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14544-200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 14544-2008 | 279 | GB 14544-2008 | <=3 | 电石乙炔法生产 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14544-2008 (GB14544-2008) |
| 中文名称 | 电石乙炔法生产 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 |
| 英文名称 | Production of vinyl chloride from calcium carbide and acetylene -- Safety technology cod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A65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00 |
| 字数估计 | 12,156 |
| 发布日期 | 2008-12-23 |
| 实施日期 | 2009-1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4544-1993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21号(总第134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氯乙烯及其聚合物生产的基本规定、生产安全、管道与设备、检维修安全、现场应急处理、安全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采用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和氯乙烯聚合物的单位。与聚氯乙烯生产有关的部门, 亦应参照使用。 |
GB 14544-2008: 电石乙炔法生产 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
GB 14544-2008 英文名称: Production of vinyl chloride from calcium carbide and acetylene -- Safety technology cod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4544-2008
代替GB 14544-1993
电石乙炔法生产
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氯乙烯及其聚合物生产的基本规定、生产安全、管道与设备、检维修安全、现场应急处
理、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采用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和氯乙烯聚合物的单位。与聚氯乙
烯生产有关的部门,亦应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1 通用要求
4.1.1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氯乙烯制备和聚氯乙烯生产厂(车间),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依法经过安全许可。
4.1.2 氯乙烯防护应选择先进的生产工艺和在生产装置上采取措施,使生产系统的安全卫生条件符合
GB/T 12801的规定。
4.1.3 氯乙烯属于危害程度为Ⅰ级(极度危害)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直接接触氯乙烯的危险化学品从
业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4.1.4 氯乙烯制备和聚氯乙烯生产厂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生产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
4.1.5 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及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应按GB 2894
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
4.1.6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4.1.7 贮存、运输氯乙烯,应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4.1.8 氯乙烯生产、贮存和使用单位应制定氯乙烯泄漏应急预案,预案的编制应符合AQ/T 9002中的
有关内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人员培训、演练和适时修订。
4.2 消防设施
4.2.1 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装置的消防通道宜为环形。其防火应按GB 50016的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管
网和固定灭火装置。并应根据火源及着火物质性质,配备适当种类、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见附录A。
4.2.2 合成、压缩、精馏和聚合等主要生产岗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
4.3 电气安全
4.3.1 氯乙烯和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中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安装和验收应符合
GB 50058、GB 50257的规定。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防爆电气产品应符合GB 3836的要求。
4.3.2 聚合系统供电应为一级负荷,其中自控仪表、通信、照明等尚应增设应急电源供电,应急电源供
