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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6557-2010 (GB16557-2010) | | 中文名称 | 海船救生安全标志 | | 英文名称 | Safety signs for life-saving on sea-going ship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R22 | | 国际标准分类 | 03.220.40; 47.020.01 | | 字数估计 | 19,146 | | 发布日期 | 2011-01-14 | | 实施日期 | 2011-07-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6557-1996 | | 引用标准 | GB/T 2406.1; GB 2893; GB 2894; GB/T 3181; GB/T 16903.1, | | 采用标准 | IMO A760/18, NEQ; MSC 82/70, NEQ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1年第2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海船上应使用的与救生设备及装置有关的标志图案、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志的应用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海上的客船、船舶总长在20m及以上货船、工程船、海上平台及其他专门用途船。 |
GB 16557-2010
Safety signs for life-saving on sea-going ship
ICS 03.220.40;47.020.01
R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6557-1996
海船救生安全标志
2011-01-14发布
2011-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标志图案 1
5 技术要求 12
6 试验方法 13
7 标志的应用 13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海船救生安全标志常用最小公称尺寸 14
参考文献 15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应1993年11月国际海事组织第18次大会通过的第A760号决议[IMOA760(18)]、国
际海事组织海安会第82号决议[MSC.82(70)],本标准与IMOA760(18)、MSC.82(70)一致性程度为
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GB 16557-1996《海船救生安全标志》。
本标准与GB 16557-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1996年版的“标志分类”一章改为“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命令标志”术语改为“指令标志”(见3.1);
---增加了“撤离滑道”等八个新图标(见表2中序号20~序号27);
---增加了第5章“技术要求”,将1996年版的4.1.2、4.2.2、4.3和4.4纳入该章内容;
---修改了关于标志尺寸和标志材料的内容,并增加了“耐火性”和“发光亮度”的要求(1996年版
的4.3、4.4;本版的5.4和5.5);
---增加了第6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蓄光型标志配布的要求(见7.2.4);
---调整了“海船救生安全标志常用最小公称尺寸”的内容(见附录A)。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航海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天津海事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荣力、李伟、陈伯卫、刘慧茹、黄海波、王建国。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557-1996。
海船救生安全标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船上应使用的与救生设备及装置有关的标志图案、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志的应
用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海上的客船、船舶总长在20m及以上货船、工程船、海上平台及其他专门用途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406.1 塑料 用氧指数法测定燃烧行为 第1部分:导则(GB/T 2406.1-2008,
ISO 4589-1:1996,IDT)
GB 2893 安全色(GB 2893-2008,ISO 3864-1:2002,MOD)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T 16903.1 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 第1部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计原则
(GB/T 16903.1-2008,ISO 22727:2007,NEQ)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指令标志 instructionsigns
按照规定的要求去执行操作内容的标志。
3.2
提示标志 indicationsigns
提供目标所在位置与方向性的信息标志。
4 标志图案
4.1 指令标志图案共10个,见表1。
表1 指令标志
序号 标志符号 含 义
1 扣紧座位安全带
表1(续)
序号 标志符号 含 义
