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11564-2024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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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1564-2024 875 GB 11564-2024 9秒内 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1564-2024 (GB11564-2024)
中文名称 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
英文名称 Retro-reflective devices and markings for motor vehicle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T38
国际标准分类 43.040.20
字数估计 62,620
发布日期 2024-09-29
实施日期 2025-07-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1564-2008,GB 19151-2003,GB 23254-2009,GB 25990-2010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1564-2024: 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 ICS 43.040.20 CCST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1564-2008、GB 19151-2003、GB 23254-2009、GB 25990-2010 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 2024-09-29发布 2025-07-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5 5 试验方法 14 6 同一型式判定 24 7 检验规则 24 8 配备和安装要求 27 9 标准的实施 28 附录A(资料性) CIE回复反射坐标系统 29 附录B(规范性) 回复反射装置发光区域形状及尺寸要求 30 附录C(规范性) 光度性能测试装置要求 35 附录D(规范性) 三角牌测试设备及方法 37 附录E(规范性) 型式检验的试验程序 38 附录F(规范性) 反光标识粘贴或安装要求 43 附录G(规范性) 标志板安装要求 5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GB 11564-200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GB 19151-2003《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B 23254-2009《货车及挂车 车身反光标识》、GB 25990-2010《车辆尾部标志板》,与GB 11564- 2008、GB 19151-2003、GB 23254-2009、GB 25990-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 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外观要求(见4.1.1,GB 11564-2008的4.1.1,GB 19151-2003的4.1.2、4.1.3、4.1.5、 4.1.6,GB 23254-2009的4.1.3.1,GB 25990-2010的5.1); b) 更改了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的形状、尺寸和颜色(见4.1.2.2.1,GB 23254-2009的4.1.3.1、 4.1.3.2); c) 增加了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形状、尺寸和颜色(见4.1.2.2.2); d) 增加了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光度性能(见4.1.3.1.2); e) 更改了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的光度性能(见4.1.3.2.1,GB 23254-2009的4.1.3.4.1); f) 增加了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光度均匀性(见4.1.3.3.3); g) 增加了车辆尾部标志板的光度均匀性(见4.1.3.3.4); h) 删除了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的湿状态下的逆反射(见GB 23254-2009的4.1.3.4.3); i) 更改了色度性能(见4.1.4,GB 11564-2008的4.3,GB 19151-2003的4.4,GB 23254-2009 的4.1.3.3,GB 25990-2010的5.3); j) 增加了车辆尾部标志板耐水试验后复测光度性能要求(见4.1.5); k) 更改了车身反光标识、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的耐溶剂性能(见4.1.6,GB 19151-2003的 4.9,GB 23254-2009的4.1.3.8); l) 增加了车辆尾部标志板、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耐温性能试验后复测光度性能要求(见4.1.7); m)更改了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的标记(见4.2.2.1.1,GB 