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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A/T 521-2004 (GA/T521-2004) | | 中文名称 |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 | 英文名称 | The guideline for appraisal of working time loss of personal injury victims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9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10 | | 字数估计 | 16,154 | | 发布日期 | 2004-11-19 | | 实施日期 | 2005-03-01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评定。 |
GA/T 521-2004
The guideline for appraisal of working time loss of personal injury victims
ICS 13.310
A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521-200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2004-11-19发布
2005-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总则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头部损伤 1
5 面部损伤 2
6 颈部损伤 4
7 胸部损伤 5
8 腹部损伤 6
9 脊柱、骨盆部损伤 7
10 肢体损伤 7
11 其他损伤 8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10
附录B(规范性附录) 使用标准的说明 12
参考文献 13
GA/T521-2004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法医学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五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岩、宁锦、常林、张凤芹。
GA/T521-200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评定。
2 总则
2.1 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 鉴定原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
析,综合评定。
2.3 鉴定人
应当由法医师职称以上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
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
指在医院、诊所进行的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疗。
4 头部损伤
4.1 头皮血肿
4.1.1 头皮下血肿 10日~15日
4.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 15日~30日
4.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 25日~60日
4.2 头皮裂伤
4.2.1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 30日
4.2.2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 45日~60日
4.3 头皮撕脱伤
4.3.1 撕脱面积≤20cm2 60日~90日
4.3.2 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90日~120日
4.3.3 撕脱面积>20cm2,伴有失血性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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