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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A 50-2005 (GA50-2005) | | 中文名称 |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 | | 英文名称 | The photography of examination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R81 | | 国际标准分类 | 03.220.20 | | 字数估计 | 7,741 | | 发布日期 | 2005-09-07 | | 实施日期 | 2005-11-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A 50-1993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与视频图像采集的要求和视频图像的贮存及照片归档。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交通参与人及痕迹物证的勘验照相和视频图像采集。 |
GA 50-2005
The photography of examination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ICS 03.220.20
R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50-2005
代替GA50-1993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
2005-09-07发布
2005-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A50-1993《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的修订。本标准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
本标准与GA50-1993相比,修改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视频图像采集的定义;
---增加了人体附着痕迹的拍摄内容;
---增加了计算机编排打印照片标示;
---增加了数码照相、视频图像采集的一般要求及贮存要求;
---删除了对现场照相使用镜头的规定。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50-1993。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玉峰、任小东、张兴无、谷友炳、朱海、陆国栋、席正祺、周山河。
GA50-2005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与视频图像采集的要求和视频图像的贮存及照片归档。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交通参与人及痕迹物证的勘验照
相和视频图像采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发生交通事故和存在与交通事故有关痕迹物证的场所。
2.2
以整个现场和现场周围环境为拍摄对象,反映交通事故现场所处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事物的关系的
专门照相。视角应覆盖整个现场范围;一张照片无法涵盖的,可以使用回转连续拍摄法或者直线连续拍
摄法拍摄。
2.3
以整个现场或现场中心地段为拍摄内容,反映现场的全貌以及现场有关车辆、尸体、物品、痕迹的位
置及相互间关系的专门照相。以现场中心物体为基点,沿现场道路走向的相对两向位或者多向位分别
拍摄。各向位拍摄的概览照相,其成像中各物体间的相对位置应当基本一致,上一个视角的结束部分与
下一个视角的开始部分应有联系。
2.4
在较近距离拍摄交通事故现场中心、重要局部、痕迹的位置及其与有关物体之间的联系的专门
照相。
2.5
采用近距或微距拍摄交通事故现场路面、车辆、人体上的痕迹及有关物体特征的专门照相。照相机
及镜头主光轴与被摄痕迹面相垂直。视角应当覆盖整个痕迹;一张照片无法覆盖的,可以分段拍摄。
2.6
使用摄录设备拍摄、贮存反映交通事故过程与交通事故现场信息,并由计算机进行终端显示、打印
的方式。
3 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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