电时间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停车时间确定。
4.4 防雷、防静电
4.4.1 厂(车间)内各类建、构筑物,露天装置,贮罐应按GB 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氯乙烯合
成、精馏、聚合系统属第Ⅱ类防雷建、构筑物。
4.4.2 厂(车间)内的氯乙烯设备、管道应按 HG/T 20675要求采取防静电措施,并在避雷保护范围
之内。
4.4.3 除装置有特殊要求外,防雷接地线与防静电接地线应等电位连接。
4.4.4 传动带应采用抗静电的皮带。
4.5 通风设施
有氯乙烯外逸场所,应根据不同的氯乙烯外逸污染情况配置相应的机械通风装置。聚氯乙烯厂房
通风换气设计不少于12次/h。
4.6 管道的颜色及标志
管道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GB 7231的规定。气、液氯乙烯管道应标明介质流向,反扣(向)阀门应
指示旋向。
4.7 个人防护
4.7.1 直接从事氯乙烯作业的人员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应配备有效的防毒面具。
4.7.2 氯乙烯生产、使用、贮存岗位应配备适量的长管式空气呼吸器和正压式氧气呼吸器或正压式空
气呼吸器。
4.8 气体浓度的测定
4.8.1 氯乙烯作业场所(如合成、压缩机房、精馏、种子制备、聚合、汽提、沉析、离心、干燥、包装等岗位)
的氯乙烯浓度应定期测定,并及时公布于现场。其空气中氯乙烯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10mg/m3。
4.8.2 在特殊场所(如种子釜、聚合釜、沉析槽、过滤器或密闭设备等)内部作业过程中,应监测作业环
境空气中易燃易爆气体(如氯乙烯)和氧气浓度的变化,至少每隔2h测定一次。
5 生产安全
5.1 设计要求
5.1.1 区域布置
a) 新建、改建和扩建聚氯乙烯生产厂(车间)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b) 氯乙烯合成、聚合系统的装置区域应布置在居民区和生活服务区的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其厂区边缘距居民区边缘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GB 11658的规定;其与相邻工厂或设
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160-1992的有关规定。
c) 氯乙烯净制、压缩、精馏、浆料(或乳胶)处理、离心及干燥系统的设备,应布置在宽敞的地区,保
证设备间有良好的通风。
d) 厂区内的仪表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室内应设有电话等通讯装置。爆炸危险区域内的仪表控制
室应符合AQ3009的有关规定。
5.1.2 厂房结构
a) 氯乙烯合成、净制、压缩、精馏、灌装和聚合厂房,生产类别(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的耐火
等级应不低于2级。离心、干燥、包装厂房,生产类别属于丙类。各厂房的布置应符合
GB 50016的要求。
b) 氯乙烯厂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敞开式或半敞
开式结构,应采用墙不承重的框架结构,必要时局部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5h的不燃烧
体墙;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厂房的安全出入口及楼梯应符合
GB 50016的要求。
c) 氯乙烯厂房和聚合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包装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且易于清扫。
5.2 设备与零部件
5.2.1 氯乙烯合成转化器的列管、管板选用材质应符合GB 151-1999的有关规定,下盖内面覆盖层
应选用防腐蚀材料衬里。
新安装和大修后的转化器列管和管板连接处应按GB 151-1999中3.17.3的规定进行气密性试
验,符合有关检验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5.2.2 氯乙烯压缩机铜部件的铜含量应小于70%。
5.2.3 氯乙烯合成、精馏系统与氯乙烯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应选用钢材、铸铁、铸钢或有色金
属(如铝、钛、镍)材料,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应用铜、银(包括银焊)、汞材质。
5.2.4 种子釜、聚合釜及浆料(或乳胶)槽等设备宜选用不锈钢板及搪瓷材料。转动轴瓦可采用铜含量
小于70%的铜合金材料。种子釜、聚合釜上阀门应选用不锈钢材料。
5.2.5 氯乙烯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的连接应紧密。设备、管道和附件的连接可采用法兰,其他部位应
采用焊接。法兰连接处的垫片应选用石棉板、氟塑料、用石墨处理过的石棉织物等柔性填料或垫片,不
应使用普通橡胶垫。
5.2.6 所有合成、净制、精馏、气柜、种子制备、过滤、聚合、贮槽、汽提、沉析等的设备,均应进行气密性
试验,且符合5.2.1的检验要求。
5.2.7 压缩机、均化器、种子釜、聚合釜、浆料(或乳胶)槽、沉析槽、离心机、泵和其他机器设备的转动轴
均应符合机械密封有关标准的规定。
5.3 物料的中控指标及操作
5.3.1 物料的中间控制指标,制订时要反复核对、严格控制,执行时应进行三级(厂部、车间、工段)考
核,重要厂控指标应设立“关键点”。更改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5.3.2 物料在合成、净制、压缩、精馏、种子制备、聚合和浆料(或乳胶)处理系统的贮运、使用中应符合
其工艺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要求。其中氯化氢不含游离氯,含氧体积分数小于0.4%。乙炔纯度大于
98.5%,不含硫磷。送气柜氯乙烯含氧应小于3%。
5.3.3 氯乙烯合成混合器温度控制不应超过50℃。
5.3.4 氯乙烯合成转化器大盖拆卸前,应先充氮置换并将转化器内温度降至60℃以下,减少汞污染。
