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15084-2013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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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084-2013 125 GB 15084-2013 9秒内 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 性能和安装要求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5084-2013 (GB15084-2013)
中文名称 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 性能和安装要求
英文名称 Motor vehicles -- Devices for indirect vision -- Requirements of performance and installation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T26
国际标准分类 43.040.60
字数估计 32,330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5084-2006
引用标准 GB/T 15089; ISO 15008-2003; EN 12368-2006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18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M和N类以及少于四轮并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的间接视野装置。本标准适用于M类和N类及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的间接视野装置安装。

GB 15084-2013 Motor vehicles - Devices for indirect vision - Requirements of performance and installation ICS 43.040.60 T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5084-2006 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 性能和安装要求 2013-09-18发布 2014-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要求 5 4.1 视镜 5 4.1.1 一般要求 5 4.1.2 特殊要求 5 4.2 除视镜之外的间接视野装置 7 4.2.1 一般要求 7 4.2.2 用于间接视野的摄像机-监视器装置 7 4.2.3 其他间接视野装置 7 5 试验方法 8 6 安装要求 10 6.1 一般要求 10 6.2 视镜的数量要求 10 6.3 视镜的位置要求 12 6.4 视镜的调节要求 13 6.5 视镜的视野要求 13 6.6 测定视野区域要求 17 6.7 视镜之外的间接视野装置 17 7 实施过渡期 18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章条编号与ECE-R46章条编号对照 19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确定反射率的方法 20 附录C(规范性附录) 测定视镜反射面曲率半径r的程序 24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发现距离的计算 26 前言 本标准第4章、第5章、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5084-2006《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与GB 15084-2006相比,主要 技术变化如下: ---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的间接视野装置要求和安装。 ---增加了“间接视野装置”、“用于间接视野的摄像机-监视器装置”、“摄像机”、“监视器”、“分辨 率”、“临界物体”、“临界视觉”、“发现距离”“临界视野”、“观察基准点”、“可见光谱”、“其他间接 视野装置”、“摄像机-监视器-记录装置”、“间接视野装置型式”、“平头式”名词定义(见3.1、 3.17~3.22、3.24~3.31)。 ---增加了“Ⅵ”类前视镜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安装要求,以及视野要求(本版的4.1.2.1.5、 ---增加了“Ⅶ”类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的视镜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安装要求, 以及视野要求(见4.1.1.5、4.1.2.1.6、4.1.2.2.2.3e)、6.2.1.3、6.2.1.4、6.5.8、6.5.8.1、 6.5.8.2、图10); ---修改了Ⅱ类、Ⅳ类和Ⅴ类视镜的曲率半径[本版的4.1.2.2.2.3b)、4.1.2.2.2.3c),见2006 年版5.2.3.2、5.2.3.3]; ---增加了视镜之外的间接视野装置的要求(本版的4.2); ---修改了视镜的安装数量和视野要求(本版的表2,见2006年版的表2); ---修改了试验要求中内容,删除了 “除补盲后视镜(V类)外,所有后视镜均须经受6.2和6.3中 所规定的试验。”增加了“从Ⅰ类到Ⅵ类的视镜还包括用于L类车型的Ⅶ类视镜(同Ⅲ类镜一 样的安装模式),应符合5.2中的试验描述,带支撑杆的Ⅶ类视镜应该符合5.3中的试验描 述。”(见本版的5.1.1,2006年版6.1)。 本标准参照了ECER46/Rve.1/Add.45/Rev.3/2009《关于间接视野装置及安装间接视野装置车 辆认证的统一规定》起草。 本标准与ECE-R46法规技术性差异及原因如下: ---修改了ECER46法规的5.2.2.6.b).1)、6.2.2.6、6.3.6、6.3.7、6.6.4、6.6.6、表2中的 “2m”为“1800mm”,其原因是我国人体平均身高因素及单位的表述形式不同。 ---删除了ECER46法规中的第3章申请批准、第4章标识、第5章审批、第7章间接视野装置的 改造和批准的推广、第8章生产一致性、第9章处罚非生产一致性、第10章停止生产、第11章 15章要求、第16章批准的车型和范围、第17章生产一致性、第18章处罚非生产一致性、第19 章停止生产、第20章负责进行测试的技术服务名称和地址及进行批准的行政机关、第21章过 渡性条文,附录1关于间接视野装置型式认证的申报资料、附录2关于安装间接视野装置车辆 型式认证的申报资料、附录3通知书、附录4通知书、附录8汽车乘坐位置“H”点以及实际靠 背角的确定程序、附录8的附件1三维“H”点装置描述(3DH装置)、附录8的附件2三维坐 标参照系、附录8的附件3关于乘坐位置的基准数据,其原因是采用我国现行的相关标准及本 标准不涉及有关认证的内容。 本标准与ECER46法规相比在结构上有调整,附录A列出了本标准与ECER46法规章条编号对 照一览表。 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ECER46法规时,本标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本法规”改为“本标准”; ---本标准中涉及到的单位“m”均改为“mm”; ---增加资料性附录A。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武汉分中心、武汉理工大学、上海干巷汽车镜(集团)有限公司、 鹰潭市科速达电子塑胶有限公司、桂林京达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再华、孔军、干毛第、潘宾、赵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5084-1994、GB 15084-2006。 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 性能和安装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M和N类以及少于四轮并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的间接视野装置。 本标准适用于 M和N类及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的间接视野装置安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 ISO 15008:2003 道路车辆 交通信息和控制系统环境学 车内可视信号的一致性和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用来观察直接视野无法观察到的车辆邻近交通区域的装置。