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购物车 询价 关于我们
www.GB-GBT.com
收录标准: 222431 (2026-05-16) 搜索
路径: 主页 > GB > 第35页 > GB 13851-2008

[PDF] GB 13851-200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GB 13851-2008'
标准号码美元购买PDF工期标准名称(英文版)
GB 13851-2008 RFQ 点击询价 <=7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3851-2008 (GB13851-2008)
中文名称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
英文名称 Traffic safety signs on inland waterway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R22
国际标准分类 03.220.40
字数估计 49,41
发布日期 2008-04-07
实施日期 2008-10-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3851.1-1992; GB 13851.2-1992; GB/T 13851.3-1992
引用标准 GB 2893; GB 5768-1999; GB/T 8416; GB 50139; JT 376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5号(总第118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内河交通安全标志的分类、形状和尺寸、字体、颜色和图案、设置原则、安装方式、构造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内河通航水域设置的交通安全标志。海港设置交通安全标志, 可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我国与其他国家订有协议的国境河流设置交通安全标志时, 经协商一致, 也可参照本标准的规定。

GB 13851-2008: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 GB 13851-2008 英文名称: Traffic safety signs on inland waterway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3851-2008 代替GB 13851.1~13851.2-1992,GB/T 13851.3-1992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内河交通安全标志的分类、形状和尺寸、字体、颜色和图案、设置原则、安装方式、构造 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内河通航水域设置的交通安全标志。海港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可参照本标准的规定。 我国与其他国家订有协议的国境河流设置交通安全标志时,经协商一致,也可参照本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 一般规定 4.1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参与者传递与交通有关的信息,用于管理交 通的设施。 4.2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的形状、尺寸、图案、反光和照明以及制作、设置和安装,应按本标准的规定 执行。 4.3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的颜色范围,按GB/T 8416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录A。 4.4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警示标志除外)的边框外缘应有与该标志底色相同颜色的衬边。 4.5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的文字应书写规范、正确、工整,字样见附录B、附录C、附录D。根据需要,可 并用汉字、少数民族文字或其他文字。当采用中英两种文字时,地名用汉语拼音,专用名词用英文。 