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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A 40-2018 (GA40-2018) | | 中文名称 |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 | 英文名称 | The filing documents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s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R81 | | 国际标准分类 | 03.220.20 | | 字数估计 | 70,748 | | 发布日期 | 2018-04-20 | | 实施日期 | 2018-05-01 | | 发布机构 | 公安部 |
GA 40-2018
(Road traffic accident file)
ICS 03.220.20
R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代替GA40-2008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2018-04-20发布
2018-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案卷的要求 1
4 案卷档案袋、卷皮、卷盒格式 3
5 案卷文书 4
图1 档案袋外形尺寸 9
图2 档案袋正面 10
图3 硬卷皮封面 11
图4 硬卷皮封面项目 12
图5 硬卷皮卷脊项目 13
图6 卷盒外形 14
图7 卷盒封面 15
图8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目录 16
图9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17
图10 受案登记表 18
图1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19
图12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物品清单 23
图13 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24
图14 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 25
图15 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 26
图16 传唤证 27
图17 谈话记录 28
图18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 29
图19 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决定书 30
图20 领取车辆通知书 31
图21 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撤销表 32
图22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止告知书 33
图23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4
图24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35
图25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 36
图26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 37
图27 道路交通事故终止复核通知书 38
图28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委员会复核意见 40
图29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 41
图30 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 42
图31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43
图32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45
图33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46
图34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 47
图35 解剖尸体通知书 48
图36 尸体处理通知书 49
图37 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 50
图3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 51
图39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52
图40 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申请书 53
图41 不准予快速处理告知书 54
图42 终止快速处理告知书 55
图43 不予受理告知书 56
图44 呈请报告书 57
图45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58
图46 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 59
图47 道路交通事故专家会商意见 60
图48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 62
图49 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通知书 63
图50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黏贴纸 64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40-2008《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与GA40-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
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文书设定的项目,要逐项准确填写的要求(见3.1.1);
---删除了文书编号应填写在文书名称下居中位置的要求(见2008年版的4.1.3);
---增加了案卷材料左侧装订,不掉页的要求(见3.3.2);
---修改了案卷立卷时限要求(见3.4.1,2008年版的4.3.1);
---修改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要求(见3.4.2,2008年版的4.3.2);
---增加了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正卷、副卷的材料,以及正卷装订顺序(见3.4.3);
---增加了追究刑事责任移送起诉的案卷装订要求(见3.4.4);
---增加了移送、移诉案卷的备份要求(见3.4.5);
---增加了办理驾驶证吊销或复核案件时的立卷、归档要求(见3.4.6);
---修改了案卷保管期限要求(见3.5.2、3.5.3.1、3.5.3.2,2008年版的4.5.2、4.5.3.1、4.5.3.2、4.5.3.3);
---增加了案卷档案管理要求(见3.6);
---修改了案卷题名的拟定方法(见4.4.5,2008年版的5.4.5);
---修改了归档号的填写方法(见4.4.7,2008年版的5.4.7);
---增加了《接受证据清单)》(见5.2.1);
---增加了《笔录(用于模拟实验、辨认、提取等)》(见5.2.1);
---增加了《调取证据通知书》(见5.2.1);
---增加了《调取证据清单》(见5.2.1);
---增加了《返还物品凭证》(见5.2.1);
---增加了《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见5.2.1);
---增加了《传唤证》(见5.2.1);
---修改了《询问/讯问笔录》(见5.2.1,2008年版的6.2.1.11);
---增加了《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决定书》(见5.2.1);
---增加了《领取车辆通知书》(见5.2.1);
---增加了《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撤销表》(见5.2.1);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止告知书》(见5.2.1)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终止复核通知书》(见5.2.1);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委员会复核意见》(见5.2.1);
---增加了《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见5.2.1);
---修改了《听证文书》(见5.2.1,2008年版的6.2.1.27);
---删除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见2008年版的6.2.1.14);
---删除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书》(见2008年版的6.2.1.15);
---删除了《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见2008年版的6.2.1.16);
---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见5.2.1);
---增加了《公安交通管理撤销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决定书》、《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
通知书》(见5.2.1);
---修改了《行政复议文书》的内容(见5.2.1,2008年版的6.2.1.29);
---增加了《解剖尸体通知书》(见5.2.1);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见5.2.1);
---增加了《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申请书》(见5.2.1);
---增加了《不准予快速处理告知书》(见5.2.1);
---增加了《终止快速处理告知书》(见5.2.1);
---增加了《不予受理告知书(给事后报案人)》(见5.2.1);
---增加了《受案回执》(见5.2.2);
---增加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见5.2.2);
---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含三面照)(见5.2.2);
---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归案(抓获)情况的说明(见5.2.2);
---增加了《被取保候审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保存证件清单》(见5.2.2);
---增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情况告知书》(见5.2.2);
---增加了《提讯提解证》(见5.2.2);
---增加了《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副本)、《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见5.2.2);
---增加了《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见5.2.2);
---增加了《鉴定意见通知书》(见5.2.2);
---删除了《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见2008年版的6.2.2.11);
---删除了《 审批表》(见2008年版的6.2.3.1);
---删除了《 报告书》(见2008年版的6.2.3.2);
---删除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见2008年版的6.2.3.4);
---增加了《呈请(保留事故现场、调取证据、补充勘查事故现场、检验鉴定、补充检验鉴定、延长检
验鉴定期限、重新检验鉴定、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扣留车辆、扣
押驾驶证、传唤证传唤、中止认定、模拟实验、补充调查、发布协查通报、录入全国机动车缉查布
控系统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终止伤人事故快速处理、事故调查
报告、集体研究意见、专家会商意见、事故认定/事故证明、撤销原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复核
意见、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解剖尸体、尸体处理)报告书》(见5.2.3);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见5.2.3);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见5.2.3);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专家会商意见》(见5.2.3);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见5.2.3);
---删除了《与损害赔偿调解有关的材料(如被抚养关系证明、户口证明等)》(见2008年版的
6.2.3.6);
---增加了《责令通知书》(见5.2.3);
---增加了案卷文书字体要求(见5.3);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案卷目录》(见图8,2008年版的图8);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见图9,2008年版的图9);
---修改了《受案登记表》(见图10,2008年版的图10);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见图11,2008年版的图11);
---修改了《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见图13,2008年版的图37);
---修改了《谈话记录》(见图17,2008年版的图16);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见图23,2008年版的图20);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见图24,2008年版的图21);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见图25,2008年版的图22);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见图26,2008年版的图23);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见图29,2008年版的图24);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见图31,2008年版的图26);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见图32,2008年版的图27);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见图33,2008年版的图28);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见图34,2008年版的图29);
---修改了《尸体处理通知书》(见图36,2008年版的图30);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见图37,2008年版的图31);
---修改了《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通知书》(见图49,2008年版的图36)。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江苏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
察总队、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平凡、张爱红、俞春俊、刘晓琨、褚万里、唐剑军、杨成、彭文兵、郭丙福、赵冬、
李毅。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40-1992、GA40-2004、GA40-2008。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文书的格式及案卷的制作和归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9704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GB/T 9705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DA/T 12 全宗卷规范
DA/T 22-2015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公通字〔2012〕63号)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公通字〔2012〕62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公通字〔2009〕10号)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号)
3 案卷的要求
3.1 案卷的基本要求
3.1.1 填写文书时应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内容完
整准确。文书设定的项目,应逐项准确填写;确实不需要填写的栏目,用斜线“\”或者横线“---”划去。
3.1.2 印制文书时,本标准中标明的“(印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复核
专用章)”“(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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