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16843-200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 16843-2008 | 454 | GB 16843-2008 | <=4 | 单端荧光灯的安全要求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16843-2008 (GB16843-2008) |
| 中文名称 | 单端荧光灯的安全要求 |
| 英文名称 | Sing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 Safety specification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K71 |
| 国际标准分类 | 29.140.30 |
| 字数估计 | 23,293 |
| 发布日期 | 2008-06-13 |
| 实施日期 | 2009-07-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6843-1997 |
| 引用标准 | GB/T 5169.10; GB 7000.1-2007; IEC 60410; IEC 60529-1989; IEC 60901; IEC 60061-1; IEC 60061-2; IEC 60061-3 |
| 采用标准 | IEC 61199-1999, IDT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0号(总第123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下列灯头的普通照明单端荧光灯的安全要求:2G7、2GX7、GR8、2G10、G10q、GR10q、GX10q、GY10q、2G11、G23、GX23、G24、GX24和GX32。本标准规定了制造商根据成品灯的检验记录确定全部产品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具体方法, 此方法也可以用于产品认证;本标准还规定了评定批量产品的检验程序细则。 |
GB 16843-2008: 单端荧光灯的安全要求
GB 16843-2008 英文名称: Sing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 Safety specific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843-2008/IEC 61199:1999
代替GB 16843-1997
单端荧光灯的安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下列灯头的普通照明单端荧光灯的安全要求:
2G7、2GX7、GR8、2G10、G10q、GR10q、GX10q、GY10q、2G11、G23、GX23、G24、GX24和GX32。
本标准规定了制造商根据成品灯的检验记录确定全部产品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具体方法。此方法也
可以用于产品认证。本标准还规定了评定批量产品的检验程序细则。
注:本标准的合格条件仅涉及安全指标,不考虑普通照明用单端荧光灯关于光通量、颜色、启动及工作特性等性能
指标。对于上述数据见IEC 60901。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169.10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2-10部分:灼热丝/热丝基本试验方法 灼热丝
装置和通用试验方法(GB/T 5169.10-2006,IEC 60695-2-10:2000,IDT)
2 安全要求
2.1 总则
灯的设计和结构应保证在正常使用中,灯不会对使用者或环境造成危害。
通常,进行所有规定的试验来检验合格性。
2.2 标志
2.2.1 下述标志应清晰而耐久地标在灯上。
a) 来源标志(可采用商标、制造商或销售者名称等形式);
b) 标称功率(标上“W”或“瓦特”)或其他能表征灯特性的标志。
2.2.2 根据下述方法检验标志的合格性。
a) 用目视法检验是否有标志和标志的清晰度;
b) 用下述方法检验未使用过的灯上标志的耐久性。
用湿的软布在灯的标志上擦拭15s之后,标志仍应清晰。
2.3 灯头的机械要求
2.3.1 结构和组装
灯头的结构及灯头与灯管的组装,应使整个灯在工作期间或之后各部分均保持完好的连接。
按照附录A对其进行试验,检验其合格性。
试验之后,灯头不应出现任何影响安全性的损坏。
2.3.2 灯头的尺寸要求
2.3.2.1 灯头应符合IEC 60061-1的尺寸要求。
2.3.2.2 采用表1所示的量规检验其合格性。
