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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1564-2008 (GB11564-2008) | | 中文名称 |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 | 英文名称 | Retro reflector for motor vehicl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T38 |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40.20 | | 字数估计 | 12,157 | | 发布日期 | 2008-11-10 | | 实施日期 | 2009-05-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1564-1998 | | 引用标准 | GB/T 3978; GB 4785; GB/T 10485 | | 采用标准 | ECE R3-2005, NEQ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8号(总第131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回复反射器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汽车和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回复反射器。 |
GB 11564-2008: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GB 11564-2008 英文名称: Retro reflector for motor vehicl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1564-2008
代替GB 11564-1998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3-2005《关于回复反射器认证的统一规定》。一致性
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修改了1 范围;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删除了ECER3中有关管理方面的下列章节和附录:
a) 3认证申请;
b) 4认证标志;
c) 5认证;
d) 8生产一致性;
e) 9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理;
f) 10正式停产;
g) 11负责认证试验的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h) 12过渡规定;
i) 附录9光学性能的经时稳定性试验和不褪色性试验。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如:一般规定;特殊规定;试验方法与上述法规一致。
本标准代替GB 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与前版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前版第3章“定义”中的有关条款;
---修改了前版第4章“技术要求”中的有关条款;
---修改了前版第5章“试验方法”;
---删除了前版4.5中g)光学性能的经时稳定性试验和h)不褪色性试验;
---增加了ⅠB类和ⅢB类回复反射器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 11564-1998废止。新申请型式检验的回复反射器,应符合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要求:
对于本标准实施前已通过型式检验的回复反射器,对照本版标准相应规定如有不符,给予24个月
的过渡期。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天津市神光新技术开发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涛、俞培锋、孙体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1564-1989、GB 11564-1998。