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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7681-2024 (GB17681-2024) | | 中文名称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monitoring of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for hazardous chemical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66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20 | | 字数估计 | 22,217 | | 发布日期 | 2024-11-28 | | 实施日期 | 2025-06-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7681-1999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17681-202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
ICS 13.320
CCSC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7681-199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
监控技术规范
2024-11-28发布
2025-06-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缩略语 3
5 基本要求 3
6 设计要求 3
6.1 一般要求 3
6.2 生产单元监控要求 3
6.3 储存单元监控要求 4
6.4 仪表自控 5
6.5 电视监视系统 9
6.6 防雷防静电 10
6.7 证实方法 10
7 施工要求 11
7.1 施工准备 11
7.2 施工安装 11
7.3 施工调试 11
7.4 证实方法 11
8 质量验收 12
9 运行与检维修 13
10 报警管理与优化 13
附录A(规范性) 有毒气体探测判定 14
参考文献 1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 17681-1999《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与 GB 17681-
199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1999年版的第1章);
---增加了基本要求(见第5章);
---增加了设计一般要求(见6.1);
---增加了生产单元监控要求(见6.2);
---增加了储存单元监控要求(见6.3);
---更改了仪表自控要求(见6.4,1999年版的第5章);
---增加了电视监视系统要求(见6.5);
---增加了防雷防静电要求(见6.6);
---增加施工要求(见第7章);
---删除了线路敷设要求(见1999年版的第7章);
---更改了验收抽验要求(见8.12、8.13、8.14,1999年版的8.4.5);
---增加运行与检维修要求(见第9章);
---增加了报警管理与优化要求(见第10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9年首次发布为GB 17681-1999;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
监控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的基本要求、设计要求、施工要求、质量验收、运行与
检维修、报警管理与优化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
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
本文件不适用于下列情况下构成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a) 城镇燃气;
b) 地下水封洞库、地下气库;
c) 危险化学品厂外运输(包括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的中转仓储、站场;
d) 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仓储经营;
e) 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12358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器 通用技术要求
GB 15322(所有部分) 可燃气体探测器
GB/T 15408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
GB 16808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 17914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T 19666 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或光缆通则
GB/T 20438(所有部分) 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安全
GB/T 20936(所有部分) 爆炸性环境用气体探测器
GB/T 21109(所有部分) 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
GB 29415 耐火电缆槽盒
GB 30000.18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8部分:急性毒性
GB 30439.6 工业自动化产品安全要求 第6部分:电磁阀的安全要求
GB 30439.8 工业自动化产品安全要求 第8部分:电动执行机构的安全要求
GB 44022 硝酸铵安全技术规范
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 50770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
GBZ 125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SH/T 3007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SH/T 3153 石油化工电信设计规范
SH/T 3503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交工技术文件规定
ISO 10497 阀门测试 火灾型式实验要求(Testofvalves-Firetype-testingrequirements)
3.1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
