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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A 801-2008 (GA801-2008) | | 中文名称 |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 | 英文名称 | Inspection regulation for power-driven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R04 |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20 | | 字数估计 | 14,133 | | 发布日期 | 2008-09-19 | | 实施日期 | 2008-10-01 | | 标准依据 | 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4年第4号(总第172号); 关于废止11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 | | 发布机构 | 公安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的人员资质、项目、工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对机动车进行查验。 |
GA 801-2008
Inspection regulation for power-driven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
ICS 43.020
R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2008-09-19发布
2008-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查验员资质 1
5 查验项目 1
6 工作要求 3
7 特殊情形的处理 4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 5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9
附录C(规范性附录) 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 10
参考文献 11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性内容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刘雪梅、吴云强、秦东炜、张军。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的人员资质、项目、工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对机动车进行查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查验 inspect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
准,确认机动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2
查验员 inspector
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4 查验员资质
4.1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查
验员资格证书。
4.2 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查验员资质。
4.3 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和
低速货车、挂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下同)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法定监销
机动车的报废解体监销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并采用现场监督、抽查复核等方式对其他车辆类型和业务
种类的机动车查验进行监督。
5 查验项目
5.1 注册登记
5.1.1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和使用性质,确定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和
车辆类型,并查验以下项目.
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发动机号码(包括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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