2.3.3 插脚连接与连接键
2.3.3.1 插脚连接
对于灯头上有四只插脚的灯,灯阴极和插脚的连接应符合附录E对相关灯头的要求。
GB 16843-2008/IEC 61199:1999
在有关插脚之间进行导电性试验和/或用目视法检验其合格性。
2.3.3.2 连接键
带有连接键的这类灯头,可确保与类似型号灯不可互换。该灯头应符合IEC 60901有关灯中规定
的灯头/连接键的要求。附录F介绍了在设计灯与某一镇流器配套工作时,使用哪一种灯头/连接键。
使用适当的测量系统和/或目视法检验其合格性。
2.4 绝缘电阻
2.4.1 灯头的金属部件(如果有的话)和全部连接在一起的插脚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MΩ。
2.4.2 使用500V的直流电压,用适当设备检验其合格性。
在灯头外壳完全由绝缘材料制作的情况下,按照IEC 60061-2的要求,灯头以最小包容尺寸与灯座
连接时,试验应在全部连接在一起的插脚和包裹易触及表面的金属箔之间进行。
2.5 介电强度
2.5.1 在2.4中规定的相同部位之间的绝缘体应承受2.5.2中规定的试验电压。试验期间,不应发生
闪烁或击穿现象。
2.5.2 合格性检验应采用频率为50Hz或60Hz的1500V正弦交流电压,历时1min。开始加压不
要超过上述规定值的一半,然后迅速提高到规定值。
没有产生电压降的辉光放电可忽略不计。
2.6 可能会意外带电的部件
2.6.1 与带电部件绝缘的金属部件不应或不应可能带电。
2.6.2 除灯头插脚之外,带电部件不应突出灯头的任何部位。
2.6.3 合格性用适当的检验系统检验,其中包括使用目视法检验。此外,还应有规律地每天进行设备
检查,或验收有效性的检查(见3.5.4)。
2.7 耐热与防火
2.7.1 灯头的绝缘材料应具有充分的耐热性能。
2.7.2 用下述试验检验其合格性。
2.7.2.1 将试样放进加热箱内,按照附录G规定的温度,历时168h。
试验结束后,试样不应出现任何削弱其安全性的变化,尤其不应出现下述情况:
---2.4和2.5要求的防触电保护性能降低;
---灯头插脚松动、破裂、鼓胀和皱缩,通过目视法检验。
试验结束之后,其尺寸应符合2.3.2的要求。
2.7.2.2 使用图G.1所示的装置进行球压试验。
将试样表面水平放置,用直径5mm的钢球以20N的力压其表面。如果试验时该表面出现弯曲,
则将球压的部分支撑起来。
该试验应在温度为125℃±5℃的加热箱内进行。
1h之后将钢球移开,测量压痕的直径,该直径应不超过2mm。
陶瓷部件不进行此项试验。
2.7.3 灯头的绝缘材料应具有耐异常高温和防燃烧性能。
2.7.4 进行下述试验检验其合格性。
用加热到650℃镍铬灼热丝对试样进行试验。该试验装置在GB/T 5169.10中有说明。
受试样品应垂直安装在支架上,紧贴灼热丝端部,并施加1N的力。试验最佳部位是距离试样上部
边缘15mm或大于15mm的位置。灼热丝进入试样的深度用机械方法限制到7mm。30s之后,试样
与灼热丝脱离接触。
试样从灼热丝上移开后,试样上的任何燃烧火焰均应在30s之内熄灭,并且任何燃烧着的或熔化
的下落物质不应点燃水平放置在试样下面的、距离为200mm±5mm的五层薄纸。
灼热丝温度和加热电流在试验开始之前应恒定1min。但要保证在此期间热辐射不应影响试样。
采用铠装高灵敏热电偶丝测量灼热丝顶部温度,热电偶的结构与校准应符合GB/T 5169.10的要求。
注:为了人身安全,在灼热丝试验时要采取措施防止下述危险发生:
---发生爆炸或失火;
---吸入烟雾和/或有毒物质;
---产生有毒废料。
2.8 灯头的爬电距离
2.8.1 灯头插脚与灯头上金属部件(如果有的话)之间的最小爬电距离应符合IEC 60061-1的要求。
有关灯头参数表的活页编号见表1。
2.8.2 在最不利的位置对其测量,来检验其合格性。
2.9 灯头温升
2.9.1 对于内装启动装置的灯和外用启动器的灯,其高于环境温度的灯头温升不应超过表B.2中规
定的有关数值。
2.9.2 按照附录B中规定的程序检验其合格性。合格条件在D.4中给出。
2.9.3 如果某一类别灯的灯头温升是一给定的灯种类中最高的,则只需试验该类别灯的灯头温升来判
别全部相同灯头的灯的合格性。
2.10 抗无线电干扰电容器
内装有启动装置和/或装有抗无线电干扰电容器的灯,其电容器应符合下述要求。
2.10.1 防潮
该电容器应具有防潮性能,用下述试验检验其合格性。
潮湿处理之前,应将电容器放置在温度不超过潮湿试验箱内温度0℃~+4℃的环境中至少4h。
电容器在经受相对湿度为91%~95%、环境温度为20℃~30℃(温差在±1℃之内)的48h潮湿
处理之后,应能承受2000V直流电压1min而不损坏。
试验电压加在电容器两端。开始时,电压不要超过规定值一半,然后逐渐加到规定值。
2.10.2 防火与防燃
电容器应具有防火与防燃的性能。采用下述试验检验其合格性:
对每一个电容器施加逐渐增大的交流电压,直至电容器击穿。进行此项试验的电源应具有大约
1kVA的短路功率。
