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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7268-2009 (GB17268-2009) | | 中文名称 | 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 | | 英文名称 | [GB/T 17268-2009] Non-refillable steel welded cylinders for industrial us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J76 | | 国际标准分类 | 23.020.30 | | 字数估计 | 22,242 | | 发布日期 | 2009-06-25 | | 实施日期 | 2010-04-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7268-1998 | | 引用标准 | GB 150; GB/T 222; GB/T 223.59; GB/T 223.68; GB/T 223.69; GB/T 228; GB/T 232; GB/T 1804; GB/T 2653; GB/T 2975; GB/T 7778; GB/T 13005; GB 14193; GB 15384; GB 16918; GB 17878; GB/T 20066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8号(总第148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的型式、设计、制造、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标记、涂敷等。本标准适用于在环境沮度一40℃~60℃下使用的, 试验压力PT≤6.2MPa(表压)、容积V≤25L(当PT>3.5 MPa时, V≤5 L)、非重复充装毒性GB/T 7778划为A类制冷剂(限低压液化气体)的钢瓶。 |
GB 17268-2009: 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
GB 17268-2009 英文名称: [GB/T 17268-2009] Non-refillable steel welded cylinders for industrial use
ICS 23.020.30
J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7268-2009
代替GB 17268-1998
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的型式、设计、制造、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标记、涂敷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试验压力PT≤6.2MPa(表压)、容积犞≤25L
(当PT>3.5MPa时,犞≤5L)、非重复充装毒性按GB/T 7778划为A类制冷剂(限低压液化气体)的钢瓶。
5 钢瓶的型式
6 材料
6.1 一般规定
6.1.1 钢瓶瓶体材料应采用深冲压完全镇静钢,具有良好的焊接性能。
6.1.2 焊在钢瓶瓶体上的所有零部件应采用与瓶体材料焊接性相适应的材料。
6.1.3 所采用的焊接材料应保证焊接接头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6.1.4 材料(包括焊接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且与所要充装的介质有相容性。
6.1.5 瓶体材料应考虑在环境温度范围内使用的适用性。
6.1.6 瓶体材料应按炉号验证化学成分。
6.2 化学成分
瓶体材料的化学成分应符合:
---碳(C)的含量不大于0.12%;
---磷(P)的含量不大于0.025%;
---硫(S)的含量不大于0.020%。
7 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钢瓶瓶体由上下瓶体两部分组成,只有一条环焊缝。
7.1.2 设计所依据的内压力为试验压力。
7.1.3 介质最大允许充装系数按GB 14193的规定。
7.1.4 设计图样应标明瓶体材料拉伸成形后的最低抗拉强度保证值Rm、最低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保
证值RP0.2及焊接接头抗拉强度最低保证值。设计许用应力[σ]≤RP0.2/1.3。
7.2 封头的形状应为椭圆形或碟形,并满足下列条件:
7.3 半瓶体筒体高度H 与瓶体内直径Di之比H/Di≥0.3。
7.4 瓶体的设计壁厚S取下述两者中的大者:
a) 瓶体设计壁厚按公式(1)计算:
7.5 钢瓶名义壁厚Sn的确定应考虑钢板的厚度负偏差及工艺减薄量。
7.6 瓶体开孔
7.6.1 瓶体开孔应考虑补强。补强材料应与瓶体材料相适应,并具有良好的焊接性。
7.6.2 瓶体的开孔只允许在封头上进行。所有的开孔和补强件均应布置在以封头轴心为轴心,直径为
封头直径80%的假想圆柱范围内。
7.7 焊接接头
瓶体环焊缝应采用锁边坡口对接接头形式或带永久性垫板的对接接头形式。
