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10252-2009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 10252-2009 | 419 | GB 10252-2009 | <=3 | 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10252-2009 (GB10252-2009) |
| 中文名称 | 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 |
| 英文名称 | Regulations for radiation protection and safety of gamma irradiation faciliti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F51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280 |
| 字数估计 | 18,110 |
| 发布日期 | 2009-06-19 |
| 实施日期 | 2010-06-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0252-1996 |
| 引用标准 | GB 3095; GB 17568; GB 18871-2002; HJ/T 2.2-1993,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9号(总第149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I类放射源的γ辐照装置的辐射与污染控制、辐射工作场所的划分、辐射防护与安全设计、辐照装置的环境评价、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检测、辐照装置的退役以及事故应急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I类放射源的γ辐照装置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的辐射防护与安全。 |
GB 10252-2009: 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
GB 10252-2009 英文名称: Regulations for radiation protection and safety of gamma irradiation facilities
ICS 13.280
F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0252-2009
代替GB 10252-1996
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Ⅰ类放射源的γ辐照装置的辐射与污染控制、辐射工作场所的划分、辐射防护与
安全设计、辐照装置的环境评价、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检测、辐照装置的退役以及事故应急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Ⅰ类放射源的γ辐照装置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的辐射防护与安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1
辐照装置内由辐射屏蔽体围封着、进行辐射加工且在工作状态时由于安全联锁措施人员不能进入的空间。
3.2
在物质中穿透本领强的辐射,一般指γ辐射、X辐射和中子辐射等。本标准特指辐照室屏蔽墙外表
面、屋顶和贮源水井的水表面处透射出的γ辐射。
3.3
辐照装置的重要安全控制系统,其中有关部件的动作是相互关联的,每个部件的动作都受到预先规
定的状态和(或)条件控制,只要其中任一组件的任何状态和(或)条件不满足预先的规定,就可阻止辐照
装置的放射源从贮存状态投入使用,或使已投入或正在投入使用的放射源立即恢复到贮存状态,或可阻
止人员进入辐照装置的辐照室使其免受照射。
3.4
对源的利用或某项实践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所进行的预测和估计,包括对源或实践的规模与特
性的概述,对场址或场所环境现状的分析,以及对正常、异常和事故情况下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或后果的分析。
3.5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安全审评基础上颁发的、并附有其持有者要遵守的特定要求和条件辐射安全许可证书。
3.6
达到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寿期或发现放射性核素泄漏或许可证持有者预期不再使用的放射源。
4 辐射与污染控制
4.1 个人剂量控制
4.1.1 辐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值应按照GB 18871-2002的要求。
4.1.2 在辐照装置工程设计、运行和退役时,辐射防护的剂量约束值规定为:
a) 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年有效剂量值为5mSv;
b) 公众成员个人年有效剂量值为0.1mSv。
4.2 放射性污染的控制
4.2.1 贮源井水中60Co的放射性活度浓度应控制在10Bq/L以下。
4.2.2 贮源井水排放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每月排放到下水道的60Co总活度不应超过1×106Bq;
b) 每一次排放的60Co总活度不应超过1×105Bq,并且每次排放后用不少于3倍排放量的水进行冲洗;
c) 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放。
4.2.3 按照GB 18871-2002表B.11,工作人员的衣服、体表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工具、地面等表面β
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见表1。
4.2.4 工作场所内的设备与用品,经去污后,其污染水平低于0.8Bq/cm2 时,经有资质的机构测量并
经监管部门许可后,可作普通物件使用,但不应用于炊具。
5 辐射工作场所的划分
按照GB 18871-2002中6.4的规定,辐照装置的辐射场所分为:
a) 控制区:辐照室和迷道;
b) 监督区:货物装卸区域、辐照室屋顶、控制室、通风间、设备间、水处理间等区域。
6 辐射防护与安全设计
6.1 屏蔽
6.1.1 屏蔽的设计应保证辐照室辐射屏蔽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对于辐射屏蔽薄弱的部位(如排风和穿
墙孔道等),应有防止漏束的补偿措施;辐照室屋顶厚度设计应同时考虑贯穿辐射和天空散射;迷道设计
应使迷道口外辐射工作人员受照剂量满足4.1.2的要求;在最大设计装源量时,屏蔽体外表面剂量水平
也应满足4.1.2的要求。
6.1.2 贮源水井(包括副井)的设计应保证贮源水井辐射屏蔽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井内设备和井覆面
应选用耐腐蚀性好的不锈钢材料,并保证好的密封性能和一定的承重能力;水池底部不应有贯穿件(如
管道、管塞)。通过水池壁的任何贯穿件都应低于正常水位不少于30cm。
确保在最大设计装源活度时,水井上方剂量水平应满足4.1.2的要求。
6.1.3 屏蔽设计计算参数及计算模式参见附录A。
6.2 辐照装置安全系统
6.2.1 辐照装置安全系统的设计应遵循纵深防御原则,并满足GB 17568的相关要求。
6.2.2 安全设施应确保:
---所有的安全设施处于有效、正常的状态;
---升源前无人误留于辐照室,如发生误留能够自救;
