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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5599-2009 (GB15599-2009) | | 中文名称 |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 | 英文名称 | Safety rules of lightning with relation to petroleum and its faciliti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E09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200 | | 字数估计 | 10,136 | | 发布日期 | 2009-03-31 | | 实施日期 | 2009-1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5599-1995 | | 引用标准 | GB 50057-1994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4号(总第144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和石油产品在生产、输送、贮存过程中避免或减少石油设施雷电危害的基本原则和措施。本标准适用于石油设施的雷电安全防护。 |
GB 15599-2009: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GB 15599-2009 英文名称: Safety rules of lightning with relation to petroleum and its facilities
ICS 13.200
E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599-2009
代替GB 15599-1995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和石油产品在生产、输送、贮存过程中避免或减少石油设施雷电危害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设施的雷电安全防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修订版)
3 预防雷电危害的基本原则
3.1 石油和石油产品应贮存在密闭性的容器内,并避免油气混合物在容器周围积聚。
3.2 油气可能泄漏或积聚的区域,应避免金属导体间产生火花放电。
3.3 固定顶金属容器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应装设阻火器。
3.4 石油设施应采用防雷接地。防雷、防静电、电气设备、保护及信息系统等的接地,宜共用接地装置。
4 预防雷电危害的技术措施
4.1 金属储罐
4.1.1 钢储罐顶板钢体厚度不小于4mm时,不应装设避雷针。铝顶储罐顶板厚度小于7mm和钢储
罐顶板厚度小于4mm,应装设防直击雷设备,其保护范围的确定详见GB 50057-1994的附录四。
4.1.2 金属储罐应作环型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并应沿罐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罐壁周长
间距不应大于30m,接地体距罐壁的距离应大于3m。引下线宜在距离地面0.3m至1.0m之间装设
断接卡,用两个型号为 M12的不锈钢螺栓加防松垫片连接。宜将储罐基础自然接地体与人工接地装置
相连接,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1.3 浮顶金属储罐应采用两根截面不小于50mm2 的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
绞线将浮顶与罐体作电气连接,其连接点不少于两处。宜采用有效的、可靠的连接方式将浮顶与罐体沿
罐周做均布的电气连接,连接点沿罐壁周长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4.1.4 金属储罐的阻火器、呼吸阀、量油孔、人孔、切水管、透光孔等金属附件应等电位连接。
4.1.5 与金属储罐相接的电气、仪表配线应采用金属管屏蔽保护。配线金属管上下两端与罐壁应做电
气连接。在相应的被保护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
4.2 非金属储罐
4.2.1 非金属储罐应装设独立避雷针(网)等防直击雷设备。
4.2.2 独立避雷针与被保护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应设独立接地装置,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2.3 避雷网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热镀锌圆钢或截面不小于25mm×4mm的热镀锌扁钢制
成,网格不宜大于5m×5m或6m×4m,引下线不得少于两根,并沿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得
大于18m,接地点不得少于两处。
4.2.4 非金属储罐应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储罐的防护护栏、上罐梯、阻火器、呼吸阀、量油孔、人孔、
透光孔、法兰等金属附件应接地,并应在防直击雷装置的保护范围内。
4.3 人工洞石油库
4.3.1 人工洞石油库储罐的金属呼吸管和金属通风管的露出洞外部分,应装设独立的避雷针,其保护
范围应高出管口2m,独立避雷针距管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3.2 进出洞内的金属管道从洞口算起,当其洞外埋地长度超过2槡ρm(ρ为埋地金属管道处的土壤
电阻率,单位为Ω·m),且不小于15m时,应在进入洞口处做一处接地。在其洞外部分不埋地或埋地
长度不足2槡ρm时,除在进入洞口处做一处接地外,应在洞外作两处接地,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
50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
4.3.3 电力和信息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引入洞内。洞口电缆的外皮应与洞内的油罐、输油管道的
接地装置相连。若由架空线路转换为电缆埋地引入洞内时,从洞口算起,当其洞外埋地长度超过2槡ρm
时,电缆金属外皮应在进入处做接地。当埋地长度不足2槡ρm时,电缆金属外皮除在进入洞口处做接
地外,还应在洞外做两处接地,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5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20Ω。电缆与架空线路的
连接处,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器。过电压保护器、电缆外皮和瓷瓶铁脚,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4.4 汽车槽车和铁路槽车
4.4.1 露天装卸作业,可不装设避雷针(带)。在棚内进行装卸作业的,棚应装设避雷针(带),避雷针
(带)的保护范围应为爆炸危险区域1区。
4.4.2 装卸油品设备(包括钢轨、管路、鹤管、栈桥等)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冲击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4.5 金属油船和油驳
4.5.1 金属油船和油驳的金属桅杆或其他凸出物可作接闪器。如船体的结构是木质的或其他绝缘材
料的,则应把桅杆或其他凸出的金属物与水线以下的铜板连接。
4.5.2 无线电天线应装浪涌保护器。
4.5.3 雷暴时宜中止装卸油品,并关闭贮器开口。
4.6 生产装置
4.6.1 生产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不小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应设防雷接地。
4.6.2 甲、乙类厂房、泵房(棚)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厂房、泵房(棚)应采用避雷带(网),其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对称布置,
间距不应大于18m,网格不应大于10m×10m或12m×8m;
---进出厂房、泵房(棚)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所穿钢管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厂房、泵房
(棚)外侧应做一处接地,接地装置应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避雷带(网)接地装置合用。
4.6.3 丙类厂房、泵房(棚)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40d/a的地区(参见附录A),厂房、泵房(棚)宜装设避雷带(网),其引下线
不应少于两根,间距不应大于18m;
---进出厂房、泵房(棚)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所穿钢管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厂房、泵房
(棚)外侧应做一处接地,接地装置应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避雷带(网)接地装置合用。
4.6.4 生产装置信息系统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配线电缆宜采用铠装屏蔽电缆,且宜直接埋地敷设;电缆金属外皮两端及在进入建筑物处应接
地;当电缆采用穿钢管敷设时,钢管两端及在进入建筑物处应接地;建筑物内防雷接地应与交
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按接
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线路首末端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
4.6.5 生产装置380V、220V供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金属保护管
两端应接地,在各被保护的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
4.7 管路
4.7.1 输油管路可用其自身作接闪器,其弯头、阀门、金属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
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连接处应压接接线端子。对有不少于五根螺栓连接的金属法兰盘,在非腐蚀环
境下,可不跨接,但应构成电气通路。
4.7.2 管路系统的所有金属件,包括护套的金属包覆层,应接地。管路两端和每隔200m~300m处,
以及分支处、拐弯处均应有接地装置。接地点宜在管墩处,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4.7.3 可燃气体放空管路应安装阻火器或装设避雷针,当安装避雷针时保护范围应高于管口2m,避
雷针距管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7.4 地埋管道上应设置接地装置,并经隔离器或去耦合器与管道连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小于30Ω。
4.7.5 地埋管道附近有构筑物(高压线杆塔、变电站、电气化铁路、通信基站等)时,宜沿管线增设屏蔽
线,并经去耦合器与管道连接。
5 预防雷电危害的检测措施
5.1 每年雷雨季节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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