7.8 瓶阀
7.8.1 应采用非重复充装瓶阀,瓶阀与瓶体应采用焊接连接,以保证钢瓶的非重复使用。
7.8.2 瓶阀应符合GB 17878的规定。
7.9 爆破片
7.9.1 钢瓶应装设爆破片。爆破片应符合GB 16918的规定。爆破片压印爆破片型号、许可证号。
7.9.2 爆破片安全泄放面积为每升钢瓶容积不小于0.34mm2。
7.9.3 爆破片焊装后的爆破压力应在1.05PT~1.6PT 范围中。
8 设计定型
8.1 型式试验
对每一种新设计的钢瓶应进行型式试验,生产厂应提供不少于50只试制瓶供型式试验机构随机抽
取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详细规定见附录A。
8.2 新设计
与已有的钢瓶相比,钢瓶的受压元件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即认为是钢瓶的新设计:
a) 采用不同的工艺(主要生产工艺);
b) 采用不同材料;
c) 钢瓶的形状发生变化;
d) 钢瓶壁厚发生变化;
e) 钢瓶长度增加50%;
f) 直径变化超过原直径的1%;
g) 钢瓶的试验压力PT 升高。
8.3 生产厂如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8.4 型式试验报告
8.4.1 型式试验的报告应包括附录A中要求的所有项目。
8.4.2 制造厂应在该设计钢瓶的生产期内保留型式试验报告,停止生产后仍需保存5年。
9 制造
9.1 焊接工艺评定
焊接工艺评定及试验方法按附录B的要求进行。
9.2 焊接的一般规定
9.2.1 钢瓶的焊接,由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和管理规则》和附录C的规定经考试合格的持证焊工承担。
9.2.2 钢瓶焊缝(包括瓶阀、爆破片与瓶体的焊缝)的焊接应严格遵守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
9.2.3 钢瓶主体焊缝的焊接应采用机械化焊接或自动焊接方法。
9.2.4 焊接接头应符合图样规定。坡口表面应清洁、光滑,不得有裂纹、分层和夹杂等缺陷。
9.2.5 焊接(包括返修焊接)应在室内进行,若无有效防护措施,则相对湿度应不大于90%。
9.2.6 施焊时,不得在非焊接处引弧。
9.3 焊缝
9.3.1 瓶体环焊缝高度应不低于母材表面,其余高不大于2mm,环焊缝最宽最窄处之差不大于2mm。
9.3.2 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应符合图样规定。
9.3.3 焊缝表面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环焊缝和热影响区不得有裂纹、气孔、弧坑、夹渣及未熔合等缺陷;
b) 环焊缝不允许咬边,零部件与瓶体的焊缝在瓶体一侧不允许咬边;
c) 焊缝表面不得有凹陷或不规则的突变;
d) 焊缝两侧的飞溅物应清除干净;
e) 电阻焊接头表面无裂纹、烧穿、缩孔、电极粘损,压痕深度正常。
9.4 焊缝的返修
主体焊缝处如出现针孔泄漏,只允许进行一次返修,其余缺陷不允许返修。
9.5 瓶体
9.5.1 上、下瓶体应用整块钢板冷冲压成形。
9.5.2 瓶体形状公差与尺寸公差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
9.5.3 瓶体实测壁厚不得小于瓶体设计壁厚。
9.5.4 瓶体不得存在皱折。
9.6 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按GB/T 1804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a) 机械加工件为GB/T 1804-m;
b) 非机械加工件为GB/T 1804-c。
9.7 组装
9.7.1 钢瓶受压元件在组装前均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者不得组装。
9.7.2 瓶体内应清洁、无油、无水。
9.7.3 瓶体环焊缝棱角高度E不大于1mm(见图2),检查尺长度不小于200mm,当瓶体直段长度不
足200mm时,检查尺长度等于直段长度。
9.7.4 零配件的装配应符合图样规定。
10 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
10.1 逐只检验
10.1.1 外观检验
10.1.1.1 钢瓶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重皮、夹杂和深度超过0.5mm的凹坑及深度超过0.1mm
的划伤和腐蚀等缺陷。
10.1.1.2 焊缝外观应符合9.3.3的规定。
10.1.1.3 钢瓶的瓶阀应符合7.8的规定,其余附件符合图样要求。
10.1.2 气压试验
10.1.2.1 气压试验应用两个量程相同、精度不低于1.6级、在检定有效期内的压力表,压力表量程为
试验压力的(1.5~3)倍,压力表的检定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
10.1.2.2 试验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
10.1.2.3 试验时钢瓶整体浸入水中后,压力缓慢上升,达到试验压力后,保持30秒,然后进行泄漏检
查。检查期间钢瓶不得发生泄漏。