---放射源不在安全位时,人员不能进入辐照室;
---贮源水井有水位指示,当水位降至临界安全水位时报警并及时补水;
---水处理系统安全有效,水质达到要求;
---人员不能跌入井内;
---放射源具有充分的机械保护,避免被碰撞。
6.3 有害气体
6.3.1 辐照分解产生的臭氧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值不超过允许值,其控制浓度和监测要求见附录B。
6.3.2 臭氧的产生和排放,其计算模式和参数参见附录C。
7 辐照装置的环境评价
7.1 业主在建造γ辐照装置之前,应当编制包括辐射安全分析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批。
7.2 辐射安全分析应包含正常工况和事故工况下的分析。
8 辐射安全管理
8.1 辐照装置监管
8.1.1 辐照装置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均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可
或批准后方可实施。
8.1.2 辐照装置设计最大装源量增加或涉及装置辐射安全的设施有变化时,业主应向监管部门提出申
请,经对其辐射防护和安全认证后方可实施。
8.2 业主的辐射安全职责
业主对辐照装置的辐射安全负有全部责任,应制定辐射防护与安全大纲,指定辐射防护负责人,配
备或聘用合格专家。
8.3 辐射防护负责人
业主应设置辐射防护与安全机构,并指定辐射防护负责人,且赋予其相应权利,如果运行需要和辐
射安全之间存在潜在冲突时,优先考虑辐射安全的需要。
辐射防护负责人职责包括:
---向所有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和其他相关的人员提供操作说明书,进行培训考核并确认他们已经
掌握、遵守这些操作说明;
---控制区入口通道的管理;
---保证辐射工作人员受照剂量满足4.1.2要求;
---安排辐射监测仪器的检定;
---检查放射源的记录及其设备的维修记录;
---制定辐射安全检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监督个人剂量计的分发和回收,评价剂量监测结果;
---组织并实施定期安全检查程序;
---出现辐射安全问题及时上报;
---制定应急预案,安排周期性演练,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编写辐照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的年度评估报告。
8.4 合格专家
8.4.1 业主应聘请具有5年以上辐射安全管理经历,且有专业背景和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合格专家。
合格专家就辐射安全有关范围内的审管问题提出建议,不承担应属于业主的责任。
8.4.2 合格专家应在业主需要时提供下列建议和帮助:
---辐射防护的最优化;
---剂量测量和辐射监测;
---超剂量照射事件的调查;
---人员培训;
---辐射安全评价和应急预案;
---新建、改建、扩建的辐照装置计划;
---质量管理;
---紧急事故处理。
8.5 安全文化
业主应培植和保持良好的安全文化,保证:
---制定将辐射防护与安全放在第一位的方针和程序;
---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辐射防护与安全的问题,采用的方法要与问题重要性相符合;
---明确相关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责任,辐射工作人员都应经过培训并具有相应资格;
---明确辐射防护与安全决策的权责关系;
---组织安排并建立有效的通信渠道,保持辐射防护与安全信息在业主各级部门内和部门间的畅通。
9 辐射安全检测
9.1 常规日检查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工作状态指示灯;
b) 辐照室安全联锁控制显示状况;
c) 升降源和输送系统状况;
d) 个人报警剂量仪和便携式剂量监测仪;
e) 贮源井水位;
f) 通风系统。
9.2 常规月检查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辐照室内固定式辐射监测仪。
b) 紧急降源系统。
c) 升降源和导向钢丝绳、输送系统。如果绳缆出现使用过度现象,应进行更换。
d) 补水时应检查补水量是否正常。如异常,应检查水井是否泄漏,并检查补水供给系统的运行状况。
9.3 常规半年检查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配合年检修的检测;
b) 水质及污染检测;
c) 环境辐射水平;
d) 全部设备和自控系统。
9.4 辐照装置换源或加源时的检测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贮源井井水的水质及放射性水平;
b) 放射源的数量;
c) 装源容器表面剂量率及污染状况;
d) 装卸源工具及吊装设备状况;
e) 操作人员的个人剂量。
9.5 辐照装置装源后的检测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装源24h后井水的放射性水平;
b) 源在工作位置时,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的剂量监测;
c) 源在贮存位置时,对贮源井上方和辐照室的剂量监测。
9.6 营运单位应做好以上安全检测,采用规范化表格记录,并进行年度评估。记录应保存至辐照装置退役。
10 放射源的管理
10.1 转入放射源的单位应持有使用许可证,填写放射性同位素进口或转让审批表,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入。
10.2 装源前后应清点并做好详细的台帐登记(包括放射源的类型、数量,每一枚源的编码、活度及日
期、在源架的位置等),装源人员、辐射防护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签字,记录保存至装置退役。
10.3 每年应检查源架上的放射源有无脱落,做好记录。
10.4 退役源在送贮或返回生产厂后,应办理备案手续并进行记录(包括放射源的编码、活度及日期、去
向和送贮日期)。该记录应保存至辐照装置退役。
10.5 放射源使用年限已达到其生产厂家规定的安全使用期限的应令其退役并及时送贮。
10.6 辐照装置业主对放射源的安全和保安负责,其职责应包括:
a) 特别关注退役放射源的保安;
b) 丢失、被盗或失踪放射源应按照监管要求报告相关部门。
11 辐照装置的退役
11.1 使用寿命
辐照装置使用寿命为40a。
11.2 延期运行
若达到寿期但业主要求延期的,应向监管部门提交延期使用的安全评估报告和其他支持性资料,经
评审批准后,方可延期运行。
11.3 强制退役
对各种原因受损无法修复的装置应强制其退役。
11.4 退役实施
辐照装置退役前应移出装置内的放射源。放射源移走后,应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退役。
12 事故应急
12.1 辐照装置业主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其中包括最大可信事故分析、应急程序等。
12.2 辐照装置一旦发生事故,应根据不同情况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响应行动。发生事
故后要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报告。
12.3 参与事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携带个人剂量报警仪,并佩带相适应的个人剂量计。操作全过程要
有辐射防护人员进行监测和记录。
12.4 在事故应急处理时要控制放射性污染。对超过排放标准的污染水,要净化处理达到4.2.2的要求后方可排放。
12.5 业主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