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GB 19433-2009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 标准号码 | 美元 | 购买PDF | 工期 | 标准名称(英文版) |
| GB 19433-2009 | 649 | GB 19433-2009 | <=5 | 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 19433-2009 (GB19433-2009) |
| 中文名称 | 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
| 英文名称 | Safety code for inspection of packaging of 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ed by air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A88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00; 55.020 |
| 字数估计 | 28,263 |
| 发布日期 | 2009-06-21 |
| 实施日期 | 2010-05-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9433.1-2004; GB 19433.2-2004; GB 19433.3-2004 |
| 引用标准 | GB 325; GB/T 1540; GB/T 2828.1-2003; GB/T 4122.1; GB/T 4857.3; GB/T 4857.5; GB/T 17344; 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8号(总第148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除第4章分类中第2类、第6.2项、第7类以外的空运危险货物包装的分类、代码和标记、要求、性能检验、使用鉴定。本标准适用于除第4章分类中第2类、第6.2项、第7类以外的空运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
GB 19433-2009: 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GB 19433-2009 英文名称: Safety code for inspection of packaging of 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ed by air
ICS 13.300;55.020
A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433-2009
代替GB 19433.1-2004,GB 19433.2-2004,GB 19433.3-2004
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除第4章分类中第2类、第6.2项、第7类以外的空运危险货物包装的分类、代码和
标记、要求、性能检验、使用鉴定。
本标准适用于除第4章分类中第2类、第6.2项、第7类以外的空运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容积超过450L、净重超过400kg的空运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
5 代码和标记
5.1 代码
5.1.1 包装代码用以表示外包装类型,由并列排布的几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阿拉伯数字,表示包装
种类;第二部分为大写拉丁字母,表示包装容器的制造材料;如有必要第三部分为阿拉伯数字,表示包装
所属种类中的包装种类中的包装形式。
5.1.1.2 大写拉丁字母表示包装容器的制造材料。对复合包装,使用两个大写拉丁字母来表示包装制
造材料,第一个字母表示内容器的材料,第二个字母表示外包装的材料。
5.1.1.3 阿拉伯数字用以表示包装所属种类中的包装形式。
各种常用包装容器的代码见附录D。
5.1.2 对组合包装,仅使用表示外包装的代码。
5.1.3 包装容器代码后面可加上字母“T”、“V”或“W”,字母“T”表示符合国际民航组织(ICAO)《航空
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要求的救助包装;字母“V”表示符合国际民航组织(ICAO)《航空危险货物
安全运输技术规则》要求的特殊包装;字母“W”表示包装类型虽然与标记所表示的相同,但其制造的规
格与附录A的规格不同,但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的要求属等效包装。
5.1.4 使用下列代码表示内包装:
大写的拉丁字母“IP”表示内包装。随后是阿拉伯数字表示内包装类型。
5.2 标记
标记用于表明带有该标记的包装容器已通过第7章性能检验规定的试验,并符合附录A的要求。
5.2.1 每一个包装容器必须带有持久、易辨认以及与包装规格相比大小适当的明显标记,并包括如下内容。
5.2.1.1 联合国包装符号 。本符号仅用于证明包装容器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及第7章的规定。对金属包装,可用模压大写字母“UN”表示。
5.2.1.2 根据7.1规定的包装代码;例3H1。
5.2.1.3 由两部分组成的代码;例/X1.8/。
5.2.1.3.1 第一部分表示包装级别的字母
5.2.1.3.2 第二部分
a) 对盛装液体的单一包装:标明相对密度,四舍五入至第一位小数。若相对密度不超过1.2可省略。
