 相关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10) 其它需要的文件.
认证委托人对申报资料及信息的法律法规符合性, 真实性, 有效性负责,
CQC不再对上述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注1] 产品系列的划分是在同一产品认证单元内进行, 划分原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 CQC-C2101.01-2014
1)按用途先分为: 底漆, 面漆系列;
2)在“底漆”, “面漆”系列划分的基础上, 再按光泽特性进行划分:
a)高光系列(一般指光泽(60°)≥80): 可包括高光, 亮光, 特亮等;
b)哑光系列(一般指光泽(60°)< 80): 可包括半哑, 哑光, 全哑等;
3)当产品组份不同时(如两组份, 三组份), 应划分为不同产品系列.
4)施工配比申报, 应与产品系列和或产品名称相对应.申报产品系列时, 施工配比为
本系列对应的主漆, 稀释剂, 固化剂的最大/最小配比范围的数值;申报产品名称时, 施
工配比应是本产品的施工配比.
5)关键原材料---指影响GB 18581标准中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原材料, 一般包括树脂,
无机颜料, 固化剂, 可能含苯, 卤代烃, 乙苯, 甲醇等有害物质的溶剂.
5.3实施安排
CQC在受理认证委托后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 确定认证实
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6.1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为保证生产企业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
求, CQC进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1.1基本原则
初始工厂检查时, 生产企业应有认证产品在生产.当认证产品无生产时,
生产企业应提前告知CQC生产计划以便及时安排工厂检查.
CQC在受理认证委托后, 应指派具有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
检查组, 对生产企业进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范围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 CQC可到生
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6.1.2检查人日
CQC根据认证产品单元数及覆盖的产品品种数量, 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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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规模确定工厂检查人日数, 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6个人日.
6.1.3检查内容
6.1.3.1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CQC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要求见本细则附件2.
6.1.3.2产品一致性检查
CQC在经生产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 随机抽取认证产品进行包括但不
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
1)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明示的产品系列和(或)产品名称以及相关标
识的一致性;
2)产品系列和(或)产品名称/型号, 稀释剂名称/型号/生产者名称,
固化剂名称/型号/生产者名称, 施工配比的一致性;
3)关键原料名称, 型号, 来源和添加量的一致性.
6.1.4检查结论
检查组在工厂检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 在检查结束后向CQC提
交检查报告并给出检查结论的建议.
检查结论类型和判定依据如下:
1) 工厂检查通过: 无不符合项时;
2) 书面验证通过: 存在一般不符合项;没有对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
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时.
3) 现场验证通过: 存在较多一般不符合项或严重不符合项但没有对产
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时.
4) 工厂检查不通过: 有构成系统不符合的较多一般不符合项或个别严
重不符合项, 且直接危及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时.
工厂检查不符合项分为一般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两类.其中, 一
般不符合项指可能对产品认证质量产生轻微影响的不符合项;严重不符合
项指认证产品在生产制造或检验过程中产生严重的质量问题, 以及产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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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不符合项.
6.1.5检查后续活动
6.1.5.1对于不符合项, 生产企业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CQC书面或现场验
证不符合项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整改措施实施期限的长短应与不符合
项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原则上一般不符合项整改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严重不符合项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
6.1.5.2当检查结论为"现场验证通过"时, CQC原则上安排1个人日的工厂检
查, 检查内容主要是验证所有不符合项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
6.1.5.3当检查结论为"工厂检查不通过"时, 如认证委托人继续认证, 生产企
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 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CQC原则上安排2个人日的
工厂检查, 检查内容除验证所有不符合项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外, 还应
对本细则附件2中相关条款和产品一致性进行抽查.
6.1.5.4生产企业对检查结论有异议时可于检查结束后5天内向CQC申请复
议或复查.
6.1.6OEM企业的检查
对于委托认证产品与已获证产品为相同产品种类的OEM企业, 可减免重
复条款的检查.必要时, 对质疑的其他条款进行重新检查确认.
对于委托认证产品与已获证产品为不同产品种类的OEM企业, CQC依据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所有条款实施检查.
6.2型式试验
6.2.1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CQC在完成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后, 在生产企业现场生
产并确认合格的产品中, 按照本细则附件1的有关规定抽取型式试验样品.
必要时, 抽取型式试验样品也可在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前
进行.
原则上型式试验样品应在工厂现场抽取.特殊情况下, 经 CQC与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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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协商, 也可在其他场所抽样.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是正常生产的且确认与实际生产产
品的一致性.CQC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 应当向 CQC说明情况, 并与生产企业进行
书面沟通后, 对样品做出相应处理.
委托人, 生产者, 生产企业对抽样实施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与协助,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抽样活动.并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境内 5 天之内, 境
外15 天之内)将样品送至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6.2.2型式试验项目
型式试验项目按本细则附件1“溶剂型木器涂料强制性产品认证单元划
分及型式试验抽样检测要求”执行.
6.2.3 抽样原则
每个申请单元均为抽样单元.在不同的加工场所采用同一个技术管理,
同一生产工艺且关键原料种类, 来源和配比无较大变化时, 可适当减少抽
样数量.
样品应从具有代表性的, 且当年正常批量生产并经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
中抽取.抽样之日前 12个月内的国家监督抽查并满足 GB 18581要求的检
验报告可代替一个抽样单元, 但每一个生产场地最少抽取一个单元检测.