2 关闭舱口
3 启动艇发动机
4 将救生艇降至水面
5 将救生筏降至水面
表1(续)
序号 标志符号 含 义
6 将救助艇降至水面
艇(筏)降至水面后,打开脱钩
装置
8 开始对救生艇喷水
9 开始供气
表1(续)
序号 标志符号 含 义
10 释放艇稳索
注:本标志序号不表示使用顺序。
4.2 提示标志图案共33个,见表2。
表2 提示标志
序号 标志符号 含 义
1 救生艇
2 救助艇
3 救生筏
表2(续)
序号 标志符号 含 义
4 吊架降落式救生筏
5 登乘梯
6 撤离滑梯
7 救生圈
表2(续)
序号 标志符号 含 义
8 带索救生圈
9 带灯救生圈
10 带灯和烟雾信号救生圈
11 救生衣
表2(续)
序号 标志符号 含 义
12 儿童救生衣
13 浸水式救生服
14 救生艇(筏)手持无线电话机
15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
表2(续)
序号 标志符号 含 义
16 搜救雷达应答器
17 救生艇(筏)遇险火焰信号
18 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19 抛绳设备
表2(续)
序号 标志符号 含 义
20 撤离滑道
抗暴露服
(AES:Anti-exposuresuit)
保温用具
23 担架
表2(续)
序号 标志符号 含 义
24 医疗急救箱
25 紧急电话
26 安全设备箱
27 紧急逃生呼吸用具(EEBD)
表2(续)
序号 标志符号 含 义
集合站(组合图标,E代表集合站
编号)
登乘站(组合图标,2代表登乘站
编号)
方向指示标,可与任何符号同时
使用
紧急出口指示标,可与任何符号
同时使用
表2(续)
序号 标志符号 含 义
32 出口
33 应急出口
34 安全计划
注:本标志序号不表示使用顺序。
5 技术要求
5.1 标志的材料及外观
5.1.1 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和无毒、无害、无放射性的材料制作,不应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
材料。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5.1.2 标志牌应图形清楚,表面光滑、平整、无气泡、无毛刺、孔洞和影响使用的任何缺陷。
5.2 标志的形状及颜色
按照GB 2893和GB 2894的规定,指令标志应采用形状为圆形边框,底色为蓝色,相配以白色为对
比色。蓝色采用GB 3181中PB05海蓝色。提示标志应采用形状为矩形边框,底色为绿色,相配以白色
为对比色。绿色采用GB 3181中G02淡绿色。
5.3 标志尺寸
标志的尺寸应符合GB/T 16903.1的有关规定,标志的常用最小公称尺寸见附录A。
5.4 耐燃烧性
对于基材为塑料板的标志,按照GB/T 2406.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氧指数应不低于26%。
5.5 发光亮度
对于蓄光型海船救生安全标志,使用色温为3000K的管状荧光灯光源,保持在样品表面的照度为
25lx,照射样品24h,停止照射后,样品表面任何发光面积的亮度在10min内不小于15mcd/m2,
60min内不小于2mcd/m2。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
目视检查。
6.2 标志尺寸
用最小分度值不大于1mm的尺子在三个不同的位置分别测量样品的边框的尺寸,取三个位置的
测量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6.3 发光亮度
发光亮度测量步骤如下:
a) 在温度为21℃~25℃的环境中,将样品在暗室内放置24h;
b) 使用色温为3000K的管状荧光灯光源,保持在标志表面的照度为25lx,垂直照射标志表面
24h,切断光源,同时计时;
c) 用精度不低于2%、量程至少在10-4cd/m2 与10cd/m2 之间的亮度计对三个位置连续、直径
在25mm~50mm之间的不同发光部位进行亮度测量;
d) 计算三个不同部位的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对于间断式测量,每次测量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10s,并且测量过程中,除规定的光源照射外,不允
许有可见光或紫外光等杂散光干扰。
7 标志的应用
7.1 标志的组合
本标准中指示方向的箭头、指示编号的数字、字母等标志可以与任何一个提示标志组合使用。箭
头、字母、数字等标志应放在主标志右侧。指示方向的箭头标志,可根据需要设置在主标志的适当位置,
且箭头指向主标志所在位置方向。在组成一个新标志时,应将中间虚线变为实线。
7.2 标志的配布
7.2.1 指令标志应依据船上所配备的救生设备的类型和数量而配布,应分别安装配布于对应的救生艇
(筏)及操纵装置的上面或附近,并应在标志下加以适当文字说明。
7.2.2 提示标志(含组合标志)应以接力的方式分别配布在救生设备所在位置、旅客及船员舱室;通往
救生艇(筏)、集合地点、登乘站、应急出口的通道舱壁上,楼梯口、转弯处等,并应在标志下加以适当文字
说明。
7.2.3 所有标志不宜安装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避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影响安全标志
的指向和显示,并应保证门、窗、架等可移动物体移动后不遮挡这些标志。
7.2.4 蓄光型安全标志应放置在具有照明的区域内。在非紧急情况下,蓄光型安全标志需使用适当的
光源激发(红光比例较高的光源除外),表面照度需要达到25lx以上。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海船救生安全标志常用最小公称尺寸
海船救生安全标志常用最小公称尺寸见表A.1。
表A.1 海船救生安全标志常用最小公称尺寸 单位为毫米
序号 观察距离 圆形标志直径 正方形标志边长
长方形标志
1∶1.6
短边 长边
1 4000 112 100 100 160
2 6000 168 150 150 240
3 8000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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