23254-2009的4.1.3.1); n) 增加了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标记(见4.2.2.2.2); o) 增加了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耐候性能(见4.3.1); p) 更改了附着性能(见4.3.2,GB 23254-2009的4.1.3.6,GB 25990-2010的6.4.5); q) 更改了试验方法(见第5章,GB 11564-2008的第5章,GB 19151-2003的第5章, GB 23254-2009的第5章,GB 25990-2010的第6章); r) 更改了检验规则(见第7章,GB 11564-2008的第6章,GB 19151-2003的第6章); s) 更改了配备和安装要求(见第8章,GB 23254-2009的4.2); t) 删除了包装和标志要求(见GB 23254-2009的第7章); u) 更改了反光标识粘贴或安装要求(见附录F,GB 23254-2009的第4章、附录A); v) 更改了标志板安装要求(见附录G,GB 25990-2010的附录E、附录F)。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1564,1989年首次发布,1998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 ---GB 19151,2003年首次发布; ---GB 23254,2009年首次发布; ---GB 25990,2010年首次发布。 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的要求、试验方法、同一型式判定、检验规则、配备和安装要 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机动车上安装、粘贴或配备的回复反射器、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尾部标志板和机动车 用三角警告牌的设计、生产、检验和安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 GB/T 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Ka:盐雾 GB/T 3681.2-2021 塑料 太阳辐射暴露试验方法 第2部分:直接自然气候老化和暴露在窗 玻璃后气候老化 GB/T 3978-2008 标准照明体和几何条件 GB/T 3979 物体色的测量方法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 8427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 GB/T 10485 道路车辆 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环境耐久性 GB/T 16422.2 塑料 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 第2部分:氙弧灯 GB 18100(所有部分)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通过反射其他光源照射的光,向位于光源附近的观察者表明机动车存在的装置。 注1:简称“反射装置”。 注2: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包括回复反射器、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尾部标志板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3.1.1 回复反射器 retro-reflector 为提高车辆夜间可视性而安装在车辆上的、由一个或多个反射单元组成的器件。 注:简称“反射器”。 3.1.1.1 Ⅰ类反射器 retro-reflector(ClassⅠ) 发光区域为非三角形且发光角度相对较小的反射器。 3.1.1.2 Ⅲ类反射器 retro-reflector(ClassⅢ) 发光区域为三角形的反射器。 3.1.1.3 Ⅳ类反射器 retro-reflector(ClassⅣ) 发光区域为非三角形但发光角度相对较大的反射器。 3.1.1.4 A类反射器 retro-reflector(ClassA) 能独立安装和使用的反射器。 注:Ⅰ类反射器、Ⅲ类反射器、Ⅳ类反射器中的A类反射器表示为ⅠA类反射器、ⅢA类反射器和ⅣA类反射器。 3.1.1.5 B类反射器 retro-reflector(ClassB) 与信号灯一体、不能独立安装和使用的反射器。 注:Ⅰ类反射器、Ⅲ类反射器中的B类反射器表示为ⅠB类反射器、ⅢB类反射器。 3.1.2 为增强车辆的可识别性而粘贴或安装在车身表面的反光材料或反光材料组合。 注:简称“反光标识”。 3.1.2.1 作为反光标识应用的条状反光膜。 3.1.2.1.1 发光区域颜色为红、白相间的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 3.1.2.1.2 发光区域颜色为橙色的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 3.1.2.2 作为反光标识应用的矩形反射器。 3.1.3 为增加车辆的可视性而安装在车辆尾部的、具有特定形状和图案的平板。 注:简称“标志板”。 3.1.3.1 形状为截去顶角的三角形标志板。 3.1.3.2 由红色和黄色材料带交替组成的矩形标志板。 3.1.3.3 边框为红色材料、中心为黄色材料组成的矩形标志板。 3.1.3.4 发光区域为反光膜与荧光材料组合的标志板。 3.1.3.5 发光区域为不同颜色反光膜组合的标志板。 3.1.4 机动车内配备的由反射单元和荧光材料组成的等边三角形警告装置。 注1:简称“三角牌”。 注2:通常当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时作为警告标志使用,用以表示前 方存在故障机动车。 