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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16543-200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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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543-2008 259 GB 16543-2008 <=3 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6543-2008 (GB16543-2008)
中文名称 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
英文名称 Safety regulations for explosion prevention and protection on bituminous coal injection system into blast furnace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C67
国际标准分类 13.230
字数估计 11,171
发布日期 2008-04-22
实施日期 2008-11-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6543-1996
引用标准 GB/T 15605; GB 50016-2006; GB 50058-199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6号(总第119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铁厂高炉喷吹烟煤系统中煤粉爆炸预防与防护措施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炼铁厂高炉喷吹烟煤以及烟煤与无烟煤混合喷吹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以及操作、维护、检修及管理。无烟煤喷吹系统可参照执行。

GB 16543-2008: 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 GB 16543-2008 英文名称: Safety regulations for explosion prevention and protection on bituminous coal injection system into blast furnac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543-2008 代替GB 16543-1996 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除4.11、5.1.1、5.1.2、5.1.11、5.4.8、5.1.14以外,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GB 16543-1996《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 16543-1996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修改了原标准中的不规范格式(第2章标题“引用标准”修改为“规范性引用文件”;第3章标题 “定义”修改为“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多管路喷吹工艺”、“混合煤”、“惰性气体”、“原煤贮运系统”和“泄爆导管”等术语和 定义; ---增加了检修安全责任人(见4.1); ---增加了设计、生产过程中,应控制的危险因素[见4.3a)、l)、m)、n)]; ---对高炉喷吹烟煤系统的设计部门提出了更详细、具体的要求(见4.6); ---细化了高炉喷吹烟煤系统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见4.9); ---增加了对“混合煤喷吹”和“烟煤质粒煤喷吹”的安全要求(见4.10、4.11); ---增加了对高炉喷烟煤工程试车前的安全验收要求(见4.12); ---增加了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方面的要求(见4.13); ---修改了对输煤、喷煤管道内流速的要求(见5.3.4); ---增加了原煤贮存系统加喷水装置的要求(见5.6.7); ---增加了针对煤粉仓、磨煤机着火时应采取的安全措施(见7.5.7、7.5.8)。 本标准由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粉尘防爆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5)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 国冶金设备南京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飞、赵丹力、汤清华、林顺清、韩忠礼、朱炳安、杜刚、张桂华、胡涛、陈义、 朱春梅。 本标准于1996年9月首次发布。 