4.6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构成图案的文字,除表示航速(km/h)、时间、频道、频率的以外,均应标明其计 量单位。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SI)单位的国际代号表示;时间采用24小时制用4位数表示,前 2位为“时”,后2位为“分”,中间不加“:”;船舶的吨位系指《船舶检验证书》上的“参考载重吨”。 4.7 本标准所称“前方”、“左侧”、“右侧”,均对面向标志者而言,其前面为前方,左手一侧为左侧,右手 一侧为右侧。 4.8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的配布设计使用的图例和主标志代码见附录E。 5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分类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 5.1 主标志 5.1.1 警告标志 警告注意危险区域或地点的标志。 5.1.2 禁令标志 禁止或限制交通行为的标志。 5.1.3 警示标志 标明设施位置起警示作用的标志。 5.1.4 指令标志 指令实施交通行为的标志。 5.1.5 提示标志 传递与交通有关信息的标志。 5.2 辅助标志 5.2.1 辅助标志是附设在主标志下,对主标志作用的时间、距离、区域或范围、原由、船舶种类等作补充 说明的标志。 5.2.2 辅助标志是不能单独使用的标志。 6 主标志的形状和尺寸 6.1 主标志的形状为正方形和长方形,其型号和尺寸应根据航道等级按表1的规定选取(警示标志除 外)。 6.2 告示性标志的尺寸由字高、字数和书写规格确定。字高和书写规格应符合表2的规定。 6.3 需要时可放大标志;制作时应按照表1和表2规定的各部位尺寸,按比例放大。 7 警告标志 7.1 颜色 警告标志的颜色为黄底、黑边框、黑图案(文字)。 7.2 种类和设置地点 7.2.1 交叉河口标志 标示前方为交叉河口,警告船舶谨慎慢行,注意观察并避让交叉河口驶出的船舶,见图1~图5。设 在交叉河口驶入河段的适当位置。 图1 左侧丁字交叉(代码101) 图2 前方丁字交叉(代码102) 图3 右侧丁字交叉(代码103) 图4 十字交叉(代码104) 图5 丫字交叉(交汇)(代码105) 7.2.2 急弯航道标志 标示前方为急弯航道,警告船舶谨慎驾驶,注意观察并避让来船,见图6~图9。设在Ⅲ级以下急弯 航段的两端。 7.2.3 窄航道标志 标示前方航道变窄,警告船舶谨慎驾驶,注意避让来船,见图10~图12。设在变窄航段的两端。 7.2.4 紊流(急流、涡流)标志 标示前方水域水流紊乱,警告船舶谨慎驾驶,注意紊流对船舶操纵的影响,见图13。设在水流紊乱 航段的两端。 7.2.5 取水口标志 标示前方有取水口,警告船舶在规定的距离外通过,且不应在附近逗留或停泊,见图14。设在取水 口保护架上,或其上、下游的适当位置。 7.2.6 排水口标志 标示前方有排水口,警告船舶谨慎驾驶,注意排出流对操纵的影响,见图15。设在排水口上、下游 的适当位置。 7.2.7 渡口标志 标示前方有渡口,警告船舶注意渡船动向,主动避让,见图16。设在渡口上、下游的适当位置。 7.2.8 高度受限标志 标示前方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高度受限,警告船舶应在掌控自身高度的前提下,根据当时水 位安全通过,见图17。设在通航净空高度未达到GB 50139规定的水上过河建筑物上,或其上、下游的 适当位置。在高度受限标志附近,应附设“通航净高标尺”。 7.2.9 注意落石或滑坡标志 标示前方水域有落石或滑坡的危险,警告船舶注意掌握通过时机,见图18。设在有落石或滑坡危 险的航段的两端。 7.2.10 雷电高发区标志 标示前方水域为雷电高发区,警告船舶注意预防雷击,见图19。设在雷电高发区域的两端。 7.2.11 事故易发区标志 标示前方为事故易发区,警告船舶加强望、谨慎驾驶、注意避让,见图20。设在事故易发区域的 两端。 7.2.12 注意危险标志 标示以上标志未能包括而需引起船舶警觉的区域,见图21。设置在所要标示区域的两端。设置时 应附加辅助标志补充说明标示区域的性质。如“交通管制区”、“施工区域”或岸边的“残桩”、“沉石”、“围 堰”等。 8 禁令标志 8.1 颜色 禁令标志的颜色除个别标志外,为白底、红边框、红斜杠、黑图案(文字),图案压杠;其解除禁止标志 为白底、黑边框、黑细斜杠、黑图案,图案压杠;限制标志无斜杠。 8.2 种类和设置地点 8.2.1 禁止通行标志 禁止船舶通行(双向),见图22。设在禁止通行航道的两端。 8.2.2 禁止驶入标志 禁止船舶驶入(单向)见图23。设在禁止驶入航道的入口处或单向通行航道的出口处。 8.2.3 禁止转弯标志 禁止船舶向左或向右转弯,见图24、图25。设在禁止转弯的交叉河口驶入河段的适当位置。 