此后,每一电容器与一电感镇流器串联相接,该镇流器的额定功率能与有关的灯配套工作,在镇流
器额定电压下工作5min。
在此试验期间,电容器不应起火或燃烧。
2.11 灯具设计参数
灯具的设计参数见附录C。
2.12 镇流器设计参数
镇流器设计参数见附录 H。
3 评定
3.1 总则
本章规定了制造商根据成品灯的检验记录确定全部产品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具体方法。此方法也可
以用于产品认证。3.2、3.3和3.5给出了采用制造商记录进行评定的细则。
3.4和3.6给出了用于对批量产品进行有限评定的批量检验程序细则。该试验程序包括批量试验
要求,从而使批量评定适用于含有安全性能不合格产品的批次。由于某些安全要求不能用批量试验进
行检验,而且未必可能预先了解制造商产品的质量,所以,批量试验不能用于产品认证,也不能用于对批
量产品的验收。如果某一批量产品试验合格,检验机构就不能仅以安全原因判定该批量产品不合格。
3.2 采用制造商记录方法对全部产品评定
3.2.1 制造商应提供证据表明他的产品符合3.3特定评定要求。为此制造商应提供与本标准要求有
关的成品试验的全部结果。
3.2.2 试验结果可以从工作记录中提取,但这些记录可能并不是以已整理好的方式呈交的。
3.2.3 一般来说,评定工作应是对符合3.3要求的单个工厂而言。然而,如果若干个工厂在同一质量
管理下,他们可以组合在一起。就认证而言,对于这些指定的工厂可发放一个证书。但认证机构有权参
观每一工厂,以便检查相关现场记录和质量控制程序。
3.2.4 就认证而言,制造商应提交一份清单,清单内应有来源标志和本标准范围内的、指定工厂生产的
相应灯的种类、类别和型号。证书中应包括制造商清单列出的其制造的全部灯产品。有关增加和删减
产品的通知可随时发出。
3.2.5 在提交试验结果时,制造商可以根据表2第4栏归并不同灯种类、类别和/或型号的试验结果。
全部产品评定要求制造商的质量控制程序应符合已被认可的最终检验的质量体系要求。在依据在
线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体系范围内,制造商可以通过在线检验而不是成品试验的方法说明其产品符合标
准的某些要求。
3.2.6 制造商应提供与表2第5栏所示每一条款要求相关的充分的试验记录。
3.2.7 制造商记录中的不合格的数目不应超过表3或表4中所示的与表2第6栏中合格质量水平
(AQL)值有关的限值。
3.2.8 重复评定的周期不必局限于预定的年限,而可以是紧接着前一次评定的日期的连续的12个月。
3.2.9 过去符合,但现在不再符合规定标准的制造商,只要能提供下述证据,就应有申请符合本标准的
资格。
a) 刚从其试验记录证实有上述趋向,就采取了补救措施。
b) 在下述时间之内恢复了规定的验收质量合格水平:
1) 2.3.1和2.9为6个月;
2) 其他条款为1个月。
采取上述a)和b)修正措施之后,如果确定合格,则这些种类、类别和/或型号的不合格的试验记录
中其不合格那段时间将从12个月累计中除去,与修正期有关的试验结果将保留在记录中。
3.2.10 对于不符合3.2.5规定的试验记录分类中某一条款要求的制造商,如果通过附加试验证明问
题只存在某些种类、类别和/或型号中,则不取消其全部灯种类、类别和/或型号的生产资格。这种情况
下,这些种类、类别和/或型号或是按符合3.2.9处理,或是从种类、类别和/或型号清单中删去。制造商
可以声称这样是符合本标准的。
3.2.11 按照3.2.10从清单中(见3.2.4)删去的一个种类、类别和/或型号的灯,在下述情况下可以恢
复,即如果用一些灯做试验得到满意的结果,所用的灯的数量等于表2规定的发生不合格的条款中的最
小年样品量,这类样品可在一较短的期间内收集。
3.2.12 关于新产品,可能与现有灯种类、类别和/或型号有相同的特性,只要制造商一开始就把新产品
包括在抽样计划中,这些特性可以看作是合格的,任何没有涉及的特性,在开始生产之前应该进行试验。
3.3 制造商特定试验记录的评定
表2规定了试验类型和其他用于评定不同条款要求的合格性的方法。
只有当产品的物理或机械结构,材料或制造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才需要重复进行型式试验,并且
仅对由于变化而受影响的性能进行试验。
3.4 批量拒收条件
不需要考虑受试样品总量,只要达到表5和附录D所示任一不合格数,则拒收的条件已满足。当
达到某一特定试验的不合格数时,则该批产品拒收。
3.5 全部产品试验的抽样程序
3.5.1 采用表2的条件。
3.5.2 全部产品的交收试验至少每天进行一次,也可以根据在线检验和试验进行。
只要符合表2的条件,各种试验进行的频率可以不同。
3.5.3 全部产品的试验应在生产完成后随机抽取的样品上进行,样品数不少于表2第5栏所示。抽取
用于某一项试验的灯不再用于其他项试验。
3.5.4 对意外带电部件的全部产品试验要求(见2.6),制造商应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