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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A/T 1676-2019 (GA/T1676-2019) | | 中文名称 | 法庭科学 血足迹提取规程 | | 英文名称 | Forensic sciences - Code of practice for lifting blood footprint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9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10 | | 字数估计 | 6,668 | | 发布日期 | 2019 | | 实施日期 | 2019-12-01 | | 发布机构 | 公安部 |
GA/T 1676-2019
Forensic sciences -- Code of practice for lifting blood footprint
ICS 13.310
A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法庭科学 血足迹提取规程
2019-10-14发布
2019-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
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痕迹检验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管理处、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宋旭、刘晋、班茂森。
法庭科学 血足迹提取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现场血足迹提取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法庭科学领域中现场血足迹的提取。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在刑事案件现场或与案件、事件有关的场所遗留的由介质血液形成的加层或减层足迹。
3 器材设备及环境要求
3.1 器材设备
单反照相机、三脚架、滤色镜、多波段光源、紫外光源、比例尺、棉签、镊子等。
3.2 环境要求
卫生洁净,通风良好,具备暗视场条件。
4 现场血足迹提取的通用要求
4.1 现场血足迹应先拍照固定,然后提取并包装。
4.2 现场血足迹提取人员应使用相应的个人防护装置,佩戴手套、头套、口罩等。应防止提取人的体
液、毛发污染现场血足迹。
4.3 在提取现场血足迹时,应尽量提取嗅源,以综合利用血足迹。
4.4 在提取现场血足迹时,应提取形成足迹的适量血痕,检验其种属及何人所留。
4.5 现场血足迹应进行编号,加以记录,并注明案件或事件名称、血足迹数量、提取部位、提取时间、提
取人。
4.6 拍照提取血足迹时,应使用标准的直角形比例尺。
5 基本操作方法
5.1 光学法
5.1.1 首先用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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