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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14196.1-200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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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196.1-2008 674 GB 14196.1-2008 <=4 白炽灯安全要求 第1部分: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钨丝灯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4196.1-2008 (GB14196.1-2008)
中文名称 白炽灯安全要求 第1部分: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钨丝灯
英文名称 Incandescent lamps -- Safety specifications -- Part 1: Tungsten filament lamps for domestic and similar general lighting purpose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K71
国际标准分类 29.140.20
字数估计 34,353
发布日期 2008-12-30
实施日期 2010-04-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4196.1-2002
引用标准 GB 1406.1; GB 1406.5; GB/T 1483.1; GB/T 1483.5; GB 7000.1; GB 14196.2; GB/T 21098; IEC 60064; IEC 60360; IEC 60410; IEC 60887; ISO 3951
采用标准 IEC 60432-1-2005, IDT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27号(总第140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GB 14196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普通照明用白炽钨丝灯的安全和相关的互换性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具有以下特征的灯泡:—额定功率为200W以下(包括200W);—额定电压处于50V~250V之间(包括50V, 250V);—玻壳形状为A, B, C, G, M, P, PS, PAR, R, 或者具有相同用途的其他形状的玻壳;—经过表面处理的各种玻壳;—灯头为:B15d, B22d, E12, E14, E17, E26, E26d, E25/50X39, E27或E27/51X39。在合理应用的限度内, 本部分也适用于用途相同的、采用其他形状玻壳

GB 14196.1-2008: 白炽灯安全要求 第1部分: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钨丝灯 GB 14196.1-2008 英文名称: Incandescent lamps -- Safety specifications -- Part 1: Tungsten filament lamps for domestic and similar general lighting purpos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4196.1-2008/IEC 60432-1:2005 代替GB 14196.1-2002 白炽灯安全要求 第1部分:家庭和 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钨丝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概述 1.1 范围 GB 14196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普通照明用白炽钨丝灯的安全和相关的互换性要求。本部分适用 于具有以下特征的灯泡: ---额定功率为200W以下(包括200W); ---额定电压处于50V~250V之间(包括50V,250V); ---玻壳形状为A,B,C,G,M,P,PS,PAR,R,或者具有相同用途的其他形状的玻壳; ---经过表面处理的各种玻壳; ---灯头为:B15d,B22d,E12,E14,E17,E26,E26d,E25/50×39,E27或E27/51×39。 在合理应用的限度内,本部分也适用于用途相同的、采用其他形状玻壳和灯头的灯泡。 本部分规定了制造商为表明其产品符合本部分所应采用的方法,此方法以对全部产品的评定为基 础并与成品灯的试验记录有关。本方法也可用于认证。本部分还规定了对批量产品作有限评定的检验 程序细则。 本部分中只规定了产品的安全要求,而未涵盖其性能要求如:光通量、寿命、功率消耗等。对于普通 照明用钨丝灯中常见型号在这些方面的要求,读者应参照IEC 60064标准。