3.2 回复反射 retro-reflection 光线沿着与入射光方向邻近的方向反射,当入射角在较大范围内变化时,仍能保持这种特性。 3.3 能产生回复反射的最小硬质光学器件。 3.4 反光膜 retro-reflectivesheeting 能产生回复反射的薄膜材料。 3.5 发光区域 retro-reflectivearea 由制造商规定的具有回复反射和/或荧光特性的最外边缘围成区域的表面。 注:反光膜的发光区域为具有回复反射性能一侧的表面。 3.6 基准中心 centerofreference 发光区域的几何中心或制造商规定的点。 3.7 用于说明和测量回复反射装置的CIE角度系统。 注:CIE回复反射坐标系统见附录A中图A.1。 3.7.1 基准轴 axisofreference 过基准中心的直线,且该直线垂直于发光区域或方向由制造商规定。 3.7.2 照明轴 iluminationaxis 基准中心与光源中心之间的连线。 3.7.3 观察轴 observationaxis 基准中心与受光器(观察测量点)的连线。 3.7.4 观察半平面 observationonhalf-plane 始于照明轴并包含观察轴的半平面。 3.7.5 第一轴 firstaxis 通过基准中心,且垂直于观察半平面的直线。 3.7.6 观察角 observationangle 观察轴与照明轴之间的夹角。 3.7.7 照射角 entranceangle 照明轴与基准轴之间的夹角。 注:β由β1 和β2 两个分量构成。 3.7.7.1 β1 照明轴与包含基准轴和第一轴的平面间的夹角。 3.7.7.2 β2 观察半平面与基准轴间的夹角。 3.7.8 旋转角 rotationangle 反射装置从任意位置开始,绕其基准轴旋转所经过的角度。 3.8 光度 3.8.1 反射装置在观测方向反射光发光强度与垂直于入射光方向且过基准中心的平面上的光照度的 比值。 3.8.2 发光强度系数与反光膜被照表面积的比值。 3.8.3 亮度因数 luminancefactor 在相同的照明和观察条件下,被测物体的亮度与理想漫反射体的亮度的比值。 4 要求 4.1 通用要求 4.1.1 外观 4.1.1.1 反射器 反射器发光区域应平滑、光洁,无妨碍表面清洁的突出物。 4.1.1.2 反光标识材料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发光区域应平滑、光洁,无妨碍表面清洁的突出物;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 表面应平滑、光洁,无明显的划痕、气泡、裂纹、颜色不均匀等缺陷或损伤。 4.1.1.3 标志板 标志板发光区域应平滑、光洁,无明显的划痕、气泡、裂纹、颜色不均匀等缺陷或损伤。 4.1.1.4 三角牌 三角牌(含支架)应无尖角或锐边,正面应平滑、光洁,发光区域应无妨碍表面清洁的突出物。 4.1.2 形状、尺寸和颜色 4.1.2.1 反射器 4.1.2.1.1 Ⅰ类反射器 Ⅰ类反射器的发光区域应为近似矩形或圆形等简单形状,但不应与三角形或除O、I、U外的英文字 母或除8外的数字相混淆,外形尺寸根据安装需求确定,颜色应为红色、白色或琥珀色。 4.1.2.1.2 Ⅲ类反射器 Ⅲ类反射器发光区域的形状及尺寸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形状为等边三角形,如附录B中图B.1所示; b) 当中心不是发光区域时,不发光区域为等边三角形,且发光区域的内外边平行,沿垂直方向的 宽度不小于边长的20%,如图B.1b)所示; c) 在符合b)要求的前提下,当发光区域由独立的反射单元组成时,每条边上的反射单元均匀分 布且数量不少于4个,如图B.1c)所示; d) 当发光区域由均匀分布的反射单元组成时,相邻反射单元边缘平行,如图B.1d)所示; e) 发光区域颜色为红色。 4.1.2.1.3 ⅣA类反射器 ⅣA类反射器的发光区域应为近似矩形或圆形等简单形状,但不应与三角形或除O、I、U外的英文 字母或除8外的数字相混淆,颜色应为红色、白色或琥珀色。发光区域面积应不小于25cm2。 4.1.2.2 反光标识材料 4.1.2.2.1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 A类反光标识材料的发光区域应为白色、红色单元相间,每种颜色单元的连续长度应为150mm,宽 度应为50mm或25mm;A类反光标识符合表5中“一级(A类)”要求的为一级反光标识材料,A类反 光标识符合表5中“二级(A类)”要求的为二级反光标识材料。B类反光标识材料的发光区域应为橙 色,宽度为150mm。尺寸偏差应不大于2%。 4.1.2.2.2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的发光区域应为矩形,尺寸应为50mm×150mm,颜色应为红色或白色。 尺寸偏差应不大于2%。 4.1.2.3 标志板 4.1.2.3.1 低速车标志板 低速车标志板的发光区域应由中央红色三角形和红色边框组成,形状及尺寸应符合附录B中图 B.2的要求。 4.1.2.3.2 重型车标志板 重型车标志板的发光区域应由红色、黄色交替的斜条纹带组成,分为1块、2块和4块共3种形 式,形状及尺寸应符合附录B中图B.3的要求。 4.1.2.3.3 长型车标志板 长型车标志板的发光区域应由中央黄色矩形和红色边框组成,分为1块、2块和4块共3种形 式,形状及尺寸应符合附录B中图B.4的要求。 4.1.2.4 三角牌 三角牌发光区域应为中空等边三角形,形状、尺寸和颜色应符合附录B中图B.5的要求。 4.1.3 光度性能 4.1.3.1 发光强度系数 4.1.3.1.1 反射器 Ⅰ类反射器和Ⅲ类反射器发光强度系数应不小于表1的规定,ⅣA类反射器发光强度系数应不小 于表2的规定;但对于基准轴安装高度小于750mm的反射器,允许在照射角β1=-10°、β2=0°条件下 的发光强度系数小于表1的要求。 