10.1.2.4 若钢瓶在气压试验中发生宏观变形,该钢瓶应予以报废。
10.1.2.5 进行气压试验时,应采用有效措施将钢瓶与操作人员可靠隔离,以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10.1.2.6 经返修的钢瓶,应重新做气压试验。
10.2 批量检验
10.2.1 每批钢瓶从气压试验合格的钢瓶中随机抽取1只,用于压扁试验;该批钢瓶中,每2001只(最
多)气压试验合格的钢瓶随机抽取1只,用于水压爆破试验。
10.2.2 水压爆破试验
10.2.2.1 水压爆破试验应测定下列数据:
a) 钢瓶水容积;
b) 钢瓶爆破片爆破压力;
c) 钢瓶爆破压力Pb。
10.2.2.2 进行水压爆破试验前应先测量钢瓶的水容积,实测容积应不小于设计容积。
10.2.2.3 试验用水泵的每小时送水量一般应为钢瓶容积的(1~2)倍。
10.2.2.4 进行水压爆破试验应先排净钢瓶内空气,然后以不超过0.69MPa/min的速率升压,直至钢
瓶爆破片爆破。对爆破片爆破口进行焊补后,继续按原速率要求升压,直至钢瓶爆破。
10.2.2.5 爆破片与钢瓶爆破应采用自动记录装置,绘制出压力-进水量-时间曲线。
10.2.2.6 爆破片爆破压力应符合7.9.3要求,钢瓶爆破压力应不小于2倍试验压力,否则水压爆破试验为不合格。
10.2.2.7 钢瓶的破裂应发生在瓶体圆筒部位的纵向方向上,且不得在焊缝部位先开裂。如破裂先发
生在焊缝或发生在封头、任何开孔、补强、附件部位以及瓶体圆筒部位的非纵向方向上,则该钢瓶水压爆破试验为不合格。
10.2.3 压扁试验
10.2.3.1 将钢瓶的中部(避开焊缝及热影响区)放进垂直于瓶体轴线的两个压头之间进行试验。也可
用宽度不小于38mm的圆环试样代替整个气瓶做压扁试验。圆环可不包括焊缝及热影响区。
10.2.3.2 压头顶角为60°,顶部圆弧半径为13mm,压头长度不小于试验瓶外径Do的1.5倍,压头高
度不小于试验瓶外径Do的0.5倍,压头表面粗糙度R犪≤6.3μm。
10.2.3.3 在负荷作用下,将钢瓶(或圆环)压扁至两压头顶部间距为6倍瓶体设计壁厚,检查压扁处无裂纹为合格。
10.3 试验规则
10.3.1 逐只检验不合格的钢瓶,进行处理或修复后,可重新进行检验,仍不合格者判废。
10.3.2 批量检验时,如有证据说明是操作失误或试验设备故障造成试验失败时,则可在同一钢瓶或者
在同批钢瓶中另抽1只做第二次试验,如第二次试验合格,则第一次试验可以不计。
10.3.3 水压爆破试验不合格,允许从本批钢瓶中加倍随机取样进行复验。复验只要有1只钢瓶不合
格,则该批钢瓶应予报废。
11 标记、涂敷、包装、运输、贮存
11.1 标记
11.1.1 钢瓶应以丝网印刷或类似方式作标记,标记应为中文,标记应明晰、持久、防水且不得损伤瓶体。
11.1.2 标记内容如下:
a) GB 17268-2009;
b) 试验压力,单位为兆帕(MPa);
c) 盛装介质;
d) 最大充装量,单位为千克(kg);
e) 制造厂的制造许可证号;
f) 批号;
g) 制造日期(若批号不能反映制造日期);
h) 声明:本钢瓶严禁重复充装。
11.1.3 11.1.2a)~e)所列标记内容用至少3mm高的中文、数字和字母顺序排列。
示例1:GB 17268-2009 试验压力2.3MPa 介质×××× 最大充装量××××kg 许可证号××××
11.1.2a) 11.1.2b) 11.1.2c) 11.1.2d) 11.1.2e)
11.1.4 11.1.2f)和g)所列标记内容,用至少3mm高的中文、数字和字母顺序排列。若批号能反映
制造日期(年、月、日),则不需标识制造日期。
示例2: 批号070815-A 制造日期070815
11.1.2f) 11.1.2g)
11.1.5 11.1.2h)标记内容,用至少6mm高的文字表述。其余标记内容,可按照与用户签订的合同、协议要求增加。
11.2 钢瓶经检验合格,在消除表面上的油污、铁锈、氧化皮、焊接飞溅等杂物,并保持干燥的情况下,方可涂敷。
11.3 钢瓶的颜色应根据与用户签订的合同、协议要求进行涂敷。
11.4 钢瓶用纸箱包装出厂,也可根据与用户签订的合同、协议要求进行包装。
11.5 钢瓶在运输、装卸时要防止碰撞、划伤。
11.6 钢瓶应贮存在没有腐蚀性气体、通风、干燥且不受日光曝晒的地方。
12 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
12.1 每只出厂钢瓶均应有产品合格证,每批出厂的钢瓶应提供批量质量证明书,该批钢瓶有一个以上
用户时,可提供批量检验证明书的复印件给用户。批量检验证明书的格式和内容见附录D。
12.2 制造厂的产品资料至少保存4年。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型式试验项目及评判依据
A.1 范围
本附录给出了新设计钢瓶满足本标准要求所需完成的型式试验项目及评判依据。
A.2 材料
材料应有质保书,并复验化学成分,复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
A.3 拉伸试验
A.3.1 拉伸试样应从随机抽取的3只型式试验钢瓶上截取,每只钢瓶上取3件试样,共取9件,取样位置见图A.1。
A.3.2 试样制备及拉伸试验按国家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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