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搜索结果: 'GB 16006-2008'
| 标准编号 | GB 16006-2008 (GB16006-2008) | | 中文名称 | 碘缺乏病消除标准 | | 英文名称 | Criteria for elimination of iodine deficiency disorder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61 | | 国际标准分类 | 11.020 | | 字数估计 | 10,153 | | 发布日期 | 2008-06-11 | | 实施日期 | 2008-1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6006-1995 | | 引用标准 | GB 16004; GB 16398; WS/T 107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9号(总第122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碘缺乏病的消除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碘缺乏病消除的评估、监测及其防制效果评价。 |
GB 16006-2008: 碘缺乏病消除标准
GB 16006-2008 英文名称: Criteria for elimination of iodine deficiency disorde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006-2008
代替GB 16006-1995
碘缺乏病消除标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以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和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
(ICCIDD)三个国际组织于1994年推荐的“将碘缺乏病(IDD)作为公共卫生问题予以消除的标准”(参
见附录B)和2001年推荐的“将碘缺乏病作为公共卫生问题可持续消除的标准”(参见附录C)为基础,
结合我国国情修改。
本标准代替GB 16006-1995《碘缺乏病消除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16006-1995《碘缺乏病消除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GB 16006-1995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修改了碘缺乏病消除指标;
---增加了保障措施部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医科大学、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育新、陈祖培、格鹏飞、郑合明、王健辉、王锋锐。
本标准于1996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碘缺乏病消除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碘缺乏病的消除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碘缺乏病消除的评估、监测及其防制效果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004 地方性甲状腺肿的诊断及分度标准
GB 16398 儿童少年甲状腺容积的正常值
WS/T 107 尿中碘的砷铈催化分光光度测定方法
3 碘缺乏病消除指标
3.1 碘盐
碘盐覆盖率≥95%。
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90%。
3.2 甲状腺肿
8岁~10岁儿童触诊或超声诊断甲状腺肿大率<5%。
3.3 尿碘
8岁~10岁儿童:
100μg/L以下的比率<50%。
50μg/L以下的比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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