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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A 777.4-2008 (GA777.4-2008) | | 中文名称 | 指纹数据代码 第4部分:被捺印指纹人员类别代码 | | 英文名称 | Fingerprint data code--Part 4: Subject category code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A9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10 | | 字数估计 | 3,314 | | 发布日期 | 2008-07-24 | | 实施日期 | 2008-07-24 | | 标准依据 | 公通字[2007]71号; 关于废止11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 | | 发布机构 | 公安部 | | 范围 | GA 777的本部分规定了被捺印指纹人员类别代码的规则。本部分适用于指纹自动识别系统。 |
GA 777.4-2008
(Fingerprint data code - Part 4: Fingerprint fingerprinting person category code)
ICS 13.310
A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777.4-2008
指纹数据代码
第4部分:被捺印指纹人员类别代码
2008-07-24发布
2008-07-2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A777《指纹数据代码》分为八个部分:
---第1部分:指纹指位代码;
---第2部分:指纹纹型代码;
---第3部分:乳突线颜色代码;
---第4部分:被捺印指纹人员类别代码;
---第5部分:十指指纹协查目的编码规则;
---第6部分:指纹协查级别代码;
---第7部分:指纹比对状态代码;
---第8部分:指纹特征提取方式缩略规则。
本部分为GA777的第4部分。
本部分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刑事信息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2)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江苏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航天科工集
团二院二七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瑛玮、周新民、张国臣、苏月明、谢晓丹、严雪松、严惠勇。
本部分委托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负责解释。
GA777.4-2008
指纹数据代码
第4部分:被捺印指纹人员类别代码
1 范围
GA777的本部分规定了被捺印指纹人员类别代码的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指纹自动识别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A77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公安机关指纹信息管理工作规定》(公通字[2007]71号)
3 编码方法
被捺印指纹人员类别代码采用2位数字表示。
4 代码表
被捺印指纹人员类别代码见表1。
表1 被捺印指纹人员类别代码表
代码 名 称
01 经人民法院审判定罪的罪犯
02 依法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人员
03
依法被行政拘留或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出入境管理行为被依法予以其他行政处罚的人员,但是被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除外
04 依法被强制戒毒的人员
05 依法被收容教育的人员
06 依法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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