单元。
[来源:GB 18218-2018,3.4]
3.2
用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的软硬件设施。
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包括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电视监视系
统、雷电预警系统、接地电阻监测系统中的一个或多个。
3.3
监测目标区域内的雷暴活动,并能对该区域未来时段雷电发生情况进行预警的系统。
3.4
对来自过程及其相关设备、其他可编程系统和(或)操作员的输入信号作出响应并生成输出信号使
过程及其相关设备按照期望的方式运行的系统。
注: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包括分散控制系统、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压缩机控制系统、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
[来源:GB/T 21109.1-2022,3.2.3,有修改]
3.5
用于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等泄漏的检测及报警或联锁,由气体探测器、现场警报器、报警控制单元
等组成的系统。
[来源:GB/T 50493-2019,5.1.1,有修改]
3.6
液化气体 liquefiedgas
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液氨、液氯、液氢、液氧等其他类似的液体。
3.7
最终执行机构 finalactuator
基本过程控制系统或安全仪表系统的一部分,执行指令以达到或保持安全状态的终端物理元件。
[来源:GB/T 21109.1-2022,3.2.22,有修改]
3.8
安全联锁 safetyinterlock
执行安全功能的联锁。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5 基本要求
5.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应满足适用标准规范要求,保障安全性和
可靠性。
5.2 系统应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3 系统应具备各类监控参数的信息采集、实时展示、操作控制、连续记录、报警预警、信息存储等功
能,支持查询各类监控信息的实时数据、历史数据、报警数据,视频图像信息储存时间不应小于90天,其
他监控信息储存时间不应少于1年。系统应有人值守。
5.4 系统应具备通过标准通信协议、接口规范、数据编码共享监控信息的功能,并保障网络安全和信息
安全。
5.5 BPCS、SIS、GDS控制器的供电回路至少一路应采用UPS供电,UPS的后备电池组应在外部电源
中断后提供不少于30min的供电时间。
5.6 系统应满足安装场所的防火、防爆、防雷电、防静电、防腐蚀、防振动、防干扰、防水、防尘等方面
要求。
5.7 系统的设置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应相互适应。
6 设计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系统应具备长期稳定运行的能力,保证监控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6.1.2 系统的维护和升级不应影响安全运行。
6.1.3 系统应提供直观、易操作的人机交互界面。
6.1.4 各系统之间应保持时钟同步。
6.2 生产单元监控要求
6.2.1 应根据物料特性、工艺过程、操作条件及过程危险性分析的结果,确定生产单元需要监控的关键
工艺参数,如物位(液位、料位、界位、气柜高度)、温度、压力、流量或特定介质浓度等。
6.2.2 报警值应满足生产安全控制要求。
6.2.3 安全联锁应根据生产过程、工艺特点、过程危险性分析和风险评估结果设置,并考虑对上下游装
置安全生产的影响。
6.2.4 应显示安全联锁投用状态。
6.3 储存单元监控要求
6.3.1 一般要求
6.3.1.1 储罐应设置液位、温度检测仪表。
6.3.1.2 低压储罐、氮封常压储罐、压力储罐、全冷冻式储罐应设置压力测量就地指示仪表和压力远传
仪表。压力仪表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在最高液位时能测量气相压力并便于观察和维修。
6.3.1.3 储罐进出物料管道上应设置远程控制的开关阀。
6.3.1.4 易燃易爆介质装车和卸车场所防静电接地装置、防溢液装置报警信号应联锁停止物料装车和
卸车,并应远传至控制室,同时应能在现场发出声光报警。
6.3.1.5 应将远程控制的开关阀开关状态信号远传至控制室显示,系统应具有判断开关状态正确与否
的功能,并对错误状态予以报警。
6.3.1.6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设有进出口管道自动切断装置的应与限位报警信号联锁。
6.3.2 常压和低压储罐区监控要求
6.3.2.1 储罐应至少设置2套液位连续检测仪表,或1套液位连续检测仪表和2个液位开关。
6.3.2.2 应在系统中设置高液位报警、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低低液位报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报警设定值应符合SH/T 3007的有关规定;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的低低液位报警设定值
不应低于浮盘落底高度。
b) 高高液位报警应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上远程控制的开关阀,并对进料泵采取防憋压措施;低
低液位报警应联锁切断出料。
6.3.2.3 设有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甲B、乙A 类易燃液体储罐,应控制氧气浓度不大于极限氧浓度
的50%。
6.3.2.4 未设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甲B、乙A 类易燃液体储罐,储罐内可燃气体检测值大于介质爆炸下
限的50%时,储罐应停运检修、改造浮盘系统或加装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当采用在线检测方式时,第一
级报警阈值应小于或等于介质爆炸下限的25%,第二级报警阈值应小于或等于介质爆炸下限的50%。
6.3.3 压力式储罐区监控要求
6.3.3.1 压力式储罐应至少设置2套液位连续检测仪表和1个高高液位开关,或设置3套液位连续检
测仪表。液位连续检测仪表应具备液位就地指示、高低液位报警、高高和低低液位报警功能,高高液位
报警应联锁关闭储罐进料管道上的紧急切断阀,并对进料泵采取防憋压措施;低低液位报警应联锁切断
出料。
6.3.3.2 高液位报警设定值不应大于储罐的设计储存高液位;低液位报警设定值应满足从报警开始
15min内泵不会汽蚀的要求。