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铁厂高炉喷吹烟煤系统中煤粉爆炸预防与防护措施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炼铁厂高炉喷吹烟煤以及烟煤与无烟煤混合喷吹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 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操作、维护、检修及管理。无烟煤喷吹系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总则 4.1 高炉喷吹烟煤系统的设计、施工、生产和检修的第一负责人,应熟知该系统的功能和泄漏、火灾、爆 炸的危险性并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保证该系统安全运行负责。 4.2 高炉喷煤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a) 规模和布局,满足高炉或高炉群的要求。 b) 能将原煤加工成煤粉,并能按设计的流量连续将煤粉输送至煤粉仓、喷吹罐、高炉。 c) 能长期连续正常运转,并使意外的紧急停车减少到最低限度。 d) 配有满足安全要求的监测、控制设备和装置,保证系统能正常运行和重复地安全启动或停车。 4.3 设计、生产过程中,应控制下列危险因素: a) 原煤储煤场、储煤槽、原煤仓内原煤自燃,向磨煤机输入已燃原煤。 b) 原煤给料不畅或中断,导致系统内温度骤升。 c) 系统发生煤粉自燃: ---煤粉容器、管道内存在死角; ---带负荷的磨煤机跳闸; ---加热炉供风温度过高; ---空气漏入充惰化气的设备或管道内; ---热空气或可燃气逆流入原煤仓。 d) 某些原煤磨碎时释放出可燃气体,在设备和管道中形成更易爆炸的杂混物。某些可燃气形成 的游离基能促进煤粉自燃。 e) 生产用煤种与设计煤种有显著差别。 f) 煤粉处理系统的火灾可能引起爆炸或爆炸可能诱发火灾。 g) 人员进入有惰化气体的管道和设备内可能窒息。 h) 未经培训或培训未达标准作业人员,使设备维护不到位或操作不当。 i) 空气加压的煤粉设备中的爆炸力更强,发生自燃的周期更短。 j) 氧煤枪供应系统没有可靠的安全联锁。 k) 氧煤喷吹的氧气管网、氧煤枪内有油污和杂质。 l) 喷吹气压力低于高炉热风压力。 m) 系统设备、管网及钢结构未全部、可靠接地,或接地电阻过大。 n) 生产过程中气源压力低于喷吹罐压力。 4.4 高炉喷煤系统的设计负责人应对系统的功能和防火防爆措施及其配置负技术责任。 4.5 高炉喷煤系统的施工负责人应按设计组织施工,对工程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所导致的后果和未经 设计单位同意所做的施工变更的后果负责。 4.6 设计单位和工艺设计人员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设计资格证书。喷煤系统的设计部门应提 供详细的设计说明书或安全作业指导书,其中应包括喷吹煤粉的质量指标及安全要求。 4.7 高炉喷煤系统的设计应经有关部门审批,批准人对系统的防火防爆设计安全负审批责任。 4.8 新建、改建、扩建高炉喷煤系统的建设、设计和施工三方应遵守本规程进行有关防火防爆方面的 协调。 4.9 对高炉喷煤系统的所有操作人员应实行生产操作和防火防爆培训、考核、发证、持证上岗、过失记 录的制度。对高炉喷煤系统所有操作人员的防火防爆专门培训时间每年不应少于16h。 新工人进入高炉喷煤系统的生产岗位前,应接受防火防爆知识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工作。 脱离高炉喷煤系统工作岗位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事先进行相应的防火防爆专门培训,并 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外来参观或学习的人员,应接受必要的防火防爆安全教育,并应由专人带领。 4.10 混合煤喷吹应采取与烟煤喷吹相同的安全措施。 4.11 烟煤质粒煤喷吹可参照烟煤喷吹设置安全措施。 4.12 高炉喷烟煤工程试车前,应经国家相关部门(地方消防部门)的安全验收,该部门对系统的防火防 爆负验收责任。 4.13 高炉喷煤系统应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 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制粉系统宜采用只设一台风机和一级布袋收粉器的全负压制粉工艺。喷吹系统宜采用单管路 喷吹工艺。宜采用制粉和喷吹直接衔接的系统,其间不宜设输粉系统。 5.1.2 宜选用漏风率低的中速磨煤机、气密性好的给煤机和高效的收粉设备和附件。 5.1.3 煤粉仓、仓式泵、储煤罐、喷吹罐等罐体以及收粉设备灰斗壁,落粉管路等内壁应光滑,下料锥体 壁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70°或采用惰化气体流化器。 5.1.4 仓式泵、储煤罐、喷吹罐、贮气罐、分气包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及安装应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1.5 布袋收粉器应采用抗静电滤袋。 5.1.6 原煤仓前的皮带机上应设置原煤除铁设施和金属探测器。 5.1.7 供给高炉喷煤系统的各种压缩气体应经脱油、干燥处理。 