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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FZ/T 82002-2016 (FZ/T82002-2016) | | 中文名称 | 缝制帽 | | 英文名称 | Woven caps | | 行业 | 纺织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Y75 | | 国际标准分类 | 61.040 | | 字数估计 | 11,194 | | 发布日期 | 2016-04-05 | | 实施日期 | 2016-09-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FZ/T 82002-2006 | | 标准依据 | 工信部公告2016年第17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6年第8号(总第200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缝制帽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
FZ/T 82002-2016: 缝制帽
FZ/T 82002-2016 英文名称: Woven caps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代替FZ/T 82002-2006
缝 制 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FZ/T 82002-2006《缝制帽》,与FZ/T 82002-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前言(见前言,2006年版的前言);
---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6年版的第2章);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见2006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使用说明的规定(见3.1,2006年版的4.1);
---修改了成品的规格尺寸允许偏差的要求(见3.2,2006年版的4.2);
---修改了原材料的要求(见3.3,2006年版的4.3);
---合并了外观的色差、缝制、整烫章节,统一归为外观的考核内容(见3.4);
---修改了理化性能要求(见3.5,2006年版的4.8);
---修改和补充了检验工具(见4.1,2006年版的5.1);
---修改了外观测定的测试方法(见4.3,2006年版的5.4、5.5);
---修改了理化性能的测定方法(见4.4,2006年版的5.6);
---充实和完善了成品质量缺陷判定内容(见5.2.3,2006年版的6.2.3);
---修改和补充了判定规则(见5.4,2006年版的6.4)。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1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服装研究所、上海服装鞋帽商业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双喜、施琴、吴树珍、杨秀月、吉爱萍、王宏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FZ/T 82002-1992、FZ/T 82002-2006。
缝 制 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缝制帽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纺织机织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缝制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T 3921-2008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皂洗色牢度
GB/T 4841.3 染料染色标准深度色卡 2/1、1/3、1/6、1/12、1/25
GB 5296.4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 8427-2008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
GB/T 8629-2001 纺织品 试验用家庭洗涤和干燥程序
GB/T 8630 纺织品 洗涤和干燥后尺寸变化的测定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21294 服装理化性能的检验方法
GB/T 21295 服装理化性能的技术要求
GB/T 29862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33271 机织婴幼儿服装
FZ/T 80002 服装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FZ/T 80004 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
FZ/T 80007.3 使用粘合衬服装耐干洗测试方法
FZ/T 80010 服装用人体头围测量方法与帽子规格代号标示
3 要求
3.1 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按GB 5296.4规定。其中,成品的规格代号标示方法及其标签的安放位置按FZ/T 80010
规定。婴幼儿用品的产品维护方法应采用不可干洗的方式。
3.2 规格尺寸允许偏差
主要部位规格由企业自行设置,规格尺寸允许偏差按表1规定。
3.3 原材料
3.3.1 按国家有关纺织标准选用符合本标准质量要求的原材料。
3.3.2 填充物按国家有关标准选用符合要求的纤维或其制品。
3.3.3 采用适合所用面料的纽扣(装饰扣除外)及其他附件。纽扣、装饰扣及其他附件应表面光洁、无
毛刺、无缺损、无残疵、无可触及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婴幼儿用品附件的外观不应与食物相似,不得使
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刚硬部分构成的纽扣,附件最大尺寸应大于3mm。