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回复反射器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汽车和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回复反射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978 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 10485 道路车辆 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环境耐久性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反射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保持其应有的功能,其外表面应不粗糙且便于清洁,表面若有任何
突出物均不应有碍清洁工作。此外,应无任何影响其功能发挥的设计或制造方面的缺陷。
4.1.2 反射器各零部件应是不易拆卸,其光学单元不可更换。
4.1.3 对于ⅣA类反射器,其在车辆上固定连接方式应保证牢固和耐久。
4.1.4 在正常使用时,反射器的内表面不允许有接触外界的入口。
4.2 形状、尺寸和结构的规定
4.2.1 反射器依其光度特性分为三类:ⅠA或ⅠB类、ⅢA或ⅢB类(用于挂车)和ⅣA类。
4.2.2 ⅠA或ⅠB类反射器发光区域外形应做成简单形状,在正常观察距离内不易与常用字母、数字
或三角形相混淆,但允许其采用与简单字母O、I、U或数字8相似的形状。
4.2.3 ⅢA或ⅢB类反射器发光区域外形应是一个等边三角形,若在一角上标有安装标记“TOP”字
样,则该角的顶点应指向上方。反射器中心允许有(也可无)一个空白三角形的非反射区(内外三角形对
应边平行),其外形边长(A)应在150mm~200mm之间,但沿垂直方向的反射区宽度(B)至少为外形
边长的20%。其反射区可以做成连续的或间断的,间断的最短间距(C)不得大于15mm,三角形每边上
的反射分块数,包括顶角处至少四个,且每一反射分块只有通过型式检验的ⅠA类反射器可以替换。
具体尺寸要求如图1所示。
4.2.4 ⅣA类反射器发光区域外形应做成简单形状,在正常观察距离内应不易与常用字母、数字或三
角形相混淆,但允许其采用与简单的字母O、I、U或数字8相似的形状。该类反射器发光区域的面积至
少为25cm2。
4.2.5 反射器可由光学单元与滤色片组成,但应在设计上保证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会自行散开;滤
色片所需颜色,不允许通过油漆或清漆等着色获得。
4.3 反射器的色度
4.3.1 反射器的色度为红色,琥珀色或无色透明(白色)。
4.3.2 当反射器使用相当于GB/T 3978规定的标准光源 A(色温为2856K)照射时,其观察角α为
20′,照射角β为V=H=0°(无色透明反射器β为V=±5°,H=0°),反射光的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
要求。
4.3.3 无色透明反射器不应产生选择性反射,即经相当于GB/T 3978规定的标准光源A照射时,其
反射光色度坐标狓和狔变化不大于0.01。
4.4 反射器的光度(CIL值)
4.4.1 ⅠA类、ⅠB类和ⅢA、ⅢB类
4.4.1.1 红色反射器的CIL值应不小于表1的规定。
4.4.1.2 ⅠA类、ⅠB类琥珀色反射器的CIL值不得小于表1中数值乘以系数2.5。
4.4.1.3 ⅠA类、ⅠB类无色透明反射器的CIL值不得小于表1中数值乘以系数4。
4.4.2 ⅣA类反射器的CIL值应不小于表2的规定。
4.5.1 耐入侵试验;
4.5.2 耐撞击试验(仅ⅣA类反射器进行此项试验);
4.5.3 耐油性试验;
4.5.4 耐腐蚀性试验;
4.5.5 镜背试验(仅镜背开启式或可拆式的反射器进行此项试验);
4.5.6 耐热性试验。
5 试验方法
5.1 对4.1和4.2的规定以目视法进行判定。
5.2 反射器色度试验
5.2.1 以标准色度样板和被测样品或样块,在相当于GB/T 3978规定的标准光源A的照射下进行目
视比较,定性地判定是否符合色度要求。
5.2.2 如对目视比较的定性判定有异议,则应按4.3.2或4.3.3要求,使用定量方法测定色度坐标,确
定其是否符合要求。
5.3 反射器的光度试验
5.3.1 反射器的光度测试如图2所示。
图2 反射器的光度测试
5.3.2 由反射器制造商提供NC,此轴线方向就是表1及表2中β在V=H=0°的方向。对于多个基
准轴线,光度测量应对不同或最边缘的轴线分别测量。
5.3.3 对于ⅠA或ⅠB类反射器,仅考虑其发光区域在直径为200mm圆内的部分,发光区域本身应
限制在100cm2,而反射器光学单元的表面则不必达到这一面积,制造商应规定反射器的发光区域使用
区域的边界。对于ⅢA、ⅢB和ⅣA类反射器的发光区域在尺寸上不作限制,整个发光区域均应考虑
在内。
5.3.4 当β在V=H=0°的条件下,测试反射器的CIL值,应稍稍转动反射器,以确定有无镜面反射效
应,如有,应使β在V=±5°范围内和 H=0°的条件下进行读数,在消除镜面反射前提下采用使CIL值
影响最小的位置。
5.3.5 对无安装标记“TOP”的反射器,在测试β为V=H=0°(或上述5.3.4确定的角度),α=20′的
