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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A/T 772-2008 (GA/T772-2008) | | 中文名称 | 刑事影像技术专业实验室工作用房 技术要求 | | 英文名称 | Techynical code for forensic image laboratory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9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10 | | 字数估计 | 6,679 | | 发布日期 | 2008-07-07 | | 实施日期 | 2009-01-01 | | 引用标准 | GB 50174-1993; JGJ 25-2000 | | 发布机构 | 公安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刑事影像技术专业实验室工作用房的分类要求, 以及各类工作用房的采光、通风、上下水、网络、电气要求和环保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刑事技术部门影像技术专业设计、建造专业实验室工作用房。 |
GA/T 772-2008
Techynical code for forensic image laboratory
ICS 13.310
A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772-2008
刑事影像技术专业实验室工作用房
技术要求
2008-07-07发布
200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刑事照相录像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5)
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北京市公安局、上
海市公安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小京、俞涛、杨玉柱、庄京伟、吴伟、蔡能斌。
GA/T772-2008
刑事影像技术专业实验室工作用房
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刑事影像技术专业实验室工作用房的分类要求,以及各类工作用房的采光、通风、上
下水、网络、电气要求和环保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刑事技术部门影像技术专业设计、建造专业实验室工作用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74-1993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JGJ25-2000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3 刑事影像技术专业实验室工作用房分类
3.1 刑事影像技术专业实验室下作用房可按业务功能划分为照相实验室和录像实验室。
3.2 照相实验室可由特种照相实验室、发光照相实验室、分光谱照相实验室、检材预处理室、人像组合
室、图像检验实验室、数字图像处理实验室、数码图像制作室、机器清洗保养室、系统小机房、痕迹摄影
室、物证室、印相放大室和漂水上光室等组成。
3.3 录像实验室可由片库、摄像制作室、视频实验室、图像制作室、图像处理室、放像室、器材室、案件受
理室等组成。
3.4 根据刑事影像技术专业实验室所在刑事技术部门的等级、规模和实际业务需要选择设置上述
用房。
4 刑事影像技术专业实验室工作用房功能要求
4.1 照相实验室房屋面积与基本功能要求
4.1.1 直辖市、大城市和省级公安机关照相实验室房屋面积与功能要求见表1。
4.1.2 地市级照相实验室房屋面积与功能要求见表3。
4.1.3 县级照相实验室房屋面积与功能要求见表5。
4.2 录像实验室房屋面积与基本功能要求
4.2.1 直辖市、大城市和省级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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