可包括传统的光学视镜、摄像机-监视 器或其他能够向驾驶员提供间接视野信息的装置。 3.2 视镜 viewmirror 通过反射面在规定视野内看清车辆后方和侧面图像的间接视野装置,不包含潜望镜这类复杂光学 系统。 3.3 内视镜 interiorviewmirror 装在车辆乘员舱内部的视镜。 3.4 外视镜 exteriorviewmirror 装在车辆外部的视镜。 3.5 不同于3.2中定义的,且能安装在车辆的内部或外部,以提供不同于6.5中规定范围之外的视野。 3.6 视镜的类别 classofviewmirror 具有不同功能的视镜,可分为以下几类: Ⅵ类:前视镜(frontmirror),在6.5.7中规定了其视野。 Ⅶ类: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的视镜。 3.7 视镜型式 viewmirrortype 以下主要特性没有差别的视镜: ---视镜反射面的尺寸和曲率半径; ---视镜的设计、形状及材料。 3.8 曲率半径 radiusofcurvature 用附录C规定的方法在反射面上测得的曲率半径平均值。 3.9 reflectingsurface ri 用附录C规定的仪器,通过反射面中心,并平行于视镜b线段或垂直于该线段方向上测得的曲率 半径。 3.10 rp 基本曲率半径的算术平均值。见式(1)。 rp=ri+r′i2 (1) 3.11 镜面中心 centreofthemirror 反射面可见区域的几何中心。 3.12 形状最接近视镜组成部件某一部位曲线形状的圆弧的半径。 3.13 在下列基本特征方面相同的机动车辆: ---导致减小视野范围的车身特征; ---驾驶员座椅的R点坐标; ---强制安装和选装间接视野装置视镜(若已安装)的安装位置和类别。 3.14 驾驶员眼点 driver′socularpoints 通过汽车制造厂设计确定的驾驶员乘坐位置中心,作一平行于汽车纵向基准面的平面。从该平面 内的驾驶员座椅R点向上635mm,作垂直于该平面的一条直线段。在直线段与该平面交点的两侧各 32.5mm处(总距离65mm)作两个点。这两个点分别是驾驶员的左眼和右眼的中心点。 3.15 双眼总视野 ambinocularvision 左、右眼视野重合而获得的总视野(见图1)。 说明: E---内视镜; OD、OE---驾驶员眼点; ID、IE---单眼虚像; I---左右单眼总虚像; A---左眼视角; B---右眼视角; C---双眼视角; D---左右单眼总视角。 图1 双眼总视野 3.16 空载质量 unladenkerbmass 车辆未载人员、货物,但包括驾驶员可行驶的质量,相当于汽车制造厂指定燃料箱容积90%燃料质 量和冷却液、润滑油、随车工具、备胎(若装备的话)的质量等。 3.17 通过摄像机与监视器组成的系统,在规定视野内看清车辆后方和侧面图像的间接视野装置。 3.18 摄像机 camera 通过摄像头和感光电子器件将外部世界的影像转变为视频信号的装置。 3.19 监视器 monitor 将一种信号转变为可见光光谱的影像的装置。 3.20 分辨率 resolution 通过成像系统能够辨清物体的最小细节,即所能辨清的整体上的最小部分。 注:人眼的分辨率称为“视觉灵敏度”。 3.21 临界物体 criticalobject 直径D0 为800mm的圆形物体。 注:用间接视野系统来观测代表相关道路使用者的目标物。道路使用者的相关性由其所处的位置和(可能的)速度 界定。道路使用者的尺寸会随着其速度的提高而加大。就观察而言,规定处于40000mm 距离的摩托车手 (D=800mm)相当于处于25000mm远的行人(D=500mm)。考虑到速度方面的原因,将摩托车手的尺寸确 定为观察目标物尺寸的标准;基于这一原因,确定直径为800mm的圆形物体为观察目标物的标准尺寸。 3.22 临界视觉 criticalperception 人眼在各种条件下一般能达到的视觉水平。在交通条件下,临界视觉的限值为视角的8弧分。 3.23 视野 fieldofvision 借助间接视野装置,可以观察到三维空间的范围。它基于装置所提供的地面视图,并且可以在装置 适用最大发现距离的基础上予以限定。 3.24 发现距离 detectiondistance 在地面上从观察基准点到刚好还能看到临界物体的最远点之间的测定距离(刚刚达到临界视觉的 限值)。 3.25 通过间接视野装置能观察到临界物体的区域,其由一个角度与一个或多个以上发现距离予以界定。 3.26 车辆上所规定视野相关的点。该点是通过驾驶员眼点垂面与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面(车外20cm 处)相交点于地面上的投射点。 3.27 可见光谱 visualspectrum 波长位于人眼视觉限值范围内的光,即波长,380nm~780nm。 3.28 3.1所界定的,不是通过镜面或摄像机-监视器等间接视野装置获得视野的装置。 