5.1.8 未设可靠的机械通风的非开敞式煤粉制备厂房,应按GB 50058-1992规定的10区进行电气 安全设计;下述情况之一者,可按11区进行电气安全设计: ---煤粉制备厂房为开敞式建筑; ---煤粉制备厂房为半开敞式建筑,能进行充分自然通风; ---煤粉制备厂房内设有可靠的机械通风。 5.1.9 系统的供电应按两路独立电源设计。 5.1.10 所有设备、容器、管道均应设防静电接地,法兰之间应用导线跨接,并进行防静电设计校核。 5.1.11 宜设置移动式或固定式真空吸尘机组,不应用压缩空气清扫厂房和设备表面。 5.1.12 原煤仓的形状和表面应利于煤流排出,不易积煤。下料锥体壁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65°;当 采用非圆截面时,相邻两壁间交线与水平面夹角不小于60°,且壁面与水平面夹角不小于65°;对于褐煤 及黏性大或易燃的烟煤,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65°,且壁面与水平面夹角不小于70°。 相邻壁面交角内侧,应做成圆弧形。 5.1.13 磨煤机入口应设兑冷阀,吸取空气或风机出口等处排出的气体。当吸气口是敞开式时,应将吸 气口放置在室外,有明显标识,并以煤气放散口对待。宜使用封闭管路吸取主排风机出口排出的气体。 5.1.14 磨煤机入口温度应比设计煤种中最低燃点低50℃以上,磨煤机出口温度应比磨煤机后收粉设 备中耐温最低者低20℃以上,比出口露点高10℃以上,且不低于60℃,对于褐煤不高于90℃,对于烟煤 不高于120℃。 5.1.15 系统可以不测一氧化碳含量,但布袋与粉仓应加强温度监测。在距拐角1m~5m处应设置 热电偶,其插入深度距仓壁不小于1m,热电偶应设有保护结构避免折断。相邻测点间水平垂直间距不 应大于4m。 5.2 厂房 5.2.1 应按GB 50016-2006规定的乙类火灾危险建筑进行设计。 5.2.2 应设消防水管路系统,厂房周围应设消防车通道,主要火灾危险场所应设与消防站直通的报警 设施。 5.2.3 应通风良好,地板及内墙面应平整、光滑(刷油漆或粘瓷砖等),并设冲水清洗及排水设施。污水 必须进行净化处理后才能外排。应尽量避免可能积粉的部位。难以避免的部位应便于清扫。 5.3 管道 5.3.1 煤粉管道应减少法兰联接,内壁应光滑。 5.3.2 制粉管道布置应避免产生积存煤粉的死角,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45°。当必须布置水平管道 时,额定负荷工况设计流速应不小于25m/s。 5.3.3 磨煤机出口以后的煤粉管道中的最小负荷工况设计流速应不小于15m/s。 5.3.4 输煤、喷煤管道内流速应满足设计参数。 5.4 惰化 5.4.1 制粉系统应采用惰化气体作为干燥介质,负压系统磨煤机入口氧含量小于或等于8%,末端出 口氧含量小于或等于12%,煤粉仓内氧含量小于或等于12%。 5.4.2 用压缩空气作为输粉和喷吹的载送介质时,在紧急情况下应能立即转为氮气。 5.4.3 制粉系统和喷吹系统的煤粉仓应设有氮气连续惰化装置。 5.4.4 输粉、喷吹系统中的仓式泵、储煤罐、喷吹罐等压力容器的加压和流化介质应采用氮气或其他惰 化气体。 5.4.5 仓式泵、储煤罐、喷吹罐、煤粉仓等设备或装置应设有应急接通压缩空气管道,阀门宜配活接头, 并能与氮气管路互换。 5.4.6 布袋收粉器及喷煤系统的煤粉仓应设有充氮装置。 5.4.7 氮气罐及氮气分配气包应设置在室外。当喷煤厂房为(半)敞开式时,氮气罐及氮气分配气包允 许设置在厂房内,并尽可能布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 5.4.8 煤粉仓宜处于微正压或微负压,使用氮气连续惰化,置换可燃气。 5.5 泄爆 5.5.1 除压力容器外,所有煤粉容器、与容器连接的管道端部和管道的拐弯处均应设置足够面积的泄 爆孔,其朝向应不致危害人员及其他设备。当需要设泄爆导管时,泄爆导管的长度不应超过导管直径的 10倍。 5.5.2 容器、设备、管道和厂房的泄爆应按GB/T 15605进行设计。 5.5.3 当爆炸状态出现时,罐体应能够承受爆炸压力。 5.6 隔爆、抑爆及灭火 5.6.1 喷吹罐和喷吹管路应能够紧急自动切断。 5.6.2 输粉、喷吹系统的供气(压缩空气或氮气)管道均应设置逆止阀。 5.6.3 工艺设备及管道的设计和配置,在保证生产需要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容器数量、缩小管道直 径、减小管道长度、减少弯头数目,消除局部积粉,提高系统内的煤粉浓度等。 5.6.4 制粉系统的煤气燃烧器、磨煤机、布袋收粉、制粉系统和喷吹系统的煤仓应设紧急充氮系统。 5.6.5 厂房内应设水雾式灭火系统或蒸汽灭火系统,禁止采用喷射水柱的灭火方法。煤粉容器内应设 二氧化碳或磷酸盐类灭火装置或系统。 5.6.6 所有电气室内应设灭火装置或灭火系统。 5.6.7 原煤贮存系统应加喷水装置。 5.7 监测报警及安全联锁 5.7.1 磨煤机入口、布袋收粉器进口和内部、煤粉仓,仓式泵、储煤罐、喷吹罐等处应设置上限温度监控 装置。磨煤机出口等关键部位应设置上、下限双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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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 GB 17440|GB 19081|GB 17918|GB 17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