6.3.3.3 高高液位报警设定值不应大于液相体积达到储罐计算容积90%时的高度。
6.3.3.4 压力式储罐的压力报警高限应至少设置两级,第一级报警阈值应为正常工作压力的上限,第二
级报警阈值应为下列计算值的较小值:
a) 正常工作压力的上限值与安全阀设定压力值之和的50%;
b) 安全阀设定压力值的90%。
6.3.3.5 储存对氧含量敏感物质的储罐单元应设在线氧含量检测仪表。
6.3.4 全冷冻储罐区监控要求
6.3.4.1 储罐液位检测仪表的设置和液位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至少设置3套液位检测仪表,其中至少2套应为液位连续检测仪表,用于液位测量和高低液
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低低液位报警及联锁。
b) 储罐的低低液位报警设定值不应小于泵不发生汽蚀的最低液位高度与储罐7天蒸发量所对应
的液位高度之和,低低液位报警应联锁停泵并关闭泵的出口阀门。
c) 储罐的低液位报警设定值不应小于低低液位与储罐15min最大体积外输量对应的液位高度
之和,储罐达到低液位时应报警。
d) 储罐的高高液位报警设定值不应大于设计高液位与储罐充装15min最大充装体积流量所对
应的液位高度之和。高高液位报警应联锁关闭储罐进料管道上远程控制的开关阀和联锁停运
进料泵。
6.3.4.2 全冷冻式储罐应设置满足正常操作压力、高压、低压及负压监测需要的压力检测仪表,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a) 根据压力检测调节蒸发气体压缩机负荷;
b) 设置高压力报警,并打开蒸发气压力控制阀使蒸发气排至安全泄放系统;
c) 设置高高压力报警,并联锁切断低温液体进料;
d) 设置低压力报警,并启动低压补气设施;
e) 设置低低压力报警,并联锁停蒸发气压缩机和(或)切断液相出料。
6.3.4.3 储罐温度检测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内罐应设置多点温度检测仪表,相邻2个测温传感器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大于2m;
b) 气相空间应设置温度检测仪表;
c) 内罐罐壁及底部应设置监测预冷及升温的温度检测仪表;
d) 内罐外壁侧环形空间底部应设置监测泄漏的温度检测仪表,温度达到低限值时应报警。
6.3.5 仓库监控要求
6.3.5.1 仓库应根据储存介质特性、包装物和容器的结构形式、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监控参数,如温度、
湿度、烟气、风机运行状态、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气体浓度或火焰等。
6.3.5.2 存储对温度和(或)湿度有特殊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按照GB 17914的规定,根据存储工
艺要求设置相应的温度和(或)湿度检测和调节设备设施。
6.3.5.3 仓库中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可能因蓄热而引发事故时,应监测物料温度。
6.3.5.4 固体硝酸铵仓库安全监控应满足GB 44022的规定。
6.3.5.5 仓库中储存介质可能释放出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时,应在仓库外墙上设置机械通风设备。
泄漏气体比空气轻时,机械通风设备应安装在外墙上部;泄漏气体比空气重时,机械通风设备应安装在
外墙下部。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当仓库内气体泄漏二级报警时,系统应联锁启动机械通风
设备应急排风;应分别在仓库内外部设置机械通风设备的启停按钮。
6.4 仪表自控
6.4.1 基本过程控制系统
6.4.1.1 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应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BPCS。
6.4.1.2 BPCS应具备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温度、压力、流量、物位、组分浓度等过程变量的连续
测量、监视、报警、控制和联锁功能,并应同时具备连续记录、生成数据报表、数据远传通信、信息存储和
信息集成等功能。
6.4.2 安全仪表系统
6.4.2.1 涉及有毒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元、储存单
元(仓库除外)应配备SIS。
6.4.2.2 除6.4.2.1条之外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元、储存单元(仓库除外)应根据SIL评估
结果确定是否配备SIS,当SIL定级报告确定该生产单元、储存单元(仓库除外)具有SIL1及以上的SIF
时,应配备符合SIL要求的SIS。
6.4.2.3 SIS的独立性应满足SIF的要求。
6.4.2.4 SIS的设计,除了应符合本文件要求之外,尚应符合GB/T 20438(所有部分)、GB/T 21109(所
有部分)和GB/T 50770的要求。
6.4.3 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6.4.3.1 在使用或产生有毒气体、甲类可燃气体或甲类、乙A 类可燃液体的重大危险源生产单元、储存
单元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GDS。
6.4.3.2 具有可燃气体释放源,释放时空气中可燃气体易于积聚且浓度有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的场
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具有有毒气体释放源,释放时空气中有毒气体易于积聚且浓度有可能达到
报警设定值并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判定应符合附录 A的规定。
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释放源存在的场所,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
6.4.3.3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混合释放源场所,释放时当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
警设定值,而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释放时当空气中有毒气体可能
达到报警设定值,而可燃气体浓度不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释放时当空气中的
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
测器。