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B 1419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2.1 概述 灯泡的结构和设计应使其在正常使用中不致对人和周围环境造成危险。 灯泡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2.2 标志 2.2.1 强制性标志 灯上应标有下述内容,并且在按照A1程序试验之后仍应清晰而耐久: a) 来源标志(可以是商标、制造商名称或经销商名称); b) 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用“V”或“伏”表示; c) 额定功率,用“W”或“瓦”表示。 对玻壳直径在40mm以上而实际功率在14W(包含14W)以下的灯泡无需标明功率。 对于采用英国电源电压的灯,所标出的额定电压可以是“240volts”或“240V”。 注:电源电压统一为230V(欧洲协调过程),在英国的实施方式允许英国的电源电压维持在240V不变。 2.2.2 带介质膜反射型(冷光束)灯泡和碗形镜面灯泡 灯的最小包装(盒)上应标有附录B规定的相关标志。 2.2.3 限制燃点位置的灯 对于需要限制其燃点位置的灯,例如装有E27或B22d灯头的60W 烛形和球形灯,只有灯头不朝 上燃点时,才能达到灯头温升的要求。所以灯的最小包装(盒)上应标注相应的标志,附录B中列有 范例。 注:2.2.2和2.2.3的要求的用意是让最终用户了解相关的信息。 2.3 对意外接触螺口灯座的防护 带螺口灯头的灯泡的尺寸应确保符合GB 1406.1的要求,具有防意外接触性能。 灯泡应符合GB/T 1483.1给出的相应的量规,并满足表1的要求: 2.3.1 装有E14灯头的灯 装有E14灯头的灯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烛形灯泡应配用E14/25×17灯头并用防意外接触规进行检验; b) 球形灯泡、小型灯泡、管形灯泡以及反射型灯泡等其颈部基准直径在21mm及以上的灯泡应 配用E14/25×17灯头并用防意外接触规进行检验; c) 球形灯泡、小型灯泡、管形灯泡和反射型灯泡等其颈部基准直径在16mm~21mm之间的灯 泡应配用E14/23×15灯头或E14/20灯头; d) 球形灯泡、小型灯泡、管形灯泡和反射型灯泡等其颈部基准直径在14mm~16mm之间的灯 泡应配用E14/20灯头。 对c)和d)不需用量规进行检验,因为灯头的选择已保证了具有同a)、b)相同的安全性。 2.4.1 灯头的平均温升 12个月内生产的每个规格灯泡的灯头温升平均值不应超过以下规定: a) 表2中规定的相应值,或者; b) 在依据2.5.4b)采用较低的最大灯头温升的情况下,必须比表2中的相关数值低45K以上。 但是,配有E12、E17和E26灯头的专用灯泡,允许有较高的灯头温升,前提是每只灯都应附有相应 的警示标志。 注:在北美灯座和光源的设计主要依据一般磨砂、透明和白色灯的灯头温升特性。因此,如玻壳表面处理或其他特 性会导致更高的灯头温升的灯,要求有特殊的警戒标志。 2.4.2 合格性 根据IEC 60360规定的程序,通过对灯头温升测量检验同一规格灯泡的合格性。 如果灯泡标注的是电压范围,且电压范围上下限与平均电压的差值不超过平均电压的2.5%,测量 灯头温升时应使用电压范围的平均值。如果电压范围更宽,测量时应采用所标注的最高值。 注:表2列出了按照灯泡的功率、玻壳和灯头分类的各种灯头温升平均值的上限。实际上一些设计特性如光中心 高度、灯丝支架形式和玻壳表面处理都会影响灯头的温升,但这些因素已经考虑在内了。 2.4.3 批量检验 当取20只灯泡测试时,平均值应不超过2.4.1中的相应值加9K。 2.5 耐扭矩性 2.5.1 灯头 灯头及玻壳的连接应保证二者在正常工作期间处于固着状态。 2.5.2 未用过的灯 对于没有使用过的灯,当按照C.1的试验程序施加表3中规定的相应的扭力矩时,灯头和玻壳之 间不应松动。当采用焊泥和粘结剂之外的连接方式时,玻壳和灯头之间允许产生相对位移但不应超 2.5.3 灯的抗热性 灯头和灯泥或其他连接方式应确保能承受此规格灯的最高灯头温度值。 当在2.5.4中相应温度下进行C.2中规定的加热试验之后,灯头与玻壳间应能承受表4中给定的 扭矩而不应产生相对位移。当采用焊泥和粘结剂之外的连接方式时,灯头和玻壳之间允许产生相对位 移但不应超过10°。 2.5.4 加热试验温度 加热试验的温度设定按下列的其中一种: a) 表K.1中按灯头种类规定的最大灯头温度,或者; b) 表K.1中规定为210℃的某规格的灯,如果灯泡功率为15W 及以下,且非反射型或碗形镜面 反射灯泡,则制造商可以把灯泡设计成能承受的最大灯头温度为165℃,那么加热试验温度 也为165℃。 注:在北美对于特殊应用,最大灯头温升比表K.1所示温度低时,最大灯头温升可由生产商给出。当确定了一个更 低温度的灯头类型时,生产商被鼓励去: ---为本部分提出特别限值; ---提醒灯具生产商。 当按照A.3的程序测量时,卡口灯泡的灯头电触点和灯头壳体之间或带绝缘裙边螺口灯头的绝缘 裙边和灯头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MΩ。 2.7 意外带电部件 2.7.1 应与带电部件绝缘的金属部件 应与带电部件绝缘的金属部件不应带电。在按照A.4规定的方法检验之前,将任何可移动的导电 体在不使用工具的条件下放置在最不利的位置上。 2.7.2 卡口灯头 应与带电部件绝缘的金属部件与灯头接触片上的任何凸出物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1mm。 2.7.3 螺口灯头 对于螺口灯头,灯头壳体任何凸出物的高度不应超出灯头表面3mm以上。见图1。 2.9 寿终安全性 在规定的条件下试验,灯泡失效时不应伴随出现玻壳破裂或掉头现象。