3.29 监视摄像机-监视器-记录装置 surveilancecamera-monitor-recordingdevice 安装于车内或车外可用来提供6.5所规定视野范围以外的视野,或用来提供车内或车辆周边安全 系统所用之摄影机、监视器及屏幕和记录装置,其有别于3.17中定义的摄像机-监视器装置。 3.30 在以下主要特征上没有差别的装置: ---装置(如果相关,包括装置与车身的连接件)的设计; ---对于镜面而言,类型、形状、尺寸以及反射面的曲率半径; ---对于摄像机-监视器装置而言,发现距离和视野范围。 3.31 平头式 flattype 发动机全长的50%以上位于风窗玻璃基座前端最远点的驾驶室内,并且转向盘毂也位于车辆总长 的前1/4内。 4 技术要求 4.1 视镜 4.1.1 一般要求 4.1.1.1 所有的视镜均能调节。 4.1.1.2 反射面的边缘应包于保护框架(如支架等)内,保护框周边上所有点的曲率半径c值在任何方 向上都应大于或等于2.5mm。如果反射面超出保护框架,则突出部分边缘上的曲率半径c不应小于 2.5mm,且突出部位在50N的作用力下,能回到框架内,该力应近似平行汽车纵向基准面,且水平施加 到反射面突出保持框架最高的点上。 4.1.1.3 视镜按5.2试验后,将视镜安放在水平面上,用直径为165mm的球型触及内视镜可接触到 的部位,用直径为100mm的球型触及外视镜可接触到的部位,这些所有可接触部位,包括与支撑框架 相连接零件的部位(不论其调节位置如何),其曲率半径c均不应小于2.5mm。 4.1.1.4 对于视镜上直径或最大对角线小于12mm的固定孔或凹座的边缘,若已经过圆滑处理,则不 必满足4.1.1.3曲率半径c的要求。 4.1.1.5 将视镜连接到车辆上的连接件应按下述方法设计,即以保证视镜顺着撞击方向偏移的转动轴 或旋转中心,或两者之一为轴线,作一半径为70mm的圆柱体(L类车辆为50mm),该圆柱体至少应切 到连接件所连接的表面部分。 4.1.1.6 对外视镜来说,若4.1.1.2和4.1.1.3涉及的零件是用不大于邵尔硬度为A60的材料制成, 则不必满足上述要求。 4.1.1.7 对内视镜来说,若视镜上的零件是用小于邵尔硬度A50的材料制成,并安装在刚性支持件 上,则4.1.1.2和4.1.1.3的试验只适用于该支持件。 4.1.2 特殊要求 4.1.2.1 尺寸 4.1.2.1.1 内视镜(Ⅰ类) 能在其反射面上绘出一个矩形,该矩形的高度为40mm,底边长为a,a尺寸的计算方法如式(2): a= 150 1+1000r (mm) (2) 4.1.2.1.2 主外视镜(Ⅱ和Ⅲ类) 反射面尺寸应满足以下要求: ---能在反射面上绘出以a为底边,高为40mm的矩形; ---在反射面上还能绘出与矩形高平行的线段,其长度为b; 表1中给出了a和b的最小值。 表1 a和b的最小值 单位为毫米 主外视镜类别 a b 1+1000r 1+1000r 4.1.2.1.3 广角外视镜(Ⅳ类) 反射面的外廓应形状简单,其尺寸应满足6.5.5中所规定的视野要求。 4.1.2.1.4 补盲外视镜(Ⅴ类) 反射面的外廓应形状简单,其尺寸应满足6.5.6中所规定的视野要求。 4.1.2.1.5 前视镜(Ⅵ类) 反射面的轮廓应形状简单,其尺寸应满足6.5.7规定的视野要求。 4.1.2.1.6 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所适用的视镜 (Ⅶ类) 反射面的最小尺寸应符合如下要求: a) 面积应不小于6900mm2; b) 当视镜为圆形时,其直径应不小于94mm; c) 当视镜不为圆形时,其反射面内应能容纳一个直径为78mm的圆。 反射面的最大尺寸应符合如下要求: a) 任何圆形视镜的直径应不大于150mm; b) 任何非圆形视镜的反射面应该在120mm×200mm的矩形内。 4.1.2.2 反射面和反射率 4.1.2.2.1 反射面要求 视镜的反射面应为平面或球状凸面。外视镜反射面可以附加与其非球面部分,只要主视镜能满足 间接视野的要求。 按附录B规定的方法测定的标态反射面的反射率数值不应低于40%。若视镜有两个工作位置(白 天和夜间),则处于白天位置时应能正确辨认道路交通的彩色信号,处于夜间位置时的反射面的反射率 数值不应低于4%。 除视镜长期在极端恶劣的天气条件下,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其反射面应能满足以上规定的反射率 数值。 4.1.2.2.2 曲率半径要求 4.1.2.2.2.1 曲率半径之差要求如下: a) 曲率半径r′i或ri值与rp值之差不得大于0.15r; b) 任一点的rp(rp1、rp2和rp3)值与r值之差不得大于0.15r; c) 当后视镜反射面的r值不小于3000mm时,a)和b)中所述的0.15r可用0.25r替换。 4.1.2.2.2.2 反射面附加非球面部分的要求如下: a) 附加的非球面部分面应具备充分的尺寸和适当的形状,以便于向驾驶员提供有用的信息。