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 主页 > MISC > 第91页 > GA/T 117-2005
标准搜索结果: 'GA/T 117-2005'
| 标准编号 | GA/T 117-2005 (GA/T117-2005) | | 中文名称 | 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 | | 英文名称 | The requirements and regulations for photo and video taken on the spot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9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10 | | 字数估计 | 8,816 | | 发布日期 | 2005-12-26 | | 实施日期 | 2006-05-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A/T 117-1995 | | 引用标准 | GA/T 120-1995 | | 标准依据 | 行业标准公告2006年第2号(总第74号)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现场照相、录像的基本要求和实施拍摄的方法要则。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刑事、民事、治安等各类现场的拍照和摄像。 |
GA/T 117-2005
The requirements and regulations for photo and video taken on the spot
ICS 13.310
A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117-2005
代替GA/T 117-1995
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
2005-12-26发布
2006-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是对GA/T 117-1995《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的修订。
本标准对原标准内容上做了补充和修改,主要变化有:
---加入了使用数字照相机和数字摄录像机及相应的记录材料存储介质的要求;
---针对配光技术,近摄器材,记录材料等内容进行了补充。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T 117-1995。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刑事照相、录像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赵慧山、周云彪、许小京、俞涛。
本标准1995年11月首次发布,2005年12月第一次修订。
GA/T117-2005
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现场照相、录像的基本要求和实施拍摄的方法要则。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刑事、民事、治安等各类现场的拍照和摄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T 120-1995 刑事照相、录像词汇
3 术语和定义
GA/T 120-1995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案件、事件发生的地点和留有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场所。
3.2
将案件、事件发生的场所和与案件、事件有关的痕迹、物品,用照相、录像的方法客观、准确、全面、系
统地固定、记录的专门手段。
3.3
以整个现场和现场周围环境为拍摄对象,反映现场所处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事物关系的专门照相、
录像。
3.4
以整个现场或现场中心地段为拍摄内容,反映现场的全貌以及现场内各部分关系的专门照相、
录像。
3.5
记录现场上重要部位或地段的状况、特点以及与犯罪有关痕迹、物品与所在部位的专门照相、录像。
3.6
记录现场上所发现的与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