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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CQC-C2101.02-2014 (CQC C2101.02-2014; CQC-C21-01.02-2014; CQC-C2101.02-2014) | | 中文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瓷质砖产品 | | 英文名称 |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Porcelain brick products | | 行业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 | 中标分类 | CQC | | 字数估计 | 27,239 | | 发布日期 | 9/1/2014 | | 实施日期 | 9/1/2014 | | 发布机构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CQC-C2101.02-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瓷质砖产品
CQC-C2101.02-2014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Porcelain brick products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瓷质砖产品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瓷质砖产品:用于建筑物装修用的吸水率(E)不超过 0.5%
的干压陶瓷砖,产品执行GB/T 4100 标准附录G。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
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
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3.1可选的两种认证模式
实施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 型式试验 + 获证后的跟踪检
CQC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
基础上酌情增加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等相关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可选以下两种认证模式:
模式 1: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型式试验+获证后跟踪检查
模式 2: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型式试验+获证后跟踪检查+监督抽样检测
3.2认证模式的选定原则
CQC根据认证实施过程获取的认证产品质量信息及生产企业质量保证状
况,将生产企业分为A、B、C、D四类,并在认证实施过程中对企业分类进行动态调整。
CQC根据企业分类并按表1选择相应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生产者不同、加工场所不同、放射性水平不同的瓷质砖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具体单元划分要求见本细则附件1。
5 认证委托
5.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向CQC提出认证委托并提交相关资料。
CQC收到认证委托人提交的资料后,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
CQC一般情况下应在10天内完成资料审核,向认证委托人反馈审核结果
(受理、不受理或补充材料后受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
要求时,不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5.2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 认证申请书;
2)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3) 与认证产品有关的协议或合同(如ODM协议书、OEM协议书及其他有关授权书等);
4) 工厂检查调查表;
5) 产品描述(认证产品中关键原料或含关键原料的砖坯及粉料种类、
来源和关键原料最高使用量);
6) 对于变更申请,相关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7) 其它需要的文件。
关键原料通常指内照射指数IRa>1.0、外照射指数Iγ>1.3的富含放射
性核素的原料。当产品的放射性水平接近限量值(如内照射指数IRa>0.9、
外照射指数Iγ>1.2)时,应对主要原料进行筛查,确定关键原料的种类。
认证委托人对申报资料及信息的法律法规符合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CQC不再对上述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5.3实施安排
CQC在受理认证委托后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确定认证实
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6.1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为保证生产企业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
求,CQC进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1.1基本原则
初始工厂检查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产品在生产。当认证产品无生产时,
生产企业应提前告知CQC生产计划以便及时安排工厂检查。
CQC在受理认证委托后,应指派具有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
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行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范围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CQC可到生
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6.1.2检查人日
CQC根据认证产品的年生产量按表2确定工厂检查人日数,一般每个加
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
6.1.3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CQC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要求见本细则附件2。
6.1.4产品一致性检查
CQC在经生产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产品进行包括但不
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
a)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明示的产品名称、放射性水平类别和相关标识的一致性;
b)关键原料(或含关键原料的砖坯及粉料)种类、来源和关键原料最高使用量的一致性。
6.1.5检查结论
检查组在工厂检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在检查结束后向CQC提
交检查报告并给出检查结论的建议。
检查结论类型和判定依据如下:
1) 工厂检查通过:无不符合项时;
2) 书面验证通过:存在一般不符合项;没有对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
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时;
3) 现场验证通过:存在较多一般不符合项或严重不符合项但没有对产
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时;
4) 工厂检查不通过:有构成系统不符合的较多一般不符合项或个别严
重不符合项,且直接危及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时。
工厂检查不符合项分为一般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两类。其中,一般
不符合项指可能对产品认证质量产生轻微影响的不符合项;严重不符合项
指认证产品在生产制造或检验过程中产生严重的质量问题,以及产品一致
性存在严重问题的不符合项。
6.1.6检查后续活动
对于不符合项,生产企业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CQC书面或现场验证不
符合项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整改措施实施期限的长短应与不符合项的
严重程度相适应,原则上一般不符合项整改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严重