一 般情况下,曲面的宽度至少应为30mm; b) 附加非球面部分的曲率半径ri不应小于150mm。 4.1.2.2.2.3 球面镜面r值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a) Ⅰ类内视镜为1200mm; b) Ⅱ类和Ⅲ类主外视镜为1200mm; c) 广角外视镜(Ⅳ类)和补盲外视镜(Ⅴ类)为300mm; d) 前视镜(Ⅵ类)为200mm; e) Ⅶ类视镜应不小于1000mm,且不大于1500mm。 4.2 除视镜之外的间接视野装置 4.2.1 一般要求 4.2.1.1 如果需要用户进行调节,那么应在不使用工具的条件下即可以调整间接视野装置。 4.2.1.2 如果某一间接视野装置只能通过对视野进行扫描的方式来观察所规定的整个视野,那么进行 扫描、成像并返回至初始位置所需的总时间不得超过2s。 4.2.2 用于间接视野的摄像机-监视器装置 4.2.2.1 一般要求 4.2.2.1.1 当用于间接视野的摄像机-监视器装置安装在一个平面上,所有部件(不考虑装置的调整位 置;对于监视器的情况,这些部件有可能同直径为165mm的球体发生静态接触,对于摄像机的情况,可 能同直径为100mm的球体发生静态接触)的c值不得小于2.5mm。 4.2.2.1.2 如果固定孔或凹孔的直径或最长对角线小于12mm,那么固定孔或凹孔边缘不要求遵守 4.2.2.1.1关于c值的要求,但应倒圆角。 4.2.2.1.3 如果摄像机和监视器部件制作材料的邵氏硬度A低于60并且安装在一个硬质托架上,那 么4.2.2.1.1的要求仅适用于托架。 4.2.2.2 功能要求 4.2.2.2.1 摄像机在光照较弱条件下应正常发挥功能。在光照较弱条件下,对于图像部分之外的、采 用光源重现的部分,摄像机应达到至少1∶3的亮度对比度(条件见EN12368:2006中的8.4规定)。 摄像机光源的照度应为40000lx。传感器平面法线与连接传感器中点和光源的线段之间的夹角 应为10°。 4.2.2.2.2 监视器应在各种光线条件下,达到国际标准ISO 15008:2003所规定的最低对比度要求。 4.2.2.2.3 应能够通过手动或自动方式按照环境条件调整监视器的平均明亮度。 4.2.2.2.4 亮度对比度的测量应按照ISO 15008:2003进行。 4.2.3 其他间接视野装置 其他间接视野装置应证明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a) 该装置应能感测到可见光谱,并且在一般条件下不需要转换成可见光谱就可以成像。 b) 在该系统正常使用环境条件下,应能保证其正常发挥功能。根据实际使用的图像获得、展示技 术,应全部或部分适用4.2.2.2的要求。对于其他情况,可通过等同于4.2.2.2的系统敏感性 方式确定并证明其功能与所要求的大体相当,或超出要求,并且证明其功能发挥的保证效果等 同于或优于对于后视镜或摄像机-监视器类间接视野装置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要求 5.1.1 从Ⅰ类到Ⅵ类的视镜还包括用于L类车型的Ⅶ类视镜(同Ⅲ类镜一样的安装模式),应符合5.2 中的试验描述,带支撑杆的Ⅶ类视镜应该符合5.3中的试验描述。 5.1.2 对 M 和N类所有外视镜,如果当车辆满载处于最大技术允许质量状态时,且视镜上所有零部 件离地面高度均大于1800mm(不论其调节位置如何),则可免除5.2中所规定的试验。 若视镜的连接件(如连接板、支撑臂、旋转轴等)不超过车辆投影宽度,且离地面高度小于 1800mm,则测量应在视镜连接件底边的垂直横截面上进行,如果后面超过车宽较多,则以向前方向 横截面上的点为准。在这种情况下,应提供连接件在车辆上安装位置条件的说明。 对不进行撞击试验的视镜,应在支架臂上标明1800mm标识,在试验报告中还应注明该结果。 5.2 撞击试验 5.2.1 试验装置 5.2.1.1 撞击试验台由视镜固定架和可绕两个成直角的水平轴摆动的摆组成,其中之一在垂直释放轨 迹的平面内。摆的末端是一直径为165mm±1mm的刚性球型,其表面包有一层邵尔硬度为A50、厚 度为5mm的橡胶。以及用来测定释放平面内支承臂所处最大角度的指示器。按5.2.2.6中规定的撞 击要求,用于保持样品的支座应被牢固地固定在支撑摆的工作台上。图2给出了试验设备的尺寸和特 殊设计要求。 单位为毫米 图2 撞击试验设备示例 5.2.1.2 摆的撞击中心与球型的中心重合。球头模型的中心距旋转轴线的距离为I,I=1000mm± 5mm。摆换算到撞击中心的质量为mo,mo=6.8kg±0.05kg,摆的质量中心到旋转轴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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