CIL值时,应绕NC基准轴线转动,确定其最大的CIL值(此时ε=0°),并且该CIL值应符合规定;在测
其余α、β数值下的CIL值,若不符合规定还允许在ε=±5°范围内调整。
5.3.6 对有安装位置标记“TOP”的反射器,在测β为V=H=0°(或上述5.3.4确定的角度),α=20′的
CIL值时,仅允许ε在±5°范围内调整,使其符合规定。
5.3.7 当β在V=H=0°,ε=0°的CIL值超过规定的50%以上,则其余α、β数值下的CIL值也应在
ε=0°的条件下测试。
5.4 反射器的环境试验
5.4.1 耐入侵试验
5.4.1.1 耐透水性试验
5.4.1.1.1 反射器(与灯具组合者,应拆去全部可拆的非反射器部件)以整件发光区域朝上,完全浸没
(低于水面20mm)在50℃±5℃的水10min之后,将其转动180°,使发光区域朝下(背面也低于水面
20mm)再浸10min。然后以相同方法立即把反射器再浸入25℃±5℃的水中进行与前相似二个历时
10min的试验。
5.4.1.1.2 上述试验结束后,目视检查水是否渗入反射器内,如果有水,则判定未通过本试验。
5.4.1.1.3 若目测未发现渗水或对结论有异议时,先轻轻摇动反射器,除去外部过多的水,然后复测
CIL值(仅在β为V=H=0°,α=20′时)。应达到上述4.4的要求,则判定通过本试验。
5.4.1.2 对于ⅠB、ⅢB类反射器,允许制造商选用以下方法代替5.4.1.1试验。
5.4.1.2.1 防水试验
该试验测试样品的防潮湿能力和排水孔的排水能力。
5.4.1.2.1.1 淋雨试验设备
GB 11564-2008
5.4.1.2.1.1.1 试样安装试验台最小直径为140mm,并且可以绕中心线旋转。
5.4.1.2.1.1.2 试验箱内应配备一个喷水管,其中心线向下和水平转动的试样安装台的垂直轴线成
45°±5°角,喷水管水流应覆盖试样,其降水速度为2.5+1.6-0 mm/min(水流收集器高100mm,最小内径
140mm)。
5.4.1.2.1.2 试验方法
5.4.1.2.1.2.1 将已经测得初始CIL的试样定中心地安装在试样安装台,按装车情况防护,并打开全
部泄水孔和开孔。
5.4.1.2.1.2.2 试样安装台应以4.0r/min±0.5r/min的速率绕中心线旋转。
5.4.1.2.1.2.3 如果反射器混合了信号和照明功能的,这些功能按标称电压点亮。5min点亮,55min
灭为一个循环。
5.4.1.2.1.2.4 试验时间为12h(12个循环)。
5.4.1.2.1.2.5 样品排水循环结束后,停止转台和喷水管运行,淋雨箱门关闭,样品排水1h。
5.4.1.2.1.2.6 结果判定
试验后,样品内允许潮气积累,但经过轻拍或倾斜不得出现积水。用干棉布将反射器外表面擦净
后,复测CIL值(仅在β为V=H=0°,α=20′时),应达到上述4.4的要求。
5.4.1.2.2 防尘试验
该试验测试样品的防尘能力。
5.4.1.2.2.1 防尘试验设备
5.4.1.2.2.1.1 试验箱:内部边长为0.9m~1.5m的立方体,底面为一漏斗形,为了有助于收集灰
尘。箱内体积(除底部漏斗形)应最大为2m3,并且装入3kg~5kg的试验灰尘。试验箱应是可以通过
高压气或鼓风机使灰尘完全扩散。
5.4.1.2.2.1.2 灰尘:符合GB/T 10485中10.4.4规定。
5.4.1.2.2.2 试验方法
5.4.1.2.2.2.1 试验应按装车情况进行防护,试样与箱壁之间距离应不小于150mm,如果试验长度
大于600mm,应水平中心的放在试验箱内。
5.4.1.2.2.2.2 试样打开泄水孔或其他开孔,经历5h,每隔15min扬尘2s~15s。
5.4.1.2.2.3 结果判定
用干棉布将反射器外表面擦净后,复测CIL值(仅在β为V=H=0°,α=20′时),应达到上述4.4的
要求。
5.4.2 耐撞击试验
将试验的反射器以紧固在车上相似的方式、发光区域朝上水平地紧固在试验装置上,在室温下从高
度为0.76m,以一直径为13mm的光滑实心钢球垂直自由落到发光区域中心部一次,试验装置对钢球
可以垂直导向,但不得妨碍其自由下落。试验后,其发光区域不得开裂。
5.4.3 耐油性试验
5.4.3.1 耐润滑油试验
在反射器的外表面,特别是发光区域,用蘸有清洁润滑油的棉布轻轻擦拭约5min后,清洗表面,然
后复测CIL值(仅在β为V=H=0°,α=20′时),应达到上述4.4的要求。
5.4.3.2 耐燃油试验
在反射器的外表面,特别是发光区域,用蘸有体积百分比70%的狀-庚烷和30%的甲苯混合液的棉
布轻轻擦拭约5min后,目视检查表面,除了允许稍有裂痕外,表面不应有任何明显变化。
5.4.4 耐腐蚀性试验
5.4.4.1 反射器(与灯具组合者,应拆去全部可拆的非反射器部件)以整件按工作状态置于试验箱内,
GB 11564-2008
经受50h盐雾试验,其中喷雾24h,间隔2h,再喷雾24h(2h间隔期间允许样品在试验箱内自然干
燥)。其试验温度为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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