注:可触及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是在正常穿着条件下,成品上可能对人体皮肤造成伤害的锐利边线和尖端。
3.4 外观
3.4.1 产品面料的色差不低于4级,帽里的色差不低于3-4级。
3.4.2 各部位无明显油污、拆痕、残疵、毛漏。
3.4.3 弹力钢条松紧适度,弓子板正,使用钢条及金属零件必须有防锈措施,不污染产品。
3.4.4 针距密度按表2规定。
3.4.5 接缝整齐、牢固。
3.4.6 缝线应与面料性能、色泽相适宜(装饰线除外)。
3.4.7 各部位缝制平服,线路顺直,无开线、松线和连续跳针。纳线均匀,同一部件缺针不超过两针或
两处。
3.4.8 绱帽口无明显偏头、凹腰。瓣尖正,合缝平顺,无明显嘬顶和尖顶。
3.4.9 面顶纱向正,无明显歪斜。包边实,帽箍宽窄基本一致。拉圈、捏褶、拨褶、抽褶均匀,纱向直。
3.4.10 吃纵部位均匀、合理。
3.4.11 绱檐端正,两墙缝对正,檐角互差不超过0.5cm。
3.4.12 帽顶平圆:取1/4测量弧高与对称部位,互差不超过0.4cm,人造毛、粗纺材料互差不超过
0.8cm。
3.4.13 嵌芽子、嵌条松紧适度、平服、宽窄基本一致。
3.4.14 包口、汗口条平顺,无明显褶绺,檐角过线不超过0.8cm,搭头无双轨线。
3.4.15 面墙缝高互差不超过0.3cm。
3.4.16 帽檐子口齐,不舔里。圆檐、半圆檐的里和面平服。
3.4.17 无明显扭扇和锁毛,带正、对称。
3.4.18 帽前挡两角互差不超过0.5cm。帽前挡和耳扇切口严紧、对称,互差不超过0.4cm。
3.4.19 拉松紧带松紧适度,包带严紧,两头齐。
3.4.20 垫条齐,不露毛茬。
3.4.21 里、面平服,无岔口。
3.4.22 商标和耐久性标签位置端正、平服。
3.4.23 装饰物(绣花、镶嵌、挂件等)牢固、平服。
3.4.24 各部位熨烫平服、整洁,无烫黄、水渍及亮光。使用粘合衬部位不允许有脱胶、渗胶、起皱、起泡
及沾胶。
3.5 理化性能
成品理化性能按表3规定。
4 检验方法
4.1 检验工具
4.1.1 钢卷尺或直尺,分度值为1mm。
4.1.2 量帽尺。
4.1.3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GB/T 250)。
4.1.4 1/12染料染色标准深度色卡(GB/T 4841.3)。
4.2 规格测定
4.2.1 主要部位规格按3.2规定。
4.2.2 主要部位规格的测量方法按表4规定,测量部位见图1。
4.3 外观测定
4.3.1 外观检验一般采用灯光照明,照度不低于600lx,有条件时也可采用北空光照明。
4.3.2 评定成品色差程度时,被评部位应纱向一致。入射光与织物表面约成45度角,观察方向应垂直
于织物表面,距离60cm目测,与GB/T 250样卡对比。
4.3.3 针距密度按表2规定,在成品缝纫线迹上任取3cm测量(厚薄部位除外)。
4.4 理化性能测定
4.4.1 耐皂洗色牢度按GB/T 3921-2008中方法A(1)规定测试。
4.4.2 耐光色牢度按GB/T 8427-2008规定测试,其中曝晒按方法3,晒至第一阶段。
4.4.3 不可拆卸附件抗拉强力按GB/T 33271规定测试。
4.4.4 洗涤后外观质量测试方法,经洗涤、干燥后,在外观检测的条件下进行评价。水洗程序按
GB/T 8630规定测试,洗涤方法按GB/T 8629-2001程序7A(标注手洗产品采用仿手洗),干燥方式采
用悬挂晾干。干洗程序按FZ/T 80007.3规定测试,采用常规干洗法。
4.4.5 其他理化性能项目按GB/T 21294规定测试。
4.4.6 未提及取样部位的测试项目,可按测试需要在成品上选取试样。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5.1.1 成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时机根据生产厂实际情况或合同协议规定,一般
在转产、停产后复产、原料或工艺有重大改变时进行。
5.1.2 出厂检验项目按第3章规定,3.5除外。成品出厂检验规则按FZ/T 80004规定。
5.1.3 型式检验项目按第3章规定。
5.2 外观质量等级和缺陷划分规则
5.2.1 外观质量等级划分
成品外观质量等级划分以缺陷是否存在及其轻重程度为依据。抽样样本中的单件产品以缺陷的数
量及其轻重程度划分等级,批等级以抽样样本中单件产品的品等数量划分。
5.2.2 外观缺陷划分
单件产品不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即构成缺陷。
按照产品不符合本标准和对产品的性能、外观的影响程度,缺陷分成三类:
a) 严重缺陷:严重降低产品的使用性能,严重影响产品外观的缺陷,称为严重缺陷。
b) 重缺陷:不严重降低产品的使用性能,不严重影响产品的外观,但较严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
缺陷,称为重缺陷。
c) 轻缺陷: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但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和外观影响较小的缺陷,称为轻缺陷。
5.2.3 外观质量缺陷判定依据
外观质量缺陷判定依据按表5规定。
5.3 抽样规定
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数量按产品批量:
500顶(含500顶)以下抽验10顶。
500顶以上至1000顶(含1000顶)抽验20顶。
1000顶以上抽验30顶。
理化性能检验抽样根据试验需要,一般不少于4顶。
5.4 判定规则
5.4.1 单顶(样本)外观判定
优等品: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0 轻缺陷数≤1
一等品: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0 轻缺陷数≤3
合格品: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0 轻缺陷数≤4 或
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1 轻缺陷数≤2
5.4.2 批等级判定
优等品批:外观检验样本中的优等品数≥90%,一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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