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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A 679-2007 (GA679-2007) | | 中文名称 | 警用防暴水炮车 | | 英文名称 | Anti-riot water cannon vehicle for police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A94 | | 国际标准分类 | 43.160 | | 字数估计 | 7,767 | | 发布日期 | 2007-02-06 | | 实施日期 | 2007-04-01 | | 引用标准 | GA 668-2006; GJB 1011-1990 | | 发布机构 | 公安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警用防爆水炮车的分类和代号、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警用防爆水炮车。 |
GA 679-2007
Anti-riot water cannon vehicle for police
ICS 43.160
A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679-2007
警用防暴水炮车
2007-02-06发布
2007-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增城中警羊城轻型特种车有限公司,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
心,北京安龙联合科贸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群、马铭宇、邓伟、杨应红。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GA679-2007
警用防暴水炮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警用防暴水炮车的分类和代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警用防暴水炮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668-2006 警用防暴车通用技术条件
GJB1011-1990 西唉斯对人毒害剂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装备有水罐,以高压水流为主要驱散方式的警用防暴车。
3.2
防暴添加剂指催泪、染色等溶剂。
3.3
对目标实施有效作用的最大距离。
4 分类和代号
4.1 分类
警用防暴水炮车按车辆最大载水量分为三类,轻型、中型和重型。
a) 轻型警用防暴水炮车载水量:≤5000L;
b) 中型警用防暴水炮车载水量:5000L~10000L;
c) 重型警用防暴水炮车载水量:≥10000L。
4.2 代号
警用防暴水炮车的用途特征代号为FS,结构特征代号为G(罐式车)。
示例:XX公司生产的基本型罐式防暴水炮车,总质量19t,防护等级为Ⅱ级,企业自定义为 YY型,表示为:
XX5190GFSⅡYY。
GA679-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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