表1 Ⅰ类反射器、Ⅲ类反射器发光强度系数最小值 观察角 20' 1°30' 照射角 β1 0° ±10° ±5° 0° ±10° ±5° β2 0° 0° ±20° 0° 0° ±20° 发光强度系数 mcd/lx Ⅰ类 Ⅲ类 红色 300 200 100 5 2.8 2.5 琥珀色 750 500 250 12.5 7 6.25 白色 1200 800 400 20 11.2 10 红色 450 200 150 12 8 8 表2 ⅣA类反射器发光强度系数最小值 观察角 20' 1°30' 照射角 β1 0° ±10° 0° 0° 0° 0° 0° ±10° 0° 0° 0° 0° β2 0° 0° ±20° ±30° ±40° ±50° 0° 0° ±20° ±30° ±40° ±50° 发光强度 系数 mcd/lx 白色 1800 1200 610 540 470 400 34 24 15 15 15 15 琥珀色 1125 750 380 335 290 250 21 15 10 10 10 10 红色 450 300 150 135 115 100 9 6 4 4 4 4 4.1.3.1.2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 有安装方向标记的,标记方向朝上条件下的发光强度系数应不小于表3的规定;无安装方向标记 的,在旋转角ε=0°和ε=90°方向的发光强度系数应不小于表3的规定。 表3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发光强度系数最小值 观察角 20' 照射角 β1 0° 0° 0° 0° 0° β2 5° 20° 30° 40° 60° 发光强度系数 mcd/lx 白色 3200 - 1500 700 100 红色 900 450 200 70 - 4.1.3.1.3 三角牌 三角牌的发光强度系数应不小于表4的规定。 表4 三角牌发光强度系数最小值 观察角 20' 1°30' 照射角 β1(垂直V) 0° ±20° 0° 0° 0° ±20° 0° 0° β2(水平 H) 0°或±5° 0° ±30° ±40° 0°或±5° 0° ±30° ±40° 发光强度系数 mcd/lx 8000 4000 1750 600 600 200 100 50 4.1.3.2 逆反射系数 4.1.3.2.1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在旋转角ε=0°和ε=90°方向的逆反射系数应不小于表5的规定。 表5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逆反射系数最小值 观察角 12' 30' 照射角 β1(垂直V) 0° 0° 0° 0° 0° 0° β2(水平 H) -4° 30° 45° -4° 30° 45° 逆反射系数 cd/(lx·m2) 一级 (A类) 白色 500 375 90 130 100 30 红色 120 90 25 30 25 8 二级 (A类) 白色 350 250 60 90 70 20 红色 80 60 15 20 15 6 橙色(B类) 145 68 20 60 28 6 4.1.3.2.2 标志板 标志板发光区域使用的黄色、红色反光膜的逆反射系数应不小于表6的规定。 表6 标志板使用的反光膜逆反射系数最小值 观察角 20' 照射角 β1(垂直V) 0° 0° 0° 0° 0° β2(水平 H) 5° 20° 30° 40° 60° 逆反射系数 cd/(lx·m2) 黄色 300 - 180 75 10 红色 低速车标志板的边框 120 60 30 10 - 低速车标志板的中央三角形 10 7 4 - - 重型车和长型车标志板 10 - 7 4 - 4.1.3.3 均匀性 4.1.3.3.1 反射器 按照5.3.3.1规定的方法测试光度均匀性时,ⅠA类反射器和Ⅲ类反射器应发光均匀、无明显暗斑。 4.1.3.3.2 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 按照5.3.3.2规定的方法测试光度均匀性时,同一颜色反光膜型反光标识材料的逆反射系数最大值 与最小值之比应不大于1.5。 4.1.3.3.3 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 按照5.3.3.3规定的方法测试光度均匀性时,反射器型反光标识材料应发光均匀、无明显暗斑。 4.1.3.3.4 标志板 按照5.3.3.4规定的方法测试光度均匀性时,标志板上同一颜色反光膜的逆反射系数最大值与最小 值之比应不大于1.5。 4.1.3.3.5 三角牌 按照5.3.3.5规定的方法测试光度均匀性时,三角牌发光强度系数的最大值与最小值的比值应不大 于3。 4.1.3.4 亮度因数 除反射器外的其他反射装置发光区域(三角牌不包含反射区)的亮度因数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反射装置(反射器除外)发光区域亮度因数要求 颜色 白色 黄色 红色 荧光红色 橙色 亮度因数 ≥0.15 ≥0.16 ≥0.03 ≥0.30 0.1~0.3 4.1.4 色度性能 4.1.4.1 夜间颜色 反射装置夜间回复反射的白色、黄色、琥珀色、红色、橙色光的色品坐标应在表8规定的范围内。 表8 夜间颜色坐标范围 颜色 色度区域边界 边界交点 交点编号 x y 白色 W12蓝色边界y=0.843-1.182x W23紫罗兰色边界y=0.489x+0.146 W34黄色边界y=0.968-1.010x W41绿色边界y=1.442x-0.136 W1 0.373 0.402 W2 0.417 0.350 W3 0.548 0.414 W4 0.450 0.513 黄色 Y12绿色边界y=x-0.040 Y23光谱轨迹 Y34红色边界y=0.200x+0.268 Y41白色边界y=0.970-x Y1 0.505 0.465 Y2 0.520 0.480 Y3 0.610 0.390 Y4 0.585 0.385 琥珀色 A12绿色边界y=1.417x-0.347 A23光谱轨迹 A34红色边界y=0.390 A41白色边界y=0.790-0.670x A1 ......

相关标准: GB/T 10485  GB 17510  GB/T 10485  GB 11554  GB 11564-2024  GB 11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