5.3.5 氯乙烯压缩机进口处设备和管道的操作压力,应保持正压。
5.3.6 氯乙烯贮槽和计量槽装载量不应超过其容积的85%。
5.3.7 聚合系统投料用原辅料应专人称量和复核。氯乙烯单体计量应根据不同季节气温变化进行体
积-质量换算,保证投料准确,防止聚合釜内引起超温、超压等事故。
5.4 安全装置
5.4.1 生产厂房顶部及其设备的防雷装置应按4.4.1规定设置。
5.4.2 氯乙烯管道系统的防静电接地电阻值应符合GB 50160-1992中8.3.5的规定。
5.4.3 凡有氯乙烯气体放空的设备均应设放空装置。室内设备放空装置的出口,应高出屋顶。室外设
备的放空装置出口应高于附近操作面2m以上。
放空装置应选用金属材料,不应使用塑料管或橡皮管。装置上应设有阻火器,应采取静电接地。管
口上应有挡雨、阻雪的伞盖。
5.4.4 氯乙烯贮槽、计量槽、种子釜、聚合釜等压力容器,应装有安全阀、压力表,应使用两个测压点,并
定期校验;需装液位计的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液位计。合成混合器、种子釜、聚合釜应装设超温、超压信号
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
5.4.5 合成、聚合系统的氮气管应设止回阀,防止氯乙烯倒入其管内。
5.4.6 自动控制系统的气动阀门及仪表,供气气源应符合GB/T 4830的规定。
5.4.7 自控装置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且应安设接地装置。
5.5 生产区域内,不应有明火和可能产生明火、火花的作业(固定动火区应距离生产区30m以上)。
生产需要或检修期间需动火时,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按7.2规定执行。
5.6 氯乙烯生产系统运行时,不应用铁制工具撞击,不应未采取安全措施时带压修理和紧固,不应穿带
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等进入生产现场。
5.7 精馏系统未经氮气置换时,不应直接用压缩空气置换。
5.8 运行中的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和维护,并进行巡回检查。阀门、仪表和安全装置应定
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停机处理。
5.9 种子釜、聚合釜内壁粘结的反应生成物应进行定期清除,并按7.3.1的规定执行。为减轻清釜作
业强度和污染,应采取有效的防粘釜措施。
5.10 聚合釜出料作业时,不应使用压缩空气向釜内加压。
5.11 发现氯乙烯合成原料气氯化氢中含游离氯超标时,应立即关闭乙炔进口总阀,紧急停车处理,防
止发生氯乙炔燃烧、爆炸事故。
5.12 突然停水、断电,造成种子釜、聚合釜内温度、压力上升时,应及时加入终止剂终止聚合反应或将
釜内物料排至沉析槽(或乳胶贮槽),确需大量排空时,应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蔓延。
5.13 为控制精馏尾气和聚合浆料(或乳胶)中氯乙烯流失,防止污染,应采用下列措施:
5.13.1 在低沸塔后装设防止精馏尾气氯乙烯流失的吸附(吸收)装置。装置的设计应使精馏尾排废气
中氯乙烯浓度为10mg/m3。
5.13.2 建立聚合釜、沉析槽等设备的出料回收装置。
5.13.3 在干燥系统前,设置浆料或乳胶脱除氯乙烯的汽提装置或控制措施。方案的选择应使经脱除
措施处理后的聚氯乙烯成品中残留氯乙烯单体含量符合GB/T 5761或GB 15592的规定。
6 管道与设备
6.1 管道的施工、验收及焊接应符合GB 50235和GB 50236的规定。
6.2 厂区管线综合布置、生产单元内的管道布置应分别按SH/T 3054、HG/T 20549的要求执行。
6.3 管道敷设
6.3.1 管道的敷设方式,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厂区地形、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等因素
综合考虑确定。
6.3.2 氯乙烯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必要时可沿地敷设,但不宜埋地敷设。
6.4 压力试验和泄漏试验
6.4.1 压力试验
管道压力试验分为液压试验和气压试验。
a) 液压试验:压力依据设计压力、管道结构等因素确定,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0min,再将试验压
力降至设计压力,保压30min,以压力不降,无渗漏为合格。
b) 气压试验:压力依据设计压力确定,升压应逐级进行,首先升至50%的试验压力进行检查,如
无泄漏及异常现象,继续以10%的试验压力级差逐级升压,直至达到试验压力,然后将压力降
至设计压力检查,以发泡剂检验不泄漏为合格。
试验时,应经厂安全部门批准,并有安全措施,应使用不易燃和无毒气体作试验介质。
c) 管道压力试验合格后,应按照GB/T 20801和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吹扫或者清洗,吹扫时应设
置禁区,排放的废水和废液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6.4.2 泄漏试验
管道压力试验合格后应做泄漏试验。
6.4.2.1 管道泄漏试验应采用气压试验。
6.4.2.2 压力为设计压力,应逐级缓慢上升,当达到试验压力,且停压10min后,用涂刷中性发泡剂的
方法,巡回检查所有密封点,以不泄漏为合格。
6.5 氯乙烯气柜
6.5.1 气柜周围应依据GB 50016设有消防车道和消防设施。
6.5.2 新建气柜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气柜的防火要求以及与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按
GB 50016的规定执行。
6.5.3 气柜的滑道和滑轮应灵活好用。气柜的基础和支承应牢固。
6.5.4 气柜的合成氯乙烯入口管和聚合回收氯乙烯入口管应分开设置,出入口管道最低处应设排水
器。液体氯乙烯不应直接通入气柜。
6.5.5 气柜应装有防雷装置,且应有容积指示装置,允许使用容积为全容积的15%~85%,雷雨或七
级以上大风天气使用容积不应超过全容积的60%。在气柜30m内严禁烟火,在此范围内的电气设备
应按1区爆炸性气体环境防爆要求设计。
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