不符合项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
当检查结论为"现场验证通过"时,CQC原则上安排1个人日的工厂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是验证所有不符合项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
当检查结论为"工厂检查不通过"时,如认证委托人继续认证,生产企业
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CQC原则上安排2个人日的工
厂检查,检查内容除验证所有不符合项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外,还应对
本细则附件2中相关条款和产品一致性进行抽查。
生产企业对检查结论有异议时可于检查结束后 5天内向 CQC申请复议或复查。
6.1.7OEM企业的检查
对于委托认证产品与已获证产品为相同产品种类的OEM企业,CQC依据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第3、4、5、9、10条款实施检查。必要时,对质
疑的其他条款进行检查。
对于委托认证产品与已获证产品为不同产品种类的OEM企业,CQC依据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所有条款实施检查。
6.2型式试验
6.2.1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CQC在完成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后,在生产企业现场生
产并确认合格的产品中,按照本细则附件1的有关规定抽取型式试验样品。
必要时,抽取型式试验样品也可在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前进行。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是正常生产的且确认与实际生产产
品的一致性。CQC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 CQC说明情况,并与生产企业进行
书面沟通后,对样品做出相应处理。
6.2.2型式试验项目
型式试验项目为相应认证依据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见本细则附件1。
6.2.3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测,
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正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
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从收到样品起计算,实验室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型式试验。
6.2.4型式试验报告
CQC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CQC、认证委托人出具型
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CQC和执法机构提供
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5检验不合格的处置
型式试验不合格时,如认证委托人继续认证,生产企业应在 3个月内
完成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CQC可重新安排人员进行产品抽样和工厂检
查。原则上安排 1个人日的工厂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验证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
6.3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资料齐全后,CQC在20天内对型式试验结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
产品一致性检查结论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
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且整改不通过的,
CQC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6.4认证时限
一般情况下,CQC自受理认证起90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生产企业须对认证活动积极配合,认证实施过程中
由于型式试验不合格、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须进行整改等原因导致认证
时间的延长,不计算在认证时限内。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CQC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实施的监督。获证后监督的方式包括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监督抽样检测。
CQC根据企业分类按表1选择合适的监督方式。
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跟踪检查的原则
CQC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
的跟踪检查,以验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
持续符合适用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知被检
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 CQC提交相关
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每个工厂的监督检查时间一般为1-2个人日。
当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并优先选用不预先通
知被检查方的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发生国抽、省抽、专项抽查不合格
等)或用户提出投诉并造成较大影响,经查实为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厂责任的。
2) CQC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当企业分类级别被降低时等。
7.1.2跟踪检查的内容
跟踪检查的内容包含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抽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抽查的内容至少包括本细则附件2中第3、4、5、9、
10和上次检查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同时不排除对质疑的其他条款进行抽
查,确保每四年覆盖所有条款。
对于 A类企业,跟踪检查时一般应核查具有国家认可资格的实验室出
具的12个月内的获证产品检测报告,以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要求。
7.1.3跟踪检查的结论
跟踪检查结论的类型和判定依据参照本细则6.1.4条执行。
7.1.4跟踪检查后续活动
7.1.4.1对于不符合项,生产企业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CQC书面或现场验
证不符合项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原则上所有不符合项整改时间不超过
40个工作日,逾期应办理暂停。
7.1.4.2当检查结论为"现场验证通过"时,CQC原则上安排0.5个人日的工厂
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验证所有不符合项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
7.1.4.3当检查结论为"工厂检查不通过"时,CQC将暂停相应认证证书。如认
证委托人继续认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暂停期限内完成整改,提交书面恢
复申请以及书面整改报告。CQC原则上安排 1个人日的工厂检查,检查内
容除验证所有不符合项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外,还应对本细则附件 2中
相关条款和产品一致性进行抽查,并记录暂停期间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
7.1.4.4生产企业对检查结论有异议时可于检查结束后5天内向CQC申请复议或复查。
7.2监督抽样检测
CQC根据生产企业分类可以选择在其加工场所的成品库、生产线检验包
装完成的产品中抽样或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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