6.4.3.4 下列满足6.4.3.2要求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周围应设置检测点:
a) 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b) 手动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c) 手动切水口;
d) 储罐区、装车和卸车区物料进出连接法兰或阀门组;
e) 其他经评估需要监测气体泄漏的场所。
6.4.3.5 以下重点场所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液化烃、甲B 或乙A 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当防火堤内隔堤的高度超
过气体探测器的安装高度时,隔堤分割的区域内应设气体探测器。
b) 对于液化烃、甲B 或乙A 类液体的装车和卸车设施,探测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装车和卸车站台的地面上,每个车位应设1台探测器,且探测器与装车、卸车口的水
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2) 汽车装车和卸车鹤位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c) 液化烃灌装站的探测器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或半敞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5m;
2) 敞开式储瓶库房沿四周每隔15m~20m应设一台探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15m
时,应设一台探测器;
3)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5m。
d) 封闭或半敞开的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探测器。
e) 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
f) 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内的在线分析小屋,应设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同时应布置氧气
探测器。
g) 控制室、现场机柜室的空调新风引风口等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应设
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h) 有人进入巡检操作且可能积聚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工艺阀井、管沟等场
所,应设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i)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
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
离不应大于4m。
j) 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时,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
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
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2m。
k)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
时,除了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和(或)
有毒气体探测器。
6.4.3.6 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环境氧气浓度变化,出现欠氧、过氧的有人员活动受限空间或封闭场
所,应设置氧气探测器。当相关气体释放源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时,氧气探测器应与相关可燃
气体、有毒气体探测器一起设置。
6.4.3.7 GDS应独立于BPCS和SIS。当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联锁回路具有SIL等级要求
时,探测器应独立于 GDS设置,探测器输出信号应送至 SIS,气体探测器联锁回路配置应符合
GB/T 50770的有关规定。当气体探测器不直接参与BPCS联锁、SIS联锁,也不参与消防联动时,气体
探测器联锁应在GDS中设置。
6.4.3.8 气体探测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GB 12358、GB 15322(所有部分)、GB/T 50493、GB/T 20936
(所有部分)的要求。
6.4.3.9 报警控制单元的技术性能,除了应符合本文件要求之外,尚应符合GB/T 50493的规定。参与
消防联动的报警控制单元应符合GB 16808的规定。
6.4.3.10 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氧气探测器的选用,应根据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被测气体
的理化性质、被测气体的组分种类和检测精度要求、探测器与现场环境的相容性、现场环境特点等因素
确定。
6.4.3.11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测量范围和报警设定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测量范围应为0~100%LEL。
b)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测量范围应为0~5LEL·m。
c)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
于50%LEL。
d)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为1LEL·m;二级报警设定值应为2LEL·m。
6.4.3.12 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测量范围和报警设定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测量范围应为0~300% OEL。
b) 当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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