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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7380-2020 (GB17380-2020) | | 中文名称 | 中国海区水上建(构)筑物助航标志规定 | | 英文名称 | Regulation on aids to navigation for marking of offshore structures, China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R63 | | 国际标准分类 | 03.220.40 | | 字数估计 | 7,78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 | 实施日期 | 2021-1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7380-1998 | | 引用标准 | GB 4696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25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标示中国海区水中建(构)筑物的助航标志种类、形状、颜色、灯质及设置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标示中国海区可航行水域内具有固定位置的海区水中建(构)筑物所设置的助航标志。本标准不适用于作为助航标志而专门设置的建(构)筑物,也不适用于跨海桥梁。 |
GB 17380-2020
(Regulations on Navigation Aid Marks for Water Buildings (Structures) in China Sea)
ICS 03.220.40
R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7380-1998
中国海区水中建(构)筑物助航标志规定
2020-11-17发布
2021-12-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1
5 视觉航标 1
6 无线电航标 2
7 音响航标 2
8 海上风电场 2
9 其他要求 3
参考文献 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7380-1998《中国海区水中建(构)筑物标志规定》,与GB 17380-1998相比,除编
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海区水中建(构)筑物”的定义(见3.1,1998年版的3.1);
---删除了“节奏光的有效光强”的术语和定义(见1998年版的3.2);
---增加了“海上风电场外围重要设施”“海上风电场外围中间设施”的术语和定义(见3.2和3.3);
---增加了总体要求(见第4章);
---增加了标示海区水中建(构)筑物群的助航标志种类、形状、颜色、灯质要求(见5.1.2);
---修改了对灯光射程的要求(见5.1.3,1998年版的4.1.4);
---删除了对灯光开启时间的要求(见1998年版的4.1.5);
---删除了安装备灯辅灯的要求(见1998年版的4.1.6、4.1.8和4.2);
---修改了对无线电航标的设置要求(见第6章,1998年版的4.6和4.8);
---修改了对雾号高度的安装要求(见7.2,1998年版的4.3.1);
---删除了对备用雾号的相关要求(见1998年版的4.3.4、4.3.5和4.3.7);
---增加了对海上风电场助航标志设置的要求(见第8章);
---增加了助航标志设置的其他要求(见第9章);
---删除了安装报警装置的要求(见1998年版的4.3.6);
---删除了系碇用具和浮标的设置要求(见1998年版的4.5);
---删除了对临时助航标志的设置要求(见1998年版的4.7)。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7380-1998。
中国海区水中建(构)筑物助航标志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标示中国海区水中建(构)筑物的助航标志种类、形状、颜色、灯质及设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标示中国海区可航行水域内具有固定位置的海区水中建(构)筑物所设置的助航
标志。
本标准不适用于作为助航标志而专门设置的建(构)筑物,也不适用于跨海桥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696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海区水中建(构)筑物 offshorestructures
在海区水中设置的永久性或临时性的、有固定位置的建(构)筑物。如钻井平台、海上风电场、独立
风涡轮发电机、测风塔及气象桅杆、采集海洋水文资料用的平台等。
3.2
海上风电场外围边界角点或其他重要位置上的设施。
3.3
海上风电场外围边界角点中间位置上的设施。
4 总体要求
4.1 助航标志的设置应与海区水中建(构)筑物的建设同步。
4.2 助航标志应以视觉航标和无线电航标为主,必要时设置音响航标。
4.3 助航标志应能标示海区水中建(构)筑物的位置和建(构)筑物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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