8.2.4 禁止掉头标志 禁止船舶掉头,见图26。设在禁止掉头区域的两端。 8.2.5 禁止追越标志 禁止船舶追越和并列行驶,见图27、图28。设在禁止追越和并列行驶航段的两端。 8.2.6 禁止会船标志 禁止船舶交会,实行单行交通,见图29。设在禁止会船航段的两端。 8.2.7 禁止并列行驶标志 禁止船舶并列行驶,见图30。设在禁止并列行驶航段的两端。 8.2.8 禁止顶推标志 禁止拖轮船队采用顶推的拖带方式,见图31。设在禁止顶推航段的两端。 8.2.9 禁止旁拖标志 禁止拖轮船队采用旁拖的拖带方式,见图32。设在禁止旁拖航段的两端。 8.2.10 禁止偏拖标志 禁止吊拖船队采用偏缆(左或右)拖带,见图33。设在禁止偏缆拖带航段的两端。 8.2.11 禁止停泊标志 禁止船舶锚泊或系泊,见图34。顺航道设在禁止停泊区域的中间、一端或两端。 8.2.12 禁止用锚标志 禁止船舶锚泊、抛锚掉头、放倒锚、送流锚(水中或岸上)等一切用锚方式,见图35。设在禁止用锚 区域的两端。 8.2.13 禁止系带标志 禁止船舶系缆、系链,见图36。顺航道设在禁止系带的设施上。 8.2.14 禁止鸣笛标志 禁止机动船鸣放声号,见图37。设在禁止鸣笛区域的两端。 8.2.15 禁用高音喇叭标志 禁止使用高音喇叭,见图38。设在禁用高音喇叭区域的两端。 8.2.16 禁止明火标志 以标志为中心、50m为半径的范围内,禁止使用明火,见图39。顺航道设在禁止明火的地方。 8.2.17 解除禁止掉头标志 禁止船舶掉头的区域结束,见图40。设在禁止掉头区域的终点。 8.2.18 解除禁止追越标志 禁止船舶追越的航段结束,见图41。设在禁止追越航段的终点。 8.2.19 解除禁止会船标志 禁止船舶会船的航段结束,见图42。设在禁止会船航段的终点。 8.2.20 解除禁止顶推或旁拖标志 禁止拖轮船队采用顶推或旁拖的航段结束,见图43、图44。设在禁止顶推或旁拖航段的终点。图 43为解除禁止顶推;图44为解除禁止旁拖。 8.2.21 解除禁止偏拖标志 禁止吊拖船队偏缆拖带(左或右)的航段结束,见图45。设在禁止偏拖航段的终点。 8.2.22 解除禁止鸣笛标志 禁止机动船鸣笛的区域结束,见图46。设在禁止鸣笛区域的终点。 8.2.23 解除禁用高音喇叭 禁用高音喇叭的区域结束,见图47。设在禁用高音喇叭区域的终点。 8.2.24 限制宽度标志 航道上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净空宽度受限,禁止宽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船舶通行,见图48。 设在通航净空宽度受限航道的两端。图48为示例,标示限制宽度为6.5m。 8.2.25 航道一侧受限标志 航道一侧(左或右)受长期或临时因素影响,船舶通过时应与岸侧保持一定的距离,见图49、图50。 设在航道一侧受限区域的两端。图49、图50为示例:图49标示应距左侧河岸40m外通过;图50标示 应距右侧河岸40m外通过。 8.2.26 限制航速标志 禁止船舶以高于(限制高速)或低于(限制低速)标示数值的航速行驶,见图51、图52。设在限速区 域的两端。图51、图52为示例:图51标示船舶的实际航速,逆水时不得超过6km/h、顺水时不得超过 8km/h;图52标示船舶的实际航速不得低于6km/h。 8.2.27 限制拖带尺度标志 禁止拖轮船队的拖带尺度超过标示数值,见图53~图55。设在限制拖带尺度区域的两端。以图 53~图55为示例:图53标示吊拖船队的拖带长度(L)不得超过180m、宽度(B)不得超过6m;图54标 示顶推船队的拖带长度(L)不得超过90m、宽度(B)不得超过16m;图55标示旁拖船队的拖带长度(L) 不得超过50m、宽度(B)不得超过15m。 8.2.28 限制靠泊范围标志 禁止船舶靠泊超过标示范围,见图56。顺航道设在限制靠泊范围的地方。限量可以是靠泊的宽度 (B),也可以是船舶的并靠艘数,以附加辅助标志标示。 8.2.29 限制船舶尺度或吨位标志 禁令类告示性标志,禁止超过标示数值的船舶进入本港或本航道,见图57。设在需要限制船舶最 大尺度或吨位的港口或航道的入口处。图57为示例。 9 警示标志 9.1 颜色 警示标志的颜色为红白相间的斜纹。 9.2 种类和设置地点 9.2.1 桥梁警示标志 设置于桥墩或桥梁上部结构,显示桥墩或通航净空,标明桥下可航行通道或船舶通过的最佳位置; 分甲、乙两类(代码501、502)。甲类警示标志适用于水中有墩的桥梁,乙类警示标志适用于水中无墩的 桥梁;跨度较大、水中有墩的拱形桥梁,可以同时设置甲、乙两类标志。其设计、制作、设置和安装应符合 JT376的规定。 10 指令标志 10.1 颜色 指令标志的颜色为蓝底......

英文网页English: GB 13851-2008

相关标准: GB 18093|GB 44019|GB 16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