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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A 164-2005 (GA164-2005) | | 中文名称 | 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 | | 英文名称 | Protection specification for cash carrying vehicles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A91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10 | | 字数估计 | 9,949 | | 发布日期 | 2005-05-23 | | 实施日期 | 2005-10-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A 164-1997 | | 引用标准 | GB 7258; GB 10409-2001; GB 17565-1998; GA/T 73-1994; GA 165-1997; GA 374-2001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专用运钞车的防护级别、安全防护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金融、保安服务行业运输现金、金银、珠宝、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其他重要物品的车辆。 |
GA 164-2005
Protection specification for cash carrying vehicles
ICS 13.310
A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164-2005
代替GA164-1997
专 用 运 钞 车 防 护 技 术 条 件
2005-05-23发布
2005-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A164-1997《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要求》。
本标准与GA164-1997的主要区别是:
---取消了对平均每次运钞额的规定内容;
---取消了对提款箱的技术要求条款;
---改变了对押运舱的强制要求;
---弱化了对防盗报警、通信、监视方面的技术要求;
---增加了试验方法方面的内容;
---强化了实体防护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起、胡志昂、刘文玺、谢平、袁鹤、顾岩。
GA164-2005
专 用 运 钞 车 防 护 技 术 条 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用运钞车的防护级别、安全防护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金融、保安服务行业运输现金、金银、珠宝、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其他重要物品的
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0409-2001 防盗保险柜
GB 17565-1998 防盗安全门
GA/T 73-1994 机械防盗锁
GA165-1997 防弹复合玻璃
GA374-2001 电子防盗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银行(含农村信用社)、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储蓄机构、印钞造币企业承担金融护送业务的专业
公司等单位,用于现金、金银、珠宝、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其他重要物品运输的专用车辆。
3.2
专用运钞车中装载现金、金银珠宝、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厢体内有提款箱固定装置的全封闭汽车
厢体。
3.3
专用运钞车中驾驶员乘座的,与押运舱或运钞舱隔离的,具有防弹、防暴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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