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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A 787-2010 (GA787-2010) | | 中文名称 | 指纹图像数据转换的技术条件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requirement of data exchange of fingerprint image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A9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10 | | 字数估计 | 3,369 | | 发布日期 | 2010-04-29 | | 实施日期 | 2010-06-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A 787-2008 | | 引用标准 | GA 773-2008 | | 发布机构 | 公安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指纹图像数据的来源、大小和表示格式。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指纹信息采集与应用。 |
GA 787-2010
Technical requirement of data exchange of fingerprint image
ICS 13.310
A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787-2010
代替GA787-2008
指纹图像数据转换的技术条件
2010-04-29发布
2010-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787-2008《指纹图像数据转换的技术条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787-2008即行废止。
本标准与GA787-2008相比有如下变化:
---增加指纹图像来源内容:平面右手四连指、平面左手四连指和平面左右手拇指指纹;图像采集
及提取特征面积内容:平面右手四连指、平面左手四连指和平面左右手拇指指纹图像采集
面积。
---修改图像采集及提取特征面积内容:十指指纹图像采集面积为三面捺印或平面捺印指纹图像
的采集面积、十指指纹提取特征面积为三面捺印或平面捺印指纹图像的提取特征面积。
本标准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刑事信息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江苏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航天科工集
团二院二○七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瑛玮、周新民、张国臣、苏月明、欧阳迎春。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425.9-2003;
---GA787-2008。
GA787-2010
指纹图像数据转换的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指纹图像数据的来源、大小和表示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指纹信息采集与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773-2008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A773-200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指纹图像来源
4.1 十指指纹图像来源为黑色油墨手印或用活体采集仪器获得的指纹图像,包括三面捺印、平面捺印、
平面右手四连指、平面左手四连指和平面左右手拇指指纹。
4.2 现场指纹图像来源为全息照片、数码照片、提取胶带、实物痕迹或塑性压印。
5 图像灰度数据
将未经压缩的指纹图像的每个像素点灰度量化为256级,由一个无符号的8位字节表示。黑色像
素灰度值为0,白色像素灰度值为255。
6 图像分辨率
6.1 指纹图像分辨率单位为dpi。
6.2 指纹图像的分辨率为500dpi,允许误差在±1%内。
7 图像扫描顺序
指纹图像扫描顺序是从左至右,从上至下。
8 图像采集及提取特征面积
8.1 三面捺印或平面捺印指纹图像的采集面积:640像素点×640像素点。
8.2 平面右手四连指、平面左手四连指或平面左右手拇指指纹图像的采集面积:1600像素点×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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