b) 对准备盛装固体或带有内包装的包装:标明以千克(kg)表示的最大毛质量(毛重)。
5.2.1.4 在代码后面应标明:
a) 对盛装液体的单一包装:标明最高试验压力,单位为kPa,四舍五入至十位数;例/250/;
b) 对盛装固体或带有内包装的包装:使用字母“S”;例/S/。
5.2.1.5 标出包装制造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包装类型为1H1,1H2,3H1和3H2的塑料包装,还必须
正确标出制造月份;可用以下图形标在包装的其他部位。
5.2.1.6 标明生产国代号:中国的代号为大写英文字母CN。
5.2.1.7 标明包装容器生产地和制造厂的代号和生产批次代号,上述代号由有关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确
定,各地区主要代码见附录C。
5.2.2 根据5.2.1规定对包装容器进行的标记示例见附录D。可单行或多行标示。
5.2.2.1 毛质量超过30kg或体积超过30L的包装,在其顶部或边上应有标记。标记字母、数字和符
号的高度应大于12mm。包装小于或等于30kg或30L时,标记字母大于或等于6mm。5kg或5L
以下的包装也应有适当大小的标记。
5.2.2.2 每一超过100L的新钢桶,在其底部必须有5.2.1所述持久性标记。并有表示桶身最薄处金
属厚度,用mm精确到0.1mm并为持久性(例如模压)。金属桶材料的厚度应符合GB 325的要求。当
金属桶端的材料厚度比桶身的薄,在桶底必须持久性标出桶顶/桶身/桶底材料厚度,例如“1.0-1.2-1.0”或“0.9-1.0-1.0”。
5.2.2.3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所批准的其他附加标记应保证5.2.1所要求的标记能正确识别。
5.2.3 包装标记示例见附录D。
6 通用要求
6.1 一般技术要求
6.1.1 每一包装上必须标明持久性标记、标志。
6.1.2 空运危险货物包装要结构合理、防护性能好、符合国际民航组织(ICAO)《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
输技术规则》规格规定。其设计模式、工艺、材质应适应空运危险货物特性,适合积载,便于安全装卸和
运输,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风险。
6.1.3 危险货物应装在质量良好的包装内,该包装结构和密封状况,能保证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不会
使所运的包装由于温度或压力的变化(例如由于海拔高度变化产生的)而引起任何渗漏。
6.1.4 与危险货物直接接触的包装容器(包括封闭器)不应同所装物质发生化学或其他反应,容器的材
料不应含有与内装物易于产生危险的成分,以致产生有害的反应或明显削弱包装的性能。
6.1.5 包装容器及其封闭器必须能经受住正常运输条件下的振动及温度压力变化等产生的影响,封闭
盖、封闭塞或其他摩擦型封闭器的封闭必须牢固、安全、有效,封闭器的设计应合理并便于检查。
6.1.6 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应留有足够的膨胀余地,以保证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温度变化造成的液体
膨胀不至于使容器破漏或产生变形。容器不得在55℃温度下满装。
6.1.7 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包括内包装)应能经受住95kPa以上的压力差而不泄漏。如放在辅助包
装(外包装)内,辅助包装需符合所述压力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内包装可不受上述压力规定限制。
6.1.8 内包装应固定并安全衬垫,限制其在外包装中的移动。以防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破裂、渗漏,内
包装为玻璃或陶瓷类包装,用Ⅰ类或Ⅱ类外包装盛装第3、4、8类及第5.1、6.1项的液体时,内包装外应
有吸附衬垫材料。吸附衬垫材料不得与内包装中盛装的危险物发生危险性反应,内容物的渗漏也不得
引起危险的化学反应或改变衬垫材料的保护特性。
6.1.9 外包装材料的性能和厚度应保证不会因运输过程中的摩擦生热而改变内容物的化学稳定性。
6.1.10 为了减少内装危险货物释放的气体造成的内压力,在包装容器上安装排气孔需经航空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6.1.11 用组合包装盛装危险货物,内容器的封闭口不能倒置。在外包装应标有明显的表示作业方向的标识。
6.1.12 在同一包装内,不允许装有可能相互起化学反应并导致以下后果的其他货物,或其他危险货物
不应和与其发生化学反应的危险货物放置在同一个外容器或大型容器中。
a) 燃烧/或释放出大量热能;
b) 释放出易燃、有毒或窒息性的气体;
c) 形成腐蚀性的物质;
d) 形成不稳定性物质。
6.1.13 盛装可能在运输过程因温度变化而变成液体的固体物质时,该包装应符合盛装液态物质的要求。
6.2 爆炸物品包装的特殊要求
6.2.1 第1类危险货物(爆炸品)使用的包装容器应达到Ⅱ级以上包装要求,并且符合6.1的要求。
6.2.2 钉子、U型钉和其他没有防护层的金属制造的封闭装置,不应穿入外容器内部。除非内容器能
足以防止爆炸品于金属相接触。
6.2.3 内容器、附件、衬垫材料以及爆炸性物质在包装件内应牢固放置,以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导致危险性移动。
6.2.4 采用双层卷边钢质桶,应采取措施,防止爆炸性物质嵌在接缝隙内。
6.2.5 铝桶或钢桶的封闭装置,应有适宜的垫圈。如果封闭器装置有螺纹,应使爆炸性物质不可能嵌在螺纹内。
6.2.6 如果使用金属衬里的箱子装爆炸性的物质,不应使该项所装爆炸性物质落入到衬里与箱底或衬