对于卡口灯头灯泡在试验 之后还不应出现对灯头壳体的内部短路。 试验条件如下: ---根据附录D进行诱导故障试验或者根据GB 14196.2-2008中附录 A进行诱导故障的替代 试验; ---根据附录E进行寿终试验。 2.10 互换性 灯头应符合GB 1406.1和GB 1406.5中规定的互换性要求。 采用表5中给出的量规检验成品灯上的灯头的互换性,表中给出的量规参见 GB/T 1483.1 和GB/T 1483.5。 2.11 灯具设计要求 参见附录K。 3 评定 3.1 概述 本章规定了制造商为表明其产品符合本部分所应采用的方法,这方法以对全部产品的评定为基础 并与成品灯的试验记录有关。本方法也可用于认证。3.2、3.3及3.5给出了借助制造商的记录进行评 定的详细说明。 3.4和3.6给出了能对批量产品做出有限评定的批量试验程序的详细说明。该试验程序包括批量 试验要求,从而使批量评定适用于含有安全性能不合格产品的批次。由于某些安全要求不能用批量试 验进行检验,而且未必可能预先了解制造商产品的质量,所以,批量试验不能用于产品认证,也不能用于 对批量产品的鉴定。如果某一批量产品试验合格,检验机构只能得出如下结论:没有理由以安全原因拒 收该批产品。 3.2 依据制造商的记录对全部产品进行评定 3.2.1 制造商应提供证据表明他的产品确实符合3.3的特定要求。为此,制造商应提供与本部分要求 有关的全部试验结果。 3.2.2 试验结果可从工作记录中提取,因此,这些记录可能并不是以已整理好的方式呈交的。 3.2.3 通常,评定工作应以达到3.3的验收标准的单个工厂为基础。但是,如果若干工厂处在同一质 量管理下,可将这些工厂组合在一起。就认证而言,可发放一张证书以涵盖一组指定的工厂,但认证机 构有权视察每个工厂,检验该厂有关的记录和质量控制程序。 3.2.4 为了认证,制造商应提交一份清单,清单内应有来源标志和本部分范围内的和指定工厂生产的 相应灯的种类和规格。证书应包括生产厂清单中列出的和制造的全部灯的产品。补充和删除通知书可 以随时发出。 3.2.5 在提交试验结果时,制造商可根据表6第4栏的要求对不同型号灯泡的试验结果进行归并。 对全部产品的评定,要求制造商的质量控制程序符合已被认可的最终检验的质量体系要求。在以 过程检验和试验为基础的质量保证体系框架中,制造商可以通过过程检验代替成品试验来证明其产品 符合本部分的某些要求。 3.2.6 制造商应提供与表6第5栏每一条款相关的足够的试验记录。 3.2.7 制造商记录中不合格品的数量不应超过附录F所示的与表6第6栏合格质量水平(AQL)相对 应的限值。 3.2.8 评定所要评审的时期不必局限于预定的一个年份,而可以是评审日期之前连续的12个月。 3.2.9 曾经符合而现在不再符合特定判据的制造商,只要能提供下述证据,就有申请符合本部分的 资格: a) 一旦根据其试验记录证实有不符合标准的趋势,就采取了补救措施; b) 在下述的时间内恢复了规定的验收合格质量水平; ---2.4.1、2.5.3和2.9为6个月; ---其他条款为1个月。 在按照a)和b)采取补救措施之后进行合格性评定时,应将不合格的那些类别的灯的试验记录按照 其不合格的时间从12个月的试验结果总和中剔除。与补救期相关的试验结果应保留在该记录中。 3.2.10 如果制造商不符合某一条款的要求,而这个条款是允许按照3.2.5对试验结果进行归并的,如 果他能通过补充试验证明问题只存在于某些规格的灯,则不应取消其此归并中全部规格的灯申请合格 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或者按照3.2.9处理这些不合格规格的灯,或者将它们从制造商宣称符合本部 分的灯规格的清单中删除。 3.2.11 对于根据3.2.10已从合格清单(见3.2.4)中删除的种类或规格的灯,如果再用一些灯进行出 现不合格的条款所要求的试验能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且受试灯的数量与表6所规定的每年最小样品 数相等,则可将它们重新列入该清单。这种受试样品可以在短期内收集。 3.2.12 对于新产品,它们可能与现行规格的灯有着相同的特性。如果这种新产品从一开始生产就被 列入抽样计划,则这些特性可视为合格。对于不同的特性,应在生产开始之前对其进行试验。 3.3 对制造商特定试验项目记录的评定 3.3.1 表6规定了试验的类型和不同条款的合格性评定方法所适用的其他资料。对于一些特定的试 验,下面有更详细的信息。 只有当相关产品的物理或机械结构、材料或生产工艺发生实质性变化时才需要重复进行型式试验。 并且只要求对受到这些变化的影响的那些特性进行试验。 3.3.2 有关2.5.3加热要求之后的耐扭力性试验,制造商可选择两种试验方法,即附录C所规定的 方法。 注:如果采用方法C.1.4b)得到的数据分布近似于高斯分布,则可以用正态分布的统计技术来评定产品的合格性, 而且与方法C.1.4a)比较 ,用较少的样品就可以达到相同的置信度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应采用附录G的方 法来评定。 3.3.3 有关2.4灯头温升要求,制造商应出示以下其中一种的试验记录: ---型式试验记录:样本量为五个,其中每个灯泡的灯头温升都比表2中数值至少低5K;或 ---例行试验记录:其平均值不超过表2的规定值,评定周期少于完整的12个月时,评定时须假定 有5%的变异系数。 3.3.4 爬电距离应按照型式试验要求来评定。如果五个样品灯都达到2.8的要求,则通过试验。如果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灯泡未达到要求,则要作为不符合记录下来。如果只有一个灯泡未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