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15599-2009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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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599-2009 229 GB 15599-2009 <=3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5599-2009 (GB15599-2009)
中文名称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英文名称 Safety rules of lightning with relation to petroleum and its facilitie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E09
国际标准分类 13.200
字数估计 10,136
发布日期 2009-03-31
实施日期 2009-12-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5599-1995
引用标准 GB 50057-1994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4号(总第144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和石油产品在生产、输送、贮存过程中避免或减少石油设施雷电危害的基本原则和措施。本标准适用于石油设施的雷电安全防护。

GB 15599-2009: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GB 15599-2009 英文名称: Safety rules of lightning with relation to petroleum and its facilities ICS 13.200 E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599-2009 代替GB 15599-1995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和石油产品在生产、输送、贮存过程中避免或减少石油设施雷电危害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设施的雷电安全防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修订版) 3 预防雷电危害的基本原则 3.1 石油和石油产品应贮存在密闭性的容器内,并避免油气混合物在容器周围积聚。 3.2 油气可能泄漏或积聚的区域,应避免金属导体间产生火花放电。 3.3 固定顶金属容器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应装设阻火器。 3.4 石油设施应采用防雷接地。防雷、防静电、电气设备、保护及信息系统等的接地,宜共用接地装置。 4 预防雷电危害的技术措施 4.1 金属储罐 4.1.1 钢储罐顶板钢体厚度不小于4mm时,不应装设避雷针。铝顶储罐顶板厚度小于7mm和钢储 罐顶板厚度小于4mm,应装设防直击雷设备,其保护范围的确定详见GB 50057-1994的附录四。 4.1.2 金属储罐应作环型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并应沿罐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罐壁周长 间距不应大于30m,接地体距罐壁的距离应大于3m。引下线宜在距离地面0.3m至1.0m之间装设 断接卡,用两个型号为 M12的不锈钢螺栓加防松垫片连接。宜将储罐基础自然接地体与人工接地装置 相连接,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1.3 浮顶金属储罐应采用两根截面不小于50mm2 的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 绞线将浮顶与罐体作电气连接,其连接点不少于两处。宜采用有效的、可靠的连接方式将浮顶与罐体沿 罐周做均布的电气连接,连接点沿罐壁周长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4.1.4 金属储罐的阻火器、呼吸阀、量油孔、人孔、切水管、透光孔等金属附件应等电位连接。 4.1.5 与金属储罐相接的电气、仪表配线应采用金属管屏蔽保护。配线金属管上下两端与罐壁应做电 气连接。在相应的被保护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 4.2 非金属储罐 4.2.1 非金属储罐应装设独立避雷针(网)等防直击雷设备。 4.2.2 独立避雷针与被保护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应设独立接地装置,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2.3 避雷网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热镀锌圆钢或截面不小于25mm×4mm的热镀锌扁钢制 成,网格不宜大于5m×5m或6m×4m,引下线不得少于两根,并沿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得 大于18m,接地点不得少于两处。 4.2.4 非金属储罐应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储罐的防护护栏、上罐梯、阻火器、呼吸阀、量油孔、人孔、 透光孔、法兰等金属附件应接地,并应在防直击雷装置的保护范围内。 4.3 人工洞石油库 4.3.1 人工洞石油库储罐的金属呼吸管和金属通风管的露出洞外部分,应装设独立的避雷针,其保护 范围应高出管口2m,独立避雷针距管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3.2 进出洞内的金属管道从洞口算起,当其洞外埋地长度超过2槡ρm(ρ为埋地金属管道处的土壤 电阻率,单位为Ω·m),且不小于15m时,应在进入洞口处做一处接地。在其洞外部分不埋地或埋地 长度不足2槡ρm时,除在进入洞口处做一处接地外,应在洞外作两处接地,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 50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 4.3.3 电力和信息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引入洞内。洞口电缆的外皮应与洞内的油罐、输油管道的 接地装置相连。若由架空线路转换为电缆埋地引入洞内时,从洞口算起,当其洞外埋地长度超过2槡ρm 时,电缆金属外皮应在进入处做接地。当埋地长度不足2槡ρm时,电缆金属外皮除在进入洞口处做接 地外,还应在洞外做两处接地,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5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20Ω。电缆与架空线路的 连接处,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器。过电压保护器、电缆外皮和瓷瓶铁脚,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4.4 汽车槽车和铁路槽车 4.4.1 露天装卸作业,可不装设避雷针(带)。在棚内进行装卸作业的,棚应装设避雷针(带),避雷针 (带)的保护范围应为爆炸危险区域1区。 4.4.2 装卸油品设备(包括钢轨、管路、鹤管、栈桥等)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冲击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4.5 金属油船和油驳 4.5.1 金属油船和油驳的金属桅杆或其他凸出物可作接闪器。如船体的结构是木质的或其他绝缘材 料的,则应把桅杆或其他凸出的金属物与水线以下的铜板连接。 4.5.2 无线电天线应装浪涌保护器。 4.5.3 雷暴时宜中止装卸油品,并关闭贮器开口。 4.6 生产装置 4.6.1 生产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不小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应设防雷接地。 4.6.2 甲、乙类厂房、泵房(棚)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厂房、泵房(棚)应采用避雷带(网),其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对称布置, 间距不应大于18m,网格不应大于10m×10m或12m×8m; ---进出厂房、泵房(棚)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所穿钢管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厂房、泵房 (棚)外侧应做一处接地,接地装置应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避雷带(网)接地装置合用。 4.6.3 丙类厂房、泵房(棚)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40d/a的地区(参见附录A),厂房、泵房(棚)宜装设避雷带(网),其引下线 不应少于两根,间距不应大于18m; ---进出厂房、泵房(棚)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所穿钢管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厂房、泵房 (棚)外侧应做一处接地,接地装置应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避雷带(网)接地装置合用。 4.6.4 生产装置信息系统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配线电缆宜采用铠装屏蔽电缆,且宜直接埋地敷设;电缆金属外皮两端及在进入建筑物处应接 地;当电缆采用穿钢管敷设时,钢管两端及在进入建筑物处应接地;建筑物内防雷接地应与交 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按接 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线路首末端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 4.6.5 生产装置380V、220V供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金属保护管 两端应接地,在各被保护的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 4.7 管路 4.7.1 输油管路可用其自身作接闪器,其弯头、阀门、金属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 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连接处应压接接线端子。对有不少于五根螺栓连接的金属法兰盘,在非腐蚀环 境下,可不跨接,但应构成电气通路。 4.7.2 管路系统的所有金属件,包括护套的金属包覆层,应接地。管路两端和每隔200m~300m处, 以及分支处、拐弯处均应有接地装置。接地点宜在管墩处,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4.7.3 可燃气体放空管路应安装阻火器或装设避雷针,当安装避雷针时保护范围应高于管口2m,避 雷针距管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7.4 地埋管道上应设置接地装置,并经隔离器或去耦合器与管道连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小于30Ω。 4.7.5 地埋管道附近有构筑物(高压线杆塔、变电站、电气化铁路、通信基站等)时,宜沿管线增设屏蔽 线,并经去耦合器与管道连接。 5 预防雷电危害的检测措施 5.1 每年雷雨季节之前,......

相关标准: SY/T 6430  GB/T 44693.2  GB/T 44693.1  GB 42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