6.2.4 初始认证的抽样品种选定
6.2.4.1清漆单元组
在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中, 依据6.2.3的规定选取一个品种, 按施工配比
要求, 随机抽取相应的稀释剂, 固化剂.
6.2.4.2色漆单元组
在该单元组内的各申请认证单元中, 依据6.2.3的规定选取一个白色品
种;同时, 按照先抽取深色样品的原则, 在全部的申请认证单元中随机抽
取一个有色品种.按《产品描述》的施工配比要求, 随机抽取相应的稀释
剂, 固化剂.
6.2.5 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 主剂(漆)应大于等于10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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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数量: 主剂应在同一抽样批次产品中抽取1kg;固化剂, 稀释剂按
施工配比规定抽取.1 个样品同时抽取两份, 一份留存企业备检, 一份送
交指定检验机构.
6.2.6抽取方法
使用随机抽样方法, 尽可能从同批次的多个桶中抽取一定数量样品,
置于同一容器中混合均匀后, 方可取样.
从混合容器中取两份样品(数量应符合6.2.5)的规定, 分别装入适宜
的容器中, 容器应留有5%空隙, 盖严, 将样品容器外部擦拭干净, 并作好
标志, 加贴封条, 一份留存企业备检, 一份送交检验机构.
注1: 开封后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小包装产品(当主剂(漆)质量≤5kg/
桶)也可直接抽取单位产品, 不做混合.其抽样基数应在20桶以上.
注2: 对于申请认证产品中只有白色产品的生产企业, 应在现场调配出
各种颜色的色漆, 可随机抽取白色样品和现场调配出的深色的色漆样品.
6.2.7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测,
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 正确, 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以
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从收到样品起计算, 实验室一般应在20天内完成型式试验.
6.2.8型式试验报告
CQC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 实验室应在5天内向CQC, 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
报告.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CQC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
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9检验不合格的处置
型式试验不合格时, 如认证委托人继续认证, 生产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
成整改, 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CQC可重新安排人员进行产品抽样和工厂检查.
原则上安排1个人日的工厂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是验证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
性.当现场检查符合, 产品抽样检测全部合格, 方为产品抽样复试检测整
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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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资料齐全后, CQC在20天内对型式试验结论,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
产品一致性检查结论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 做出认证决定.
对符合认证要求的, 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 CQC不予批准认
证委托, 认证终止.
6.4认证时限
一般情况下, CQC自受理认证起90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生产企业须对认证活动积极配合, 认证实施过程中
由于型式试验不合格, 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须进行整改等原因导致认证
时间的延长, 不计算在认证时限内.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CQC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实施的监督.获证后监督的方式包括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监督抽样检测.
CQC根据企业分类按表1选择合适的监督方式.
7.1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获证后监督周期的起始点按第一次初始工厂检查的对应时间计算, 每
12个月为一个监督周期.实施监督的具体日期对监督周期的计算没有影响.
CQC根据企业分类按表1确定每个监督周期至少进行的跟踪检查和抽样
检测频次.
表1 企业分类结果对应的认证模式及获证后监督方式和频次
企业分类 可选模式
跟踪检查频次
/监督周期
抽样检测频次/监督周期
A 类 模式1 1 0
B 类 模式2 1 2个监督周期抽样检测1次
C 类 模式2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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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类 模式2 2 1
对于 B, C类企业 1 个认证周期抽样单元至少应覆盖全部单元 1次,
对于D类企业1 个认证周期抽样单元至少应覆盖全部单元2次.
当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 可增加监督频次, 并优先选用不预先通
知被检查方的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发生国抽, 省抽, 专项抽查不合格
等)或用户提出投诉并造成较大影响, 经查实为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
商)/生产厂责任的.
2) CQC 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当企业分类级别被降低时等.
7.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2 1跟踪检查的原则
CQC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 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
的跟踪检查, 以验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确保获证产品
持续符合适用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 优先选择不预先通知被检
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 认证委托人应向 CQC提交相关
生产计划, 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每个工厂的监督检查时间一般为1-4个人日.
7.2 2跟踪检查的内容
跟踪检查的内容包含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抽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抽查的内容至少包括本细则附件2中第8, 10和上次
检查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 同时不排除对质疑的其他条款进行抽查.
对于A类企业, 跟踪检查时一般应核查具有国家认可资格的实验室出具
的12个月内的获证产品检测报告, 在1个认证周期内出具的检验报告应覆
盖所有认证单元, 以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要求.
7.2 3跟踪检查的结论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 CQC-C2101.01-2014
跟踪检查结论的类型和判定依据参照本细则6.1.4条执行.
7.2 4跟踪检查后续活动
7.2 4.1对于不符合项, 生产企业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CQC书面或现场验
证不符合项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原则上所有不符合项整改时间不超过
40个工作日, 逾期应办理暂停.
7.2 4.2当检查结论为"现场验证通过"时, CQC原则上安排0.5个人日的工厂
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是验证所有不符合项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
7.2 4.3当检查结论为"工厂检查不通过"时, CQC暂停相应认证证书.生产企
业应在证书暂停期限内完成整改, 提交书面恢复申请以及书面整改报告.
CQC原则上安排 1个人日的工厂检查, 检查内容除验证所有不符合项整改
措施实施的有效性外, 还应对本细则附件 2中相关条款和产品一致性进行
抽查, 并记录暂停期间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
7.2 4.4生产企业对检查结论有异议时可于检查结束后5天内向CQC申请复
议或复查.
7.3监督抽样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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