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16557-2010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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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557-2010 759 GB 16557-2010 <=4 海船救生安全标志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6557-2010 (GB16557-2010)
中文名称 海船救生安全标志
英文名称 Safety signs for life-saving on sea-going ship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R22
国际标准分类 03.220.40; 47.020.01
字数估计 19,146
发布日期 2011-01-14
实施日期 2011-07-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6557-1996
引用标准 GB/T 2406.1; GB 2893; GB 2894; GB/T 3181; GB/T 16903.1,
采用标准 IMO A760/18, NEQ; MSC 82/70, NEQ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1年第2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船上应使用的与救生设备及装置有关的标志图案、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志的应用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海上的客船、船舶总长在20m及以上货船、工程船、海上平台及其他专门用途船。

GB 16557-2010 Safety signs for life-saving on sea-going ship ICS 03.220.40;47.020.01 R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6557-1996 海船救生安全标志 2011-01-14发布 2011-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标志图案 1 5 技术要求 12 6 试验方法 13 7 标志的应用 13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海船救生安全标志常用最小公称尺寸 14 参考文献 15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应1993年11月国际海事组织第18次大会通过的第A760号决议[IMOA760(18)]、国 际海事组织海安会第82号决议[MSC.82(70)],本标准与IMOA760(18)、MSC.82(70)一致性程度为 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GB 16557-1996《海船救生安全标志》。 本标准与GB 16557-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1996年版的“标志分类”一章改为“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命令标志”术语改为“指令标志”(见3.1); ---增加了“撤离滑道”等八个新图标(见表2中序号20~序号27); ---增加了第5章“技术要求”,将1996年版的4.1.2、4.2.2、4.3和4.4纳入该章内容; ---修改了关于标志尺寸和标志材料的内容,并增加了“耐火性”和“发光亮度”的要求(1996年版 的4.3、4.4;本版的5.4和5.5); ---增加了第6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蓄光型标志配布的要求(见7.2.4); ---调整了“海船救生安全标志常用最小公称尺寸”的内容(见附录A)。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航海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天津海事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荣力、李伟、陈伯卫、刘慧茹、黄海波、王建国。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557-1996。 海船救生安全标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船上应使用的与救生设备及装置有关的标志图案、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志的应 用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海上的客船、船舶总长在20m及以上货船、工程船、海上平台及其他专门用途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406.1 塑料 用氧指数法测定燃烧行为 第1部分:导则(GB/T 2406.1-2008, ISO 4589-1:1996,IDT) GB 2893 安全色(GB 2893-2008,ISO 3864-1:2002,MOD)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T 16903.1 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 第1部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计原则 (GB/T 16903.1-2008,ISO 22727:2007,NEQ)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指令标志 instructionsigns 按照规定的要求去执行操作内容的标志。 3.2 提示标志 indicationsigns 提供目标所在位置与方向性的信息标志。 