里与箱侧壁的隔缝中间。
6.2.7 电引爆装置必须防止电、磁辐射及偏离电流。装有发火或引发装置的爆炸品,应有效保护,防止
正常运输条件下发生意外事故。
6.3 其他危险品包装的特殊要求
6.3.1 4.2项物质(易自燃固体)使用的包装应达到Ⅱ级以上包装要求,并符合6.1的要求,且不得使用金属容器包装。
6.3.2 盛装4.1项和5.2项危险货物使用的包装应达到Ⅱ级以上包装要求,并符合6.1的要求。不得使用带通气孔的包装。
6.3.3 具有爆炸性副危险性的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应在其包装上贴有副危险性标签。同时其
包装还应符合国际民航组织(ICAO)《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的其他有关要求。
6.3.4 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必须保证对所有与内容物相接触的材料不起化学反应,对内
容物的特性无影响,当发生泄漏时,衬垫物不易燃烧,不会引起有机过氧化物的分解。
6.3.5 各种包装的特殊要求见附录B。
7 性能检验
7.1 要求
7.1.1 所有包装容器包括组合包装的内包装都应进行性能试验。
7.1.2 如果由于安全原因而需要对包装容器进行内部处理或涂层,这种处理或涂层即使在试验后应能保持其保护性能。
7.1.3 性能试验要求见表1。
7.2 试验
7.2.1 试验项目
7.2.1.1 各种常见空运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试验项目见附录A。
7.2.1.2 每一用于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应进行气密试验。如果组合包装的外包装能达到气密要求或
它的衬垫吸附材料能完全吸附滞留内容物,不使它从外包装渗漏出来,则其内包装可免此项试验。
7.2.1.3 一个组合包装的外包装和不同类型的内包装经试验合格,该外包装也可以配用多种类似于这
些不同类型的内包装。另外,下列各种内包装当在性能方面具有相同的效能时,不必进一步试验而允许使用。
7.2.1.3.1 内包装尺寸相同或小些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使用:
---与试验过的内包装设计方面相似;
---内包装材质要相同或强度、厚度大于试验过的内包装类型;
---内包装的开口相同或小于原试验过的内包装,且封闭器的设计型式相似;
---足够的附加衬垫材料用于填充空间并防止内包装移动;
---内包装在包装里的定位方式与试验过的包装相同。
7.2.1.3.2 试验过的内包装数量减小,或按上述7.2.1.3.1表明的内包装的替换类型,并且有足够的
附加衬垫材料用于填充空间并防止内包装移动时可以使用。
7.2.2 样品数量
7.2.2.1 不同试验项目的样品数量如下:
---跌落试验桶、罐类包装6个样品,箱类包装5个样品,袋类包装3个样品;
---气密试验3个样品;
---液压试验3个样品;
---堆码试验3个样品。
7.2.2.2 在不影响试验结果时,一个试验样品可以进行两项以上的试验。
7.2.3 试验样品的准备
7.2.3.1 内装物
7.2.3.1.1 样品所盛装的液体不得少于其容量的98%。
7.2.3.1.2 样品所盛装的固体不得少于其容积的95%。
7.2.3.1.3 样品的内装物可采用物理性能(质量、粒度等)与拟装物相同的物质来替代。允许使用添加物,例如铅粒袋等。
7.2.3.1.4 盛装液体包装的跌落试验如用代用品时,则该代用品的相对密度和黏度应与拟装运物质相
似。也可以按7.2.4.3.2所要求的条件,用水进行液体物质的跌落试验。
7.2.3.2 样品预处理
7.2.3.2.1 纸或纤维板包装应在恒温恒湿大气环境中至少处理24h。可以从下列三组中选择一组。
首先采用控制温度23℃±2℃和湿度50%±2%的大气条件,另外两组分别是控制温度20℃±2℃和
湿度65%±2%、控制温度27℃±2℃和湿度65%±2%。
7.2.3.2.2 首次使用塑料桶(罐)、塑料复合桶(罐)及有涂镀层的容器,在试验前需直接装入拟运危险
货物进行6个月以上的相容性试验。
7.2.3.3 对跌落试验样品的特殊准备
对塑料桶、塑料罐、泡沫聚乙烯箱以外的塑料箱、复合容器(塑料)及带有塑料袋以外的拟用于装固
体或物品的塑料内容器的组合包装的试验,在试样和其盛装的物质的温度降至-18℃以下进行。试验
的液体应保持液态,必要时可添加防冻剂。
7.2.3.4 气密试验、液压试验的样品准备
在包装容器的顶部钻孔,接上进水管及排气管,或接上进气管。对设有排气孔的封闭器,应换成不
透气的封闭器或堵住排气孔。
7.2.4 跌落试验
7.2.4.1 试验设备
符合GB/T 4857.5中第2章试验设备的要求。
a) 冷冻室(箱):能满足7.2.3.3要求;
b) 温、湿度室(箱):能满足7.2.3.2.1要求。
7.2.4.2 试验方法
7.2.4.2.1 跌落试验方法见表2。
7.2.4.2.2 跌落试验时的其他要求见GB/T 4857.5。
7.2.4.3 跌落高度
7.2.4.3.1 对于固体或液体危险货物,如采用拟装危险货物,或采用具有基本相同物理性质的其他物
质进行试验,其跌落高度见表3。
7.2.5 气密试验
所有拟盛装液体的包装均需做此项试验。如果组合包装的外包装能达到气密要求或它的衬垫吸附
材料能完全吸附滞留内容物,不使它从外包装渗漏出来,则其内包装可免做此项试验。
7.2.5.1 试验设备和方法
按GB/T 17344的要求。
7.2.5.2 试验压力
试验压力见表5。
7.2.6 液压试验
所有拟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均需进行此项试验。如果组合包装的外包装能达到最低的规定要求,
则内包装可免做本项试验。
7.2.6.1 试验设备
液压危险品包装试验机或达到相同效果的其他试验设备。
GB 19433-2009
7.2.6.2 试验压力(表压)
按下列三种方法之一计算。
7.2.6.2.1 温度......