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 主页 > MISC > 第101页 > GA 703-2007
标准搜索结果: 'GA 703-2007'
| 标准编号 | GA 703-2007 (GA703-2007) | | 中文名称 |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 | 英文名称 | Fire safety requirement for 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 production, storage and busioness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C8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220.20 | | 字数估计 | 7,724 | | 发布日期 | 2007-06-13 | | 实施日期 | 2007-08-01 | | 引用标准 | GB 20517; GB 50016; GB 50084; GB 50116; GB 50140; GB 50222; GB 50354 | | 发布机构 | 公安部 | | 范围 | 本标准提出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 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的限定条件, 并规定了合用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措施、消防设施, 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 |
GA 703-2007
Fire safety requirement for 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production,storage and busioness
ICS 13.220.20
C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703-2007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2007-06-13发布
2007-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Ⅰ
引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规定 1
5 防火分隔措施 2
6 辅助疏散设施 2
7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2
8 火源控制 2
9 其他要求 3
GA703-2007
前言
本标准的4.1、4.2、4.3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
队、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铁男、朱力平、马恒、李淑惠、沈纹、季俊贤、沈友弟、赵庆平、冯王碧、熊军、
朱鸣、冯婧钰、宋树欣、田亮、倪照鹏、王宗存。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GA703-2007
引 言
在既有厂房、仓库、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而
住宿部分与其他部分又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设置消防设施,使得这类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
与建筑使用性质不相适应,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为了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政策,预防和减少火
灾,保障人身安全,为火灾隐患的治理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GA703-2007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的限定条件,并
规定了合用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4 基本规定
4.1 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c) 厂房和仓库;
d)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 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e) 地下建筑。
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将
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