4 标志图案 4.1 指令标志图案共10个,见表1。 表1 指令标志 序号 标志符号 含 义 1 扣紧座位安全带 表1(续) 序号 标志符号 含 义 2 关闭舱口 3 启动艇发动机 4 将救生艇降至水面 5 将救生筏降至水面 表1(续) 序号 标志符号 含 义 6 将救助艇降至水面 艇(筏)降至水面后,打开脱钩 装置 8 开始对救生艇喷水 9 开始供气 表1(续) 序号 标志符号 含 义 10 释放艇稳索 注:本标志序号不表示使用顺序。 4.2 提示标志图案共33个,见表2。 表2 提示标志 序号 标志符号 含 义 1 救生艇 2 救助艇 3 救生筏 表2(续) 序号 标志符号 含 义 4 吊架降落式救生筏 5 登乘梯 6 撤离滑梯 7 救生圈 表2(续) 序号 标志符号 含 义 8 带索救生圈 9 带灯救生圈 10 带灯和烟雾信号救生圈 11 救生衣 表2(续) 序号 标志符号 含 义 12 儿童救生衣 13 浸水式救生服 14 救生艇(筏)手持无线电话机 15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 表2(续) 序号 标志符号 含 义 16 搜救雷达应答器 17 救生艇(筏)遇险火焰信号 18 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19 抛绳设备 表2(续) 序号 标志符号 含 义 20 撤离滑道 抗暴露服 (AES:Anti-exposuresuit) 保温用具 23 担架 表2(续) 序号 标志符号 含 义 24 医疗急救箱 25 紧急电话 26 安全设备箱 27 紧急逃生呼吸用具(EEBD) 表2(续) 序号 标志符号 含 义 集合站(组合图标,E代表集合站 编号) 登乘站(组合图标,2代表登乘站 编号) 方向指示标,可与任何符号同时 使用 紧急出口指示标,可与任何符号 同时使用 表2(续) 序号 标志符号 含 义 32 出口 33 应急出口 34 安全计划 注:本标志序号不表示使用顺序。 5 技术要求 5.1 标志的材料及外观 5.1.1 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和无毒、无害、无放射性的材料制作,不应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 材料。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5.1.2 标志牌应图形清楚,表面光滑、平整、无气泡、无毛刺、孔洞和影响使用的任何缺陷。 5.2 标志的形状及颜色 按照GB 2893和GB 2894的规定,指令标志应采用形状为圆形边框,底色为蓝色,相配以白色为对 比色。蓝色采用GB 3181中PB05海蓝色。提示标志应采用形状为矩形边框,底色为绿色,相配以白色 为对比色。绿色采用GB 3181中G02淡绿色。 5.3 标志尺寸 标志的尺寸应符合GB/T 16903.1的有关规定,标志的常用最小公称尺寸见附录A。 5.4 耐燃烧性 对于基材为塑料板的标志,按照GB/T 2406.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氧指数应不低于26%。 5.5 发光亮度 对于蓄光型海船救生安全标志,使用色温为3000K的管状荧光灯光源,保持在样品表面的照度为 25lx,照射样品24h,停止照射后,样品表面任何发光面积的亮度在10min内不小于15mcd/m2, 60min内不小于2mcd/m2。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 目视检查。 6.2 标志尺寸 用最小分度值不大于1mm的尺子在三个不同的位置分别测量样品的边框的尺寸,取三个位置的 测量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6.3 发光亮度 发光亮度测量步骤如下: a) 在温度为21℃~25℃的环境中,将样品在暗室内放置24h; b) 使用色温为3000K的管状荧光灯光源,保持在标志表面的照度为25lx,垂直照射标志表面 24h,切断光源,同时计时; c) 用精度不低于2%、量程至少在10-4cd/m2 与10cd/m2 之间的亮度计对三个位置连续、直径 在25mm~50mm之间的不同发光部位进行亮度测量; d) 计算三个不同部位的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对于间断式测量,每次测量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10s,并且测量过程中,除规定的光源照射外,不允 许有可见光或紫外光等杂散光干扰。 7 标志的应用 7.1 标志的组合 本标准中指示方向的箭头、指示编号的数字、字母等标志可以与任何一个提示标志组合使用。箭 头、字母、数字等标志应放在主标志右侧。指示方向的箭头标志,可根据需要设置在主标志的适当位置, 且箭头指向主标志所在位置方向。在组成一个新标志时,应将中间虚线变为实线。 7.2 标志的配布 7.2.1 指令标志应依据船上所配备的救生设备的类型和数量而配布,应分别安装配布于对应的救生艇 (筏)及操纵装置的上面或附近,并应在标志下加以适当文字说明。 7.2.2 提示标志(含组合标志)应以接力的方式分别配布在救生设备所在位置、旅客及船员舱室;通往 救生艇(筏)、集合地点、登乘站、应急出口的通道舱壁上,楼梯口、转弯处等,并应在标志下加以适当文字 说明。 7.2.3 所有标志不宜安装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避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影响安全标志 的指向和显示,并应保证门、窗、架等可移动物体移动后不遮挡这些标志。 7.2.4 蓄光型安全标志应放置在具有照明的区域内。在非紧急情况下,蓄光型安全标志需使用适当的 光源激发(红光比例较高的光源除外),表面照度需要达到25lx以上。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海船救生安全标志常用最小公称尺寸 海船救生安全标志常用最小公称尺寸见表A.1。 表A.1 海船救生安全标志常用最小公称尺寸 单位为毫米 序号 观察距离 圆形标志直径 正方形标志边长 长方形标志 1∶1.6 短边 长边 1 4000 112 100